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第 9 号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19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仙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障全市人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持仙女湖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女湖湖体(含湖岸外侧一公里的陆地、所有入湖河口上溯10公里的河道、支流、溪流,以下同)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仙女湖水质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方针。
仙女湖水质保护坚持“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仙女湖水面资源由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仙女湖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仙女湖水质保护措施,并依法查处水污染事故。
江西省新余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仙女湖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经贸、旅游、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在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计划时,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将仙女湖水质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防止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仙女湖湖体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各负其责,协同做好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仙女湖水面资源开发和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保障仙女湖水面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保护。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
第六条 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仙女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一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仙女湖湖体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㈡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㈣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船舶垃圾、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㈤在湖岸线(没有湖岸线的在最高洪水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㈥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㈦使用炸鱼、电鱼、毒鱼方式进行捕捞;
㈧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缩小仙女湖湖面的行为;
㈨吐痰、丢抛烟头、瓜皮、果壳、纸屑和其它废弃物;
㈩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十一)溪流、支流两岸和湖岸100米内设置厕所、垃圾箱;
(十二)溪流、支流两岸私设暗管、挖设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设置排污口;
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㈣填埋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理垃圾;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㈡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㈢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外从事网箱养殖的必须向农业部门申请核发《养殖证》,禁止投放饲料、肥料、鱼用化学激素等。
第十二条 控制中心湖区水上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规模,鼓励向中心湖区以外的水域发展,逐步淘汰低档次的水上休闲娱乐项目。鼓励发展符合环保标准和高档次的水上综合娱乐项目。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仙女湖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控制仙女湖船舶的总量。船舶更新应优先采用电瓶、太阳能等无污染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第十四条 在仙女湖行驶的所有船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任何船舶不得运载危险品。
第十五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七条 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废弃船舶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的船舶运出仙女湖水面。逾期未运出的,依法进行强制搬运,搬运费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机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依法向交通部门和工商部门申领有关证(照),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上岗。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
禁止非旅游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性污染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对人、畜、水体的危害,并于2小时内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市农业部门报告。
第四章 景区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堆放固体废物的场地和堆放原料的场地,应有专用防渗、防洪、防溢措施。
第二十二条 景区内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和医疗单位)应积极防治污染,外排废水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景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如确需停运检修时应提前3日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运。
第二十三条 控制使用有机氯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采取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应大力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有计划地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必须报市林业部门批准。
景区内应保持生态平衡,禁止乱采滥伐野生植物和捕杀景区内的各种鸟类、青蛙等野生动物。
景区内的观赏性养殖,应规范管理、控制规模、数量,切实做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学划定核心景区,其范围包括:
㈠景区内所有可浏览水域;
㈡景区内所有的生态保护区;
㈢景区内自然景观保护区;
㈣风景浏览线路依自然地貌环境视线可达视域范围;
㈤景区内史迹保护区的全部范围。
核心景区内餐饮业应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核心景区餐饮业主必须持有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其生活、餐饮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零排放。
第二十六条 景区景点的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仙女湖水域周围、码头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卫设施,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限期迁移。
景区景点应当配置防渗漏的垃圾回收储存装置,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物必须实行袋装化管理,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推进洁净旅游,洁净消费,提升游客的生态旅游意识,把对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过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报建计划。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景区景点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并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环保、农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㈡项、第十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一、为满足政府工作对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宏观规划和科学管理的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以下简称“特岗”)是指政府部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通过特别设置的岗位。特岗受聘人员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专事特定政府工作部门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三、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宏观经济管理、规划、科技、信息、软件、法律、环保、城建、金融、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需求设置特岗。
四、特岗聘任面向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包括本市现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大专院所、科研院所中的专业骨干,海外学有所长的留学人员。
五、特岗聘任人员的基本条件为:拥护国家现行方针政策,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身体健康。
特岗聘任人员专业条件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近5年内获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奖项或获得科技进步与专业学术方面的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业内认可度;(3)近5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业绩和特别贡献。
六、特岗聘任坚持部门有空编和应急补充、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原则。聘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市人事局具体承办。
七、特岗聘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市人事局根据政府工作特需,提出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特岗聘任的需求调查。需设特岗聘任的政府部门应编制特岗需求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人数、聘任理由、聘任条件、业绩标准、考核办法、薪酬待遇及相应的工作生活保障条件等。
(二)组织审查:市政府成立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拟聘任部门报送特岗需求书进行审查,甄选确定特聘岗位、数量、选招方式、考评办法、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相关问题。
(三)选招方式:采取公开选聘、考聘等方式选定人选。选招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拟聘任部门组织进行。
(四)报请审批:通过选招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提交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形成考核、考察意见,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手续办理:市政府向受聘人员颁发《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证书》,并授权聘任部门法人与受聘人员本人签订《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聘任合同书应载明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聘任与受聘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反聘任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由市人事局负责鉴证。
《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八、特岗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连续聘任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聘期。
九、特岗受聘人员在任期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其工作表现和日常考核,由聘任部门依据聘任合同书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业绩评估,由聘任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邀请业内专家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参加。
十、特岗受聘人员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包含任期内的全部收入,此外,受聘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不同岗位,年薪标准可在15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间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聘任部门按年薪的25%预留绩效考核金,在年度考核中,对业绩达到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全额支付;对达不到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根据聘任合同的约定进行扣减。
十一、特岗聘任合同期满,聘任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对受聘人员提出续聘或终止聘任意见,报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对续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续聘手续;对终止聘任的,由聘任部门办理终止聘任手续,不保留特岗公务员身份。
十二、特岗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受聘部门向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备案意见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解除聘任关系。对经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有严重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聘任部门应依法解除聘任合同。
十三、为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参加特岗竞聘,对在职人员实行“柔性流动”政策。原具有我市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解聘或终止聘任后,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可回原部门工作;原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单位应予办理续聘手续;其他人员,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工作。
十四、特岗聘任部门要根据岗位要求,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十五、聘任工作周期结束后,聘任部门应作出书面总结报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