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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43:48  浏览:9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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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5]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做好新时期村庄整治工作,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面貌,我部对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村庄整治工作,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会文明,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焕发农村社会活力,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

  村庄整治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建设部门的重要战略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勇挑重担,发挥传统工作优势,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扎实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历史重任。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村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推动村庄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村庄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村庄整治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可采取新社区建设,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有效形式;以村容村貌整治,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整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打通乡村连通道路和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及垃圾集中堆放点、集中场院、农村基层组织与村民活动场所、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整村整治;使整治后的村庄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硬化路面符合规划、饮用水质达到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排水沟渠和新旧水塘明暗有序,垃圾收集和转运场所无害化处理,农村住宅安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文化教育等基本得到保障,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风尚得到有效改善。

  三、因地制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认真做好两个规划。一是适应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的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二是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形式。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整治方案。村庄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以点带面,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超越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一哄而起、盲目铺开。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以基本建设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坚持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以中心村整治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农村风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解决农民建房占地过多问题,实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设施配套成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管理,防止农民不按规划分散建房;另一方面,要搞好中心村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引导独立农户和散居农户集中建房。

  四、改革创新,明确责任,建立村庄整治工作的推进机制

  建立分级责任制,将村庄整治任务落到实处。省区市负责提出本地区村庄整治的引导性项目、阶段性目标与实施方案;县乡负责指导与实施组织。村庄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建设,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从农村工作大局出发,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村庄整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动员组织农民广泛参与。村庄整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广大农民非常欢迎,参与积极性高。要为农民参与村镇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确立农民在村庄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和对项目的选择,充分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激发农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奉献精神,让农民得到实际利益。凡是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凡是农民一时不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示范让农民逐步理解接受。

  建立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是手段,使用是目的,运营维护管理比建设更复杂、更具长期性。要创新体制和机制,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公共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通过村民缴费或村集体经济解决管理资金来源问题。逐步完善和推广村民理事会制度,在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决策,直接听取村民的建议与诉求,畅通上情下达与下情上达渠道,密切基层组织与广大村民的联系,凝聚全体村民的力量搞好人居环境。凡能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设施,均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县乡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分流安置相结合,建立基层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工作制度,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县乡公务员参与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要切实负责对村庄整治的组织与技术指导,接受村镇建设助理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对村庄整治指导员的全面培训和资金与技术支持。

  建立村庄整治的培训制度。要分期、分批培训新农村建设的村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指导员。加强对农民建设新农村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建立村庄整治的督促检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村庄整治实施过程中资金与实物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滥用。建立上级对下级的督察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农民对村庄整治进行监督。要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与当地农村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庄整治切实成为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的工作平台。

  农村和城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农业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要建立城乡一体互动的体制和机制,通过村庄整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改变。要争取税收、补助、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工商资本参与村庄整治,建立和增加为村庄整治服务的金融产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积极参与村庄整治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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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合资项目操作指引(二)

阚凤军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重大合资项目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就境外合资项目的操作需要考虑的事项以清单的形式提出粗浅的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合资架构安排
1、 合资业务通过独立的实体运营或通过合资各方之间直接的合同关系展开?比如,研发及市场开拓等通过直接合作形式可能更为合适。
2、 如果合资业务通过一个独立的公司运作,该公司是否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还是单独设立的公司?
3、 合资实体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合伙或有限合伙、利润共享或收入分配安排等,上述任何一种安排都可能需要考虑到税务、信息公开性及投资架构的灵活性等因素。
4、 仅在一个国家设立合资公司还是在不同的国家各自设立公司?该公司可否是离岸公司?
5、 合资公司的架构是否考虑合资各方及合资公司本身税务安排利益最大化?
6、 合资公司是否成为合资安排的一方?
7、 合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是否作为各方的退出策略?

二、 会计
1、 合资各方向合资公司的出资如何体现在财务报表?是否存在一方希望通过合并报表将合资公司纳入该方的财务报表?
2、 合资公司将采用的财务政策?

