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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21:09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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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司法审判、房产管理等需要进行的房产测绘,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六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应与房产测绘单位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房产测绘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施测房产坐落;
  (三)施测目的及要求;
  (四)测绘依据;
  (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的交付条件及期限;
  (六)费用支付标准及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异议处理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房产测绘单位或房产测绘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九条房产测绘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委托测绘协议或合同;测绘目的;房屋坐落、结构、层数等房产调查的内容;项目规模;作业内容等。
  (二)测算依据:执行的技术标准及文件;委托方提供的建房资料、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设计图等。
  (三)作业方法:作业器具;特殊部位建筑面积计算的说明;测量方法及房产调查方法;功能区的确定、共有建筑面积的构成及分摊方法的认定;分户用房界线的确定;面积计算及绘图方法。
  (四)测绘成果:测绘图纸及数据。
  (五)质量检查。
  (六)其他说明。

  第十条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进行,并签署验收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商品房面积测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经其验收合格后,在房屋售楼处予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测绘面积计算结果、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摊方法认定、共有建筑面积位置平面图等,接受购房人监督。

  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建立房产测绘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3至5人的方式组成鉴定小组对有争议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鉴定。受聘房产测绘专家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房产测绘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含3年);
  (二)主持完成房产测绘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
  (三)在房产测绘单位执业;
  (四)无违法或违反测绘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委托人、商品房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按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异议处理方式处理。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请鉴定小组对有争议的测绘成果进行鉴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产测绘成果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且其测绘成果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由房产测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产测绘单位建立企业信用系统,并定期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单位应自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资格证书》、测绘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人出具的验收书等材料申请测绘成果备案。

  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测绘成果加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一)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房产权属登记;
  (二)委托人出具验收书;
  (三)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四)测绘人员具备上岗资格;
  (五)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格式符合标准;
  (六)提交备案的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市辖县的房产测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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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已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李荣怀
                          
二00三年四月十九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作依法维护公众利益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统筹协调,迅速主动地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竭尽全力统筹协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动态、流行趋势、预测分析和救治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各级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加强疫情监测,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监测情况;所有驻并单位和社区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在单位和区域的疫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全市各类二级以上的医院必须设立专门的发热门诊和隔离治疗门诊部,对于疑似病例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立即隔离留观,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治疗。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及时转运到指定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凡需转院的病人,必须用专用救护车,专人护送到就近的指定医院。


  五、各级医疗机构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治。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医疗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业务的培训,尽最大努力避免医护人员的感染。


  七、各级民政部门对发生在各医院及家庭死亡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运火化,不得推诿、拖延。


  八、各级公安部门对已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以及干扰正常医护秩序的病人,要协助治疗单位依法予以强制隔离。对于借机造谣惑众,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九、民航、铁路、公路、公交、客运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五部门的通知须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的单位,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认真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同时要加强对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的消毒和通风,并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防止再次发生输入性疫情。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防控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落实,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入侵学校和托幼机构。


  十一、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候车室、候机楼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市内运行的公共汽车、出租车、接送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实施每日预防性消毒,并加强通风换气。近期,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全市的网吧、迪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暂停营业,进行整顿。


  十二、各级市容环卫部门对医疗机构产生的特种垃圾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收集、消毒、清运、处理。对医院的生活垃圾也必须经过消毒后及时清运。


  十三、各级城建和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对流动民工的管理,按照业主负责,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卫生部门监管的方式,做好对流动民工的健康监控。


  十四、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关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各旅行社组团赴疫区旅游。


  十五、各级物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公众所需的药品和器具,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严禁借机哄抬物价,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


  十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十七、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刑罚目的论

