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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高校支撑作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3:46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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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高校支撑作用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高校支撑作用的意见

教技[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和科技优势,积极为国家推动增长、调整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作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挥高校智力和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整结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是我国当前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主要基地,是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军之一,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方面军,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撑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更加迫切需要坚实的科技基础和有力的人才支撑。高等学校应急国家之所急,想国家之所想,义不容辞地肩负起加大人才培养和知识科技支撑服务力度的重要使命,增强责任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自主创新为核心,以扩大内需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激发高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创造活力,提升支撑和服务水平,抓住机遇,积极为国家作出切实贡献。

  二、充分发挥高校优势,为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科技贡献

  1.加强协调,抓紧实施与扩内需、保增长紧密相关的重大专项。要集成高校优势力量,配置必要资源,积极投入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工作中,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更大贡献。高校要进一步动员起来,把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结合起来。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和吸纳高校优秀毕业生参与学校承担的各类国家和地方政府科技项目研发活动,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科研队伍结构,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

  3.深化改革,加强高校科技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结合。发挥高校在基础学科、应用学科、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区域发展需求等方面科技源头和引领作用,总结推广广东的省部合作、上海三区联动等产学研结合的经验,推动高校参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积极为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

  4.充分利用高校科研基地、设施和资源,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要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地方开放;要面向企业开放科研课题,鼓励、吸引企业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5.创造条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基层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学校要根据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精神,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到企业和基层,了解并帮助解决实际需求和问题;积极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探索构建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加快高校科技成果和新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加大推广实用新型技术的力度,为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

  6.营造环境,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在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中的作用。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促进高技术企业发展的风险基金;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力度;围绕园区定位,集成相关技术,加快产业集聚,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孵化企业吸引毕业生就业,引导技术转移中心积极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三、切实加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高校综合服务能力

  1.在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建材、石化、汽车、生物医药、现代农业、信息电子、先进制造、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集成高校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 “211工程”、“985工程”建设的创新平台以及部门研究基地等创新资源,以行业共性技术、产品开发和技术转移为目标,构建行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2.总结“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工作经验,调整完善建设计划结构。加强以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行业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转移为目标的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加大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工程中心的支持;强化对与我国产业振兴联系紧密的相关学科和行业院校的支持;加大对工程技术学科领域优秀人才的支持,注重海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切实加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高校综合服务的能力。

  3.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各类人才的培养。调整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所需人才和创业人才的培养;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研究生选题要面向企业,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

  4.促进多学科交叉,加强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针对国家提出的重点产业振兴计划,高校要开展国家有关宏观政策、重大应急预警和产业未来技术与战略储备预测研究,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的咨询。

  5.加强成人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资源,调整专业课内容,开发相应培训项目,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农村青年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城镇职工、下岗转岗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创业、就业、再就业培训,帮助在职和下岗转岗人员提高职业能力、成功创业或重返岗位。

  6.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完善评价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加强项目、基地、人才的结合,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和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不同创新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建设,促进各类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各类研发成果的产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高等学校要深刻理解中央精神,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自觉肩负起历史使命,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和科技对“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的重要支撑作用。坚持教育与科技、经济相结合,坚持解决问题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把此项工作列为学校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学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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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既是我国政府对《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的承诺,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所作的一件好事、实事,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
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全国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为保护缺碘地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成立“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是为了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对外使用这一名义以示我国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在国内,它是一个内部协调会议,不定期地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该小组不是新组建的机构,不另增加编制和划拨经费。
《执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行动方案》属按《规划纲要》精神具体操作的范围,可由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商有关部门办理。



1994年9月21日

汕头市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已经200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防范企业信用风险,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组织(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机构)按照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和其他外部因素为标准,根据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的经营状况、社会资信状况和信用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不得从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业务。
  第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信用征信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业务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办法由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企业类型,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并报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备案。
  海关、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将其对企业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报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接受企业的委托,依法对委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依法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自主评定。
  第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强制评定。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有偿原则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费:
  (一)依法定职权调查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费的其他使用人。
  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收费标准,应当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披露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必须征得该企业的同意。但披露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做出的信用评级结论或评级报告,或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使用人提供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的除外。
  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信用评级机构可以依据企业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依法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对本企业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与事实不符的,有权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更正,并提供有关资料。
  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申诉。
  第十四条 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将其作为企业的不良资信记录在案,作为对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新的依据。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信用征信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因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