三、 合资公司股本
1、 合资公司的授权股份及发行的股份额度?股份以哪一种货币标识?
2、 是否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的各类别股份(如优先分红类股票),同一类股票是否由多人持有等?
3、 合资各方是否有义务认缴合资公司增发的股份,如果一方不能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4、 新发行的股票是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认购还是某一方有优先认购权(行驶优先认购权将导致另一方的股本被稀释)?

四、 利润分配
1、 合资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每年是否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利润,首次分红的额度是否进行限制等?
2、 如何改变合资公司的分红政策?
3、 是否存在税务及其他管制限制利润分配?合资各方是否有必要设立特殊架构用于利润分配?

五、 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
1、 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是否有限制?为实质设立合资公司,是否需要在公司成立初始的一段时间内禁止转让权益?各方是否允许转让各自持有的一部分权益?
2、 如果允许转让,其他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3、 如果权益转让该方其他集团公司或家族成员等,是否可以不受限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4、 转让的权益如何评估,按照市场价值、公平交易价值还是其他方法?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5、 如果优先购买权未被行驶,一方是否有权要求清算合资公司?
6、 合资各方是否考虑引入如下权利,共同出售权、拖带出售权、买或卖选择权等。
7、 新的合资方是否需要按照原合资各方的条件签订合资协议?
8、 如果一方将合资公司权益转让给另一方,是否需要变更合资公司名称?是否需要就合资公司需要继续使用卖方资产进行协议安排等?
9、 合资方是否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转让其所持有的权益,如合资公司偿债能力不足、违反合资协议或控制权改变等。如何界定合资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10、 是否允许合资方以其权益提供担保或质押等?


未完待续!


  【内容提要】本通过对一公司实务案例,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的法律概念,通过对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公司证件权益受到损害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证件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现状,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并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保护问题的若干法律方案。

  【关键词】公司证件权益 证明文件 非物质权益 公司身份权益
  公司经营权益 社会利益 现代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企业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在迅速攀升,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尚不很完善,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尚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高级别的实用型公司管理人才尤为稀缺,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日益突显出原本潜存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公司证件及公司证件权益问题即是其中一项相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该类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同一的处理流程,实务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并严重影响到涉及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本文基于该问题和涉及的有关事项展开论述,发表一下公司证件权益在法律保护方面的一些见解。
  为了更好的阐述本文涉及的实务问题和观点,先行参详以下案例:
  AA公司系在省级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药材的一私营企业,2007年4月,该公司进行了重组,原公司大股东A将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了股东B、C、D,原公司其他股东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均转让给了股东B、C、D。股东B、C、D均履行了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义务,涉及股份转让同时均在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变更后的的股东股权比例为:股东A占10%,股东BCD共占90%。后经过公司股东会做出决定:AA公司变更名称为BB公司。公司委托A到办理更名手续,A携带以AA名义下的所有公司证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批准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前去办理更名;A因更名不满在办理完毕公司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后,领取了新发的名字为BB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后不再办理其他证照的更名,并携带包括BB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未变更的所有证照离开公司后隐匿。(备注:原AA公司公章在A手中,更新的BB公司公章在公司)
  BB公司因未拿到营业执照无法变更涉及的批准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无法办理银行开户,无法开展经营业务,无奈之下通过报纸公告营业执照丢失作废,按照遗失申领程序向工商局申请补发,工商局在给予补办时接到了股东A的电话和特快专递函件,称A是BB公司股东,涉及BB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丢失,工商局如给BB公司补发营业执照属于违法,A对此进行举报。工商局鉴于此停止补办程序。BB公司因无法联系到股东A,遂通过报纸公告召开股东会,经过合法程序做出股东会决议:确定股东A的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重新向工商局提出申请补领报告。工商局仍不予理会。
  碍于工商局系主管政府机构,BB公司未选择行政诉讼,但迫于无奈向BB公司法院起诉股东A,诉请股东A限期返还BB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未更名的证件。经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并发送传票,均无法联系上股东A,涉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法院认为如果股东A不能到庭,无法证实并印证BB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议BB公司撤诉,BB公司无奈撤诉。因经过法院亦无法联系上股东A,且法院认为尚缺乏证据证实BB公司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在股东A手中,BB公司再次公告营业执照丢失并再次向工商局申请补领。工商局继续不予理会并建议BB公司注销再重新注册。因涉及药业公司的批准规格提升,依BB公司目前的条件已无法获得新的批准证书,故重新注册不符合BB公司实际情况,BB公司因此陷入困境。
以上案例突显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证件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当该类问题是应如何定性和决断,是我们殛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证件权益的法律概念和重要性
  (一)公司证件与公民身份证件的比较
  公司证件顾名思义系指公司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属于公司法人所有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概括的说公司证件即公司身份的证明文件。
  公民身份证件一般指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是公民享有权利、证明身份的基本证件,是由国家政府确认的具有唯一性的个人证件。
  公司证件和公民证件虽然都是由国家确认的法定证件,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公民证件的控制人和权利人是唯一的,涉及法律问题容易解决,基本上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公司证件而言情况相对复杂的多,作为公司证件的所有者和法定控制主体系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系由各个股东共同设立的,那么由谁代表公司法人管理和控制公司证件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国内尚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公司证件权益的概念
  经过对公司证件和公民身份证件的比较,本人认为,公司证件权益可以概括定义为:公司法人对国家政府机构颁发的以证明其法人身份的有关证照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公司证件权益是由公司法人享有的专项权益,任何其他公司企业、单位组织、个人非因法律规定事项均无权取得、占有。
  (三)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至关重要的一项权益。
  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所属特定的非物质权益,系公司身份权益和公司经营权益的合法证明文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营业执照等公司证件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必须在法定的经营场所悬挂(张贴)营业执照等证件。在涉及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时,双方一般需要相互验证公司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证件;在办理税务、审计等事务时公司必须提交相关公司证件。如公司失去了对所属证件的支配权,所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故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所有权益的首要权益,是公司至关重要的一项权益。

