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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8:16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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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学校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应采取“更为严密、严格的措施和快速反应机制”,坚决阻断非典型肺炎在学校的传播.为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防大疫、打硬仗,现对高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全校动员,全力预防,切实落实各项典型肺炎预防措施。尤其要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鼓励学生多到户外进行身体锻炼,注意均衡饮食,提高免疫能力;对学生宿合、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重点场所要定期进行消毒,并保证空气流通;为学生宿舍配发体温计,每天测量体温,对体温升高者进行密切观察、排查等。
2.各高校必须做好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预案,建立紧急应对机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实施隔离,切断病源在学校内的传播。要在校医院内安排一定数量的病房作为临时隔离观察室。同时,要事先与当地卫生部门协商,确定指定的收治医院。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临时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然后立即与指定医院联系进行转诊隔离。
3.对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高校,学校可根据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的范围,在相应的范围内调整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完成作业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都不离校,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4.高校是相对安全的场所,为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避免人员流动,尽力阻断非典型肺炎病源进入校园。
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取消各种旅游团组进入校园。不要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同时也要提醒和动员学生、教职工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大型集会活动。
要提醒和动员学生、教职工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五一”长假期间,各高校都要动员和组织学生、教职工在学校及当地休假,不外出旅游,外地学生不离校回家。
5.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及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安排和组织学生以小型分散的方式进行学习和活动,开展必要的室外文体活动等,稳定学生情绪,凝聚学校人心。
6,加强宣传工作与舆论导向.尊重学生和教职工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学校非典型肺炎的信息,使学校非典型肺炎的信息公开、透明。
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高校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要对教育部执行“零报告”制度,即从本月19日起实行每日下午3时之前向教育部体卫艺司(传真号:66096849)报告发病情况的制度,即使当天没有任何疫情也必须按时向教育部体卫艺司报告。
各高校附属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每日向所在地(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非典型肺炎疫情(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相关情况。

教育部
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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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1999年11月10日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1999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也可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参加配售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它法人机构,其用于申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通知》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
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三、公司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人,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