魏志名


【内容提要】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1)但是刑罚目的到底是什么 ? 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中方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学说的评述,提出了刑罚目的层次论。
【关键词】概念重构;评述;层次论;展望
一、刑罚目的概念之重构
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之界定有广义和狭义说之区分。狭义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适用刑罚的目的,广义的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就目前来看,广义说为通说,这一点可以从近几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证实。(2)作为一个国家的刑罚制度,并不是几个刑种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寻并解读刑罚目的,我们就必须系统的、全面的考察整个刑罚体系,并研究其各个构成要素的运行机制,而作为一个国家刑罚体系的各个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的基础是刑罚权。换句话说,国家之所以能够制定、适用、裁量刑罚,是因为它享有刑罚权。如果不从宏观上把握刑罚权,我们就不能正确的界定刑罚目的,原因在于:没有刑罚权,刑法目的便失去了政治基础,变得华而不实,不全面的考察刑罚权,刑罚目的也必然会变的支离破碎。(3)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罚权是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的统一,但是,这样界定刑罚权是否全面呢 ? 笔者认为这有失全面,因为其没有正确的揭示刑罚权。国家的立法机关把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配以刑罚(此为制刑权),当犯罪事实发生以后,由法定的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诉诸于审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为求刑权),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对其裁量刑罚(此为量刑权),之后交付法定的机关执行刑罚(此为行刑权),但是刑法理论界却忽视了刑罚监督权,即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的,对求刑、量刑、行刑等刑事活动的监督权力。刑罚监督权是国家刑罚权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部分,它是其他刑罚正常运转的保障,所以我认为刑罚权是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督刑权的有机统一体。在正确的界定了刑罚权之后,现在让我们来审视一下刑法理论界的有关刑罚目的通说: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通说仅包括了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而忽视了国家求刑与督刑的目的,这未免有失全面。鉴于此,笔者认为所谓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达到的理想效果。其有以下几个特征:
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4)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5)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 , 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
二、对西方刑法学者有关刑罚目的的理论评述
刑罚目的论在西方近代刑法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6)在此问题上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也发生过激烈的争论,从而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学说,先将其中的主要学说介绍如下:
(一)刑罚目的之报应刑论
在西方刑罚发展史上,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说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刑罚除了对犯罪的单纯报应外,别无其他目的。(7)但是那时的刑罚报应说属于神意报应,在今天看来,其显然是极为荒谬的。近代西方报应刑论的代表人物是康德,黑格尔等人。康德是道义报应论的始祖,他认为犯罪是违反人类理性与道德的行为。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这是违背道德的恶因,于是产生了道德责任的恶果。刑罚就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由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的以道义责任为依据的理性报应。康德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是法律报应的鼻祖,他把唯心主义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则适用到犯罪与刑罚上,以此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一种恶,是对社会的否定,而刑罚是犯罪的一种害恶,是对犯罪的否定,通过否定之否定,使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他认为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依据是法律,因为法律是正义、理性的体现。黑格尔主张以质计算,非以量计算的“等价报应”。在这一点上,其要比康德的“等量报应”科学多了。
