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52:36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应当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应当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和核减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确定。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户应当如实向代征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取水计量装置的,由代征机构参照市水利局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为市供水总公司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代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向代征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一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等情况向代征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底考核。无故完不成征收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负责代征的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市建委应当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污水处理企业、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应当按月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拨付到市建委。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和市建委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市建委负责监测水量,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水质。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纳,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三)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大韩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发表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大韩民国总统李明博于2008年5月27日至30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隆重欢迎和热情接待。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李明博总统举行了会谈。李明博总统会见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李明博总统对不久前四川汶川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表示深切哀悼和慰问,愿为中方救灾提供必要帮助。胡锦涛主席等中国领导人对韩国政府和人民关心中国灾情,提供紧急援助并派遣救援队表示衷心感谢。双方同意加强在应对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会谈和会见中,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韩友好合作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发展两国关系

双方高度评价1992年建交以来中韩关系取得的迅速发展,一致同意将“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为“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外交、安全、经济、社会、文化、人员交流等各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外交和安全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商定建立两国外交部门高级别战略对话机制,并将双方现有的“外交安全对话”机制化。

双方商定进一步加强两国领导人、政府各部门、议会和政党之间的交流。

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与尊重,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韩方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

二、扩大经贸合作

双方同意调整和补充2005年两国领导人确定的《中韩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联合研究报告》,以反映两国经贸合作发展新形势,使之成为双方进一步开展务实经贸合作的基础。

双方对中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顺利进展表示赞赏,同意在有关成果的基础上,朝着互利互惠的方向继续积极研究推进中韩自贸区。

双方对《中韩投资保护协定》的修订和公布表示欢迎,一致认为该协定有助于切实保护和扩大中韩两国间相互投资,符合两国互利共赢的经贸关系发展方向。

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动两国贸易在发展中逐步实现平衡。韩方表示将积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各种贸易投资博览会,继续采取派遣采购团和投资考察团等措施。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两国移动通信领域具体合作,积极支持两国通信企业间扩大资本与技术合作,并将电子与信息通信领域合作扩大到软件、无线射频识别系统等领域。

双方同意在核电、石油储备、资源联合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继续加强广泛和互利的合作,并为在节能领域合作取得具体成果而努力。

双方同意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及质检、物流、劳务合作等领域加强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加强金融领域合作有利于两国金融业发展,双方应借鉴和交流彼此在金融体系建设中取得的经验,推进双方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加强在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中的协调合作。

双方同意在南北极地科学技术等领域加强联合研究和调查等合作。

双方一致认识到加强环保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同意加强在环保产业、沙尘暴监测、黄海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为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和2012年丽水世界博览会开展积极合作。

三、加强人员文化交流

双方商定逐步扩大青少年邀请规模,在两国青少年交流中加强民宿、家访等交流活动,扩大政府互换奖学金规模。

双方同意积极研究采取签证便利化措施,扩大两国人员往来。

中方对韩方在中国武汉设立总领事馆表示欢迎。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悠久的交往历史是中韩友好关系的宝贵财产。为加强相互理解,双方积极支持两国学术机构开展历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

四、推进地区及国际事务合作

中方重申,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协商改善关系,最终实现和平统一。韩方赞赏中方为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所作努力,期待中方继续为此发挥建设性作用。

韩方表明了推动解决朝核问题、扩大南北经济社会等各领域交流合作的立场。中方对此表示理解,期待南北和解合作取得进展。

双方一致认为,六方会谈落实9·19共同声明第二阶段行动计划应按照“行动对行动”原则尽早全面均衡落实。双方同意与其他有关各方一道,研究和制订下一阶段行动计划,为全面落实9·19共同声明作出建设性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中韩合作是推进六方会谈和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同意为实现朝鲜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继续紧密合作。

双方重申联合国在解决世界性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同意在联合国事务中继续密切合作。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有助于增强联合国的权威、作用与效率,使联合国机制更加透明、民主和更具代表性,应以会员国间最广泛的一致为基础。双方支持联合国秘书长为提高联合国效率与责任所作的各项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中韩日合作对维护亚洲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十分重要。双方同意共同努力,保持三国领导人、外交部长在三国轮流会晤等经常性交往。

双方同意为今年在北京举行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成功举办而共同努力。

双方同意就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金融经济犯罪、海盗、高科技犯罪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合作。

五、双方对两国签署《中韩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科技部与韩国教育科技部极地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韩学位学历互认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

六、双方对李明博总统访华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对未来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胡锦涛主席期待并欢迎李明博总统出席北京奥运会开幕式。李明博总统祝愿北京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成为实现人类和谐与团结的盛典,并表示将出席开幕式。

李明博总统对中方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早日访问韩国。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