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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7:03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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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3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存量
土地资源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培
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市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
制,按照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将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
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供应,以调控城市
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和为城市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对储备的城市国有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
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
严格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或交易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领导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解散、
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企业倒闭、破产的;旧城改
造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
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
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长期
荒废、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期满,
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根据城市建
设规划发展需要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其它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
等。
(二)可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
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可置换的土地主要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
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及其它原因而形成的可置换土地。
(四)根据城市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因单位
撤销、解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未经原
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出出让合同约
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
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
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违法用地被依法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政府因公益事业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调
整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拆迁的,除
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外,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要给予适当补
偿。补偿标准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成本费后剩余部分的
20%。
第八条 对单位主动交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该宗地出让
后,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可作为国有资本返还给原单位,其数额
按纯出让金的40%—50%计算,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60%。
第九条 对于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和破产
倒闭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收回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变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国有资本金形式返还原使用权单
位,用于企业的再发展,其数额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费后的
剩余部分。
第十条 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政府特殊需要时,政府可收
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
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有权优先购买该幅土地。
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政府需要用相当面积土地置换
原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
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确认后,等价或差价置换。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征
用的集体土地,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 对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
规划部门拟定收回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纳入政府土
地储备系统,划归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对指定储备地块和申请收购或置换的土地,均由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计划管理的原则,分批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对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
根据年度征用土地计划,负责统一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事
宜。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并
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计划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核发储备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持已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
使用权证书到银行抵押贷款,以解决土地储备的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拆
迁、开发、整理,使之具备熟地出让条件,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备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供应土
地。
第二十条 凡各单位自行组织土地开发或变相买卖土地的,
属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而原
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由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规划、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各
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平定县、盂县、郊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
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土地储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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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发〔1997〕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发〔1997〕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去年年底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人民法院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到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极大的特点;充分认识到金融业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将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
稳定,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意义。要树立全局观念,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审理好
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案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
二、坚决依法打击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诈骗、抢劫、盗窃、贪污、受贿、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各种犯罪活动要依法从严惩处。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力量抓紧审理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案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以形成对金融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三、依法审理好金融领域中发生的纠纷案件。对于这方面案件较多,而且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组成专门合议庭,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加快案件的审理。当前要特别注意审理好因非法设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因非法集资活动、因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而发生纠纷的案
件,以及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存单纠纷、国债回购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四、组织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加强调查研究和请示报告工作。涉及金融领域的金融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且政策性强,随着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深入,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普及金融知识,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审判人员尤其
是审理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要结合《通知》精神,认真学习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和刑法、公司法、担保法、会计法的相关内容,以正确适用法律,加大金融司法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保证国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贯彻。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
总结经验,随时掌握工作动态,遇有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要与上级法院和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沟通,加强请示汇报,确保《通知》全面落实。


1998年2月25日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23日,化工部

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化学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保密调查,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查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部保密委员会和人事教育司。

化学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部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制定化工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对违纪人员,必须严肃执纪,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国爱法律人员,要依法惩处;对保守国家秘密有突出贡献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二、部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到“三资”企业工作(含兼职),凡已在“三资”企业工作(含兼职)的,必须立即中止其工作(含兼职)。
三、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电讯通信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文件以及化工生产、科研、技术等方面的秘密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对各种秘密文件要加强保密工作,不得借给无关人员阅看或对外泄漏。机关文书应当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装订和存档。
四、加强对在机关要害工作岗位上工作人员的选配,要按照政治业务素质的要求,严格把关,并要经常对其进行保守国家秘密的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五、调离或离退休的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前,必须严格办理工作资料交接手续,对涉及技术、经济情况和其他密级文件、资料,均不得带到其他单位或存放在个人手中。
六、对接触、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在脱离原岗位三年内,不准到外企工作;对这些工作人员在办理调离、辞职手续时,要在人事档案中注明其涉密身份和销密期限,有特殊要求还应就明;离退休或停薪留职人员受聘到外企工作,须经原单位同意;经批准受聘到外企工作人员,应与原单位签定保密协议,明确其义务。上述人员均不得到与原从事的业务工作关系密切的外企工作。
七、对不符合规定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人员,其原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出面找本人谈话,讲清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要求他们辞去所任职务。经组织做工作,仍坚持公开或秘密在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对已经调出部机关到外企工作的人员,不得让其参加我部内部的学术活动,不得私自向其提供有关化工行业尚未公布的产业政策及工作内容,不得让其接触国家秘密及内部资料,不得让其利用原工作关系为外企服务。
九、部机关出国人员不准私自携带秘密文件、图纸、资料及其他对外需要保密的物品。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须经组织审查批准,并严格按外事部门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把好派出人员政审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全面考察出国人员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包括其道德品质,特别要注意平时对干部的考察和了解,政审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单位,基层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把关。
十一、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使国家权益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人员,要依照《保密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我部职工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十三、今后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时,要把保密工作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十四、部直属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人员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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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姓 名│ 外企机构名称 │受聘外企时间│ 涉密级别│单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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