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海洋石油事故,现将《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事故范围
海洋石油事故是指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油(气)田生产设施、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工程船舶(物探船、铺管船、酸化压裂船、固井船、起重船等)、专用船舶(守护船、供应船、运输船等)、专用飞机及陆岸油(气)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
1.井喷失控;
2.火灾与爆炸;
3.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控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翻沉);
4.飞机失事;
5.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断损);
6.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包括单点系泊、电气管线、海底油气管线的破损、泄漏、断裂);
7.有毒、有害物质、气体泄漏或遗散;
8.急性中毒;
9.潜水作业事故;
10.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一百吨);
11.其他人员伤亡事故,如机械伤害、人员落水等。
二、事故分级
海洋石油事故按级别划分为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无人员伤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二)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三)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五)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六)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尚不足1亿元的事故。
(七)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作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二)作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办)相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以下简称监督处)。
(三)监督处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海油办相关分部。海油办相关分部接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按重、特大事故要求上报。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五)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四、事故调查
除飞机失事、船舶海损、放射性物质遗散和大型溢油事故等非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由民航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外,其他海洋石油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作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上述事故,海油办相关的分部或监督处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海油办相关分部或委托监督处牵头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特大事故,由海油办牵头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按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事故处理
(一)海油办相关分部及监督处对作业单位、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征得海油办同意后,由海油办相关的分部下达结案通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报告经批复后,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作业单位、企业等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四)事故处理应当于90日内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批复结案后,应当按规定公布处理结果。
六、其他事项
(一)海洋石油事故由海油办各分部负责统计,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纳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范围。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有删减)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海洋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2.取消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3.取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4.取消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5.取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内县际海域界线勘定职责下放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海洋事业发展。
2.加强海上维权执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中国海警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海洋维权执法能力,维护海洋秩序和海洋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二)负责组织拟订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管护海上边界,防范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处置海上突发事件。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并组织调查处理渔业生产纠纷。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等的执法检查。指导协调地方海上执法工作。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组织起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拟订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我国陆地海岸带以外海域、无居民海岛、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评价规范并组织实施,发布海洋环境信息,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六)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规划,发布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和公报,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七)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组织实施海洋调查,建立推动海洋科技创新的机制。
(八)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提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负责开展海洋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外海洋事务谈判与磋商,组织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十)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务院、国家海洋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海洋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化、督查、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二)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掌握分析海洋经济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海岛自然资源调查评估,组织建立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
组织起草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拟订执法规范和流程,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警业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警队伍业务训练等工作。
(五)生态环境保护司。
掌握分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组织起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六)海域综合管理司。
掌握分析海域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域使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起草海域使用政策与技术规范,承担海域动态监控工作,组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
(七)预报减灾司。
组织起草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建立海洋防灾减灾制度机制,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地方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八)科学技术司。
组织起草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基础调查、综合调查、专项调查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数字海洋建设和海洋领域卫星应用相关工作。
(九)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海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洋涉外科学研究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参与涉外海洋事务谈判与磋商,组织履行相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
(十)人事司(海警政治部)。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海警队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海警队伍干部考核、任免等工作。
(十一)财务装备司(海警后勤装备部)。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起草并组织实施海警队伍基建、装备和后勤建设的规划、计划,拟订经费、物资、装备标准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装备物资采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海洋局机关人员编制为3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中国海警局局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兼任中国海警局政委,纪委书记1名,司局领导职数44名(含总工程师1名,中国海警局副局长2名、副政委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履行所辖海域海洋监督管理和维权执法职责,对外以中国海警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3个海区分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1个海警总队及其支队。中国海警局可以直接指挥海警总队开展海上维权执法。以上机构人员编制16296名。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与公安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三)与国土资源部有关职责分工。1.涉及海洋管理和执法的规章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并提请国土资源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发布。2.国土资源部负责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陆海统筹规划,强化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3.国土资源部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管理和登记发证,国家海洋局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
(四)与农业部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部负责组织拟订渔业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伏季休渔制度,发布禁渔令。国家海洋局参与拟订海洋渔业政策、规划和标准,开展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2.农业部负责政府间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和与国际区域性渔业组织的谈判和履约工作。国家海洋局参与双边渔业谈判和履约工作,根据双边渔业协定对共管水域组织实施渔业执法检查,组织和协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渔业执法机构的海上联合执法检查。3.农业部组织国家海洋局等拟订保护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政策制度,组织开展海洋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依法实施捕捉和驯养繁殖许可。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海洋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划定方案,国家海洋局负责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
(五)与海关总署有关职责分工。1.海关与中国海警建立情报交换共享机制,海关缉私部门发现的涉及海上走私情报应及时提供给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开展海上查缉并反馈查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办理案件移交,双方共同制定案件移交等具体办法。2.海关和中国海警加强协作联动,对于发生在海上及沿海非设关地的重大走私活动,海关和中国海警可组织开展联合打私行动,统一部署、统一组织。3.海关在陆上和内河、界河、界湖缉私和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及海上的走私活动,应通知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应及时部署查缉;中国海警在海上缉私过程中,发现涉及陆上内河、界河、界湖走私的,及时通知海关缉私部门予以查处。4.海关发现监管船舶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驶离海关监管区的,或在监管中遭遇暴力抗拒执法的,可通告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应予以拦截。5.海关和中国海警加强珠江口水域缉私的协作联动,双方在淇澳岛大王角与孖州岛灯标连线以内的水域开展缉私活动时,相互提供执法支持。
(六)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分工。1.交通运输部及其中国海事队伍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负责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配合海上维权执法行动。2.中国海警在维权巡航执法过程中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现场调查取证,处罚工作依照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交通运输部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建立海上执法、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并组织实施。
(七)与环境保护部有关职责分工。1.环境保护部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两部门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3.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4.两部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职能转变中取消的职责第三项、第五项涉及法律规定的调整,按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