无论是康德的道义报应论,亦或黑格尔的法律报应,都坚信刑罚之目的在于报应。在他们看来,犯罪是恶因,刑罚是恶果,刑罚就是对犯罪这种恶因的还报,即“恶有恶果”。刑罚只能以己然的犯罪为根据对犯罪实施报应,除此不应追求其他目的,刑法理论界称之为“绝对主义”(8)其实把刑法目的紧紧锁定在报应上是以偏盖全的,至少防卫社会也应该是刑罚的目的。报应刑论仅从已然之罪出发考察刑法目的,而没有从未然之罪探求刑罚目的,这是问题的结症之所在。另外康德的道义报应是建立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基础上的,考察刑罚目的,即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决定是否处以刑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决定处何种宽严程度的刑罚,这往往会造成“主观归罪”。黑格尔的法律报应是建立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即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决定犯罪与刑罚的有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施刑的宽严,这往往造成“客观归罪”的不良后果。其实,真正的报应刑论应建立在“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二元统一。(9)
( 二 )刑罚目的之预防刑论
预防刑论,又称之为目的刑论,(10)功利刑论。(11)该学说的核心内容在于预防犯罪,而不在于报应。预防刑论又分为一般预防论、特殊预防论和双面预防论。一般预防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者冯·费尔巴哈。他以“心理强制说”为依据来佐证一般预防的可能性。他认为所有犯罪行为的根源都在于趋向犯罪的欲望,而犯罪的欲望是可以经由心理强制加以排除的,心理强制力来源于作为自由意志主体的人的“趋乐避苦”的本能。(12)所以只要作为犯罪结果的刑罚之苦大于犯罪之乐,就能够抑制违法犯罪的欲望,从而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是特殊预防论的鼓吹者,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预防再犯。龙勃罗梭是“天生犯罪人论”的始作俑者,他认为犯罪并不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某些人与生俱来就带有一些犯罪的生理特征,在一定条件下是必然要发生的。为了预防这些人实施犯罪,就必须对这些人适用刑罚予以预防,具体的措施包括死刑、终身监禁、流放荒岛、剔除器官等。菲利进一步发展了龙勃罗梭的特殊预防说,他认为犯罪是人的生理、心理、遗传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且认为犯罪并非能为人的自由意志所支配,在这一点上,是与龙勃罗梭相同的。双面预防的代表人物是贝卡利亚与边沁,他们认为刑罚目的不仅在于一般预防,而且还应有特殊预防的一方面。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3)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鼻祖边沁首次将刑罚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个方面。(14)贝卡利亚和边沁虽然主张双面预防论,但是他们都推崇刑罚的“一般预防”而轻视刑罚的“特殊预防”,以至于有人把他们归入“一般预防目的论”之列。
预防刑论认为刑罚目的仅在于预防犯罪,这有其可取之处,但也有不足的地方。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只强调问题的一个问题而忽视了另一方面,这有失全面;双面预防重视一般预防,轻视特殊预防,也有失妥当。其实预防之刑应该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二元统一,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15)另外,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预防犯罪,而且还有报应刑之目的,这一点将在后面论述,此不赘言。
(三)刑罚目的之折哀论
该说认为刑罚既有其报应刑目的,又有其预防刑目的。针对已然之罪 ,刑罚是报应之刑;针对未然之罪,刑罚是预防之刑,刑罚目的是报应刑与预防刑的折哀。主张该说的学者由于侧重点不同,其又可分为真正的折衷主义,即将报应与预防置于同等地位;绝对的折衷主义,即以正义报应为基础,辅之以相对主义;相对的折衷主义,即以预防目的为基础,辅之以绝对主义。(16)
折衷论认为刑罚既有其报应刑目的,又有其预防刑目的,其试图克服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的弊端与不足,追求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完美结合点,重构刑罚目的,应当说是可取的,但是该说内部争论颇非,众说纷纭,难以统一协调起来,其在试图解决报应刑与预防刑的矛盾时,往往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该说并没有从根本解决报应刑与预防刑之间的矛盾,并没有把刑罚的报应刑目的与预防刑目的完美的结合起来。
三、中国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之评述
刑罚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7)
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
2、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4、双重预防说。认为我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说。目的之一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预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
7. 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18)
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
我国刑法学界之所以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键是没有对以下几个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1、刑罚目的之概念;2、刑罚本质属性与刑罚目的的区分;3、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区别;4、犯罪产生的原因与刑罚的关系。
关于刑罚目的概念的问题 ,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已经有所论述,此不赘述。
