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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32:35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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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交通部


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

交公路运管批字[2004]1号



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拟同意中外合资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筹建立项的请示》(沪交货[2003]第734号)和《关于中外合资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沪交货 [2003]第7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所属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总公司与日本国株式会社日冷、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和三菱商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举办“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的项目立项。
二、合营企业规模:投资总额185万美元,注册资本130万美元,其中中方合营者出资3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外方合营者出资9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75%。仓库面积15000平方米。厢式货车10辆。
三、经营范围:货运代办,冷藏保温货物运输。
四、合营期限:10年。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请你局通知项目申请人持此批件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全部手续办妥后,请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报我部备案。
  此批件有效期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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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37号




关于开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沈阳市、青岛市、苏州市和大同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环办函〔2004〕296号)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单位作为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为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根据我局环办函〔2004〕296号文中《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抓紧时间开展试点启动工作,确保2004年“国庆”节和2005年元旦、春节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省的省级环保局应组织本省内的主要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指导,并在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充足支持。

  三、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常规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环保局应作为试点工作的主体单位,围绕工作重点,整合各项资源,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请你们将试点工作方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04年9月10前报我局。

  联 系 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韦洪莲

  联系电话:(010)67117427,66154879

  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