刑罚的本质是隐藏在刑罚现象背后的、相对稳定的只能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内部联系。它是客观的、不依国家意志而转移的。刑罚的目的是主观的,是国家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所预期达到的理想效果。刑罚的本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察,其一是刑罚的社会政治本质,即刑罚的阶级性;其二是刑罚的法律本质,即刑罚作为法律制裁手段的本质特征┄┄惩罚的严厉性。(19)如果把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相混淆 ,就有可能得出刑罚目的惩罚说的观点。
刑罚功能的特点在于其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刑罚的功能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监督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罚功能包括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对社会的威慑功能、教育功能、鼓励功能、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显然我国刑法学界有些刑罚目的论者没有将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严格的区分开来,这就难以正确的界定刑罚目的。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病,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产物,要想消灭犯罪,就必须根除犯罪产生的土壤,但是刑罚是犯罪的法定后果,不是犯罪原因,试图以刑罚消除犯罪所产生的土壤,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狂想。那么刑罚目的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笔者将在文章的下一部分┄┄刑罚目的内容之重构中加以论述。
四、刑罚目的内容之重构┄┄刑罚目的层次论
我们今天的刑罚从远古走来,虽然它已经历过几千年的时间洗礼,但它仍带有远古刑罚的气息,所以我们研究刑罚目的必须要考察一下刑罚的源流。我们知道,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则是原始习俗,复仇在原始习俗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一个氏族部落对另一个氏族部落的一种血腥的报复性措施。复仇就是那时人们报应观念的鲜明写照。国家产生后,为了不让这种私人之间的报复行动危及其统治秩序,就把这种报复权力收归国家享有,由其统一行使,禁止私人之间的报复。但是那时的成文法不发达,作为国家的法律往往是国家对原始习俗的法律化,所以原始复仇习俗与国家刑罚存在密切的“血缘”关系。原始复仇是国家刑罚的衣钵。
在世俗社会,报复、报仇、复仇往往被作为一种正当的行动所采用,而罪有应得则是作为对此类行动的正当的肯定的评价而存在。在罪有应得的观念中,蕴涵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以此来许价报复、复仇、报仇行动,实际上也就是肯定此类行动是公平的正义的行动,(20)但是国家不允许私人采取这种符合公正观念的行动,为了满足社会对犯罪的这种社会报复欲,同时又能使犯罪人的报复公平合理,国家就必须代表全社会意志而统一采取“公”的报复行动,这种公的报复的工具┄┄刑罚就应运而生了。(21)从此可看出,国家刑罚的存在,明显有些报应性目的,并且这是国家运用刑罚的初级目的。
报应刑论者坚决认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报应,但是他们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国家运用刑罚是否有其功利性呢?刑罚的报应性目的不是刑罚目的的全部内容,它只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的初级目的,国家运用刑罚还有其功利性目的,那就是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刑罚目的理应包含预防犯罪,这已基本上成为刑法理论界的共论,在这里就不无谓的重复,只谈一下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关系。
预防刑目的是如何实现的呢?我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报应刑的实现。报应刑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国家运用刑罚对已然之罪施加报应,一方面能够使犯罪人认识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果”,真正的体验到刑罚之苦大于犯罪之乐,从而放弃再次实施犯罪的念头,这样国家已达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已然犯罪人施加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的有犯罪倾向的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他们不敢犯罪,从而国家又达到了刑罚之一般预防的目的。所以我认为刑罚之所以有能够产生预防犯罪的效果,主要是因为“有罪必罚”“刑罚是对犯罪之报应”的报应刑观念在起作用。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我认为刑罚之预防刑目的是继刑罚之初级目的┄┄报应之后的又一目的,我把其称之为刑罚的第二层目的。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和督刑所希望取得的理想效果,但是,我们不仅要这问:国家运用刑罚仅仅是为了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吗?报应刑与预防刑是否也有其目的性?他们是否也会促进某种更深一层次的目的价值的实现呢?要想找到问题的答案,我们必须揭开笼罩在报应刑与预防刑之上的神秘面纱,这样才能发现国家运用刑罚的终级目的。其实报应刑与预防刑是相互制约的,他们有着共同的服务对象,他们共同促成某种目的价值的实现,这种目的价值就是隐藏在报应刑与预防刑背后的,国家运用刑罚的终极目的┄┄国家秩序。刑罚目的有其鲜明的阶级色彩,国家的掌权阶级运用刑罚与犯罪作斗争,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监督刑罚所预期达到的理想目的,即刑罚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罚的报应性目的,可称之刑罚的初级目的;第二层次为刑罚的预防刑目的,可称之为刑罚的二级目的;第二层次目的是为维护国家秩序,又称之为刑罚的终极目的。这就是我的刑罚目的层次论。
五、刑罚目的未来之展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参考文献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