  二、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的主要类型;
  本节所指公司证件侵权损害系指公司证件被公司法人主体以外的主体占有,剥夺了公司法人对其证件的支配权,妨碍公司法人正常运营而产生的系列侵权损害纠纷。
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一般存在以下主要类型:
  (一)侵权人系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组织或个人系指与本公司无股权关联的公司、组织或个人。如该类主体占有本公司证件,可以认定占有行为违法,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在该类侵权类型中,一般系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引发。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是不能当作权利凭证用作质押的,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非政府法定机关无权扣押、占有;故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类侵权事项的解决一般不存在太大的争议。
  在实务案例中,如侵权事实明确可察或侵权人明确承认占有了本公司的有关证件,那么本公司依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当然的可以提起诉讼,并可以获得支持。如侵权事实不好查实而侵权人又恶意的不认可实际占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根据遗失申领程序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二)侵权人系与本公司有股权关联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与本公司有股权关联系指本公司的股东(实际占有公司股份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不包括名义股东)。本公司股东占有公司证件,侵害公司权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侵权人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法占有公司证件,妨碍公司运营,所侵害的主体是公司其他股东,但是控股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占有绝对优势,其他股东亦无法通过任何股东决议。在司法实践中,尚无行之有效的处理方略和规定可循。
  2、侵权人系本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小股东);
  公司非控股股东、小股东侵害本公司证件权益的问题在实务案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众多公司证件侵权案件中,涉及中、小股东侵权的占大多数;即使所占股份份额较小,但其仍然系公司的股东,基于其在公司的该特殊身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亦无轨可循。
  (三)侵权人涉及本公司的名义所有人、直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
  1、我国新《公司法》确认了公司实际所有人(实际股东)、名义所有人(名义股东)的概念,在实际案例中不乏该类争议,例如:在一独资公司中,公司实际登记的名义所有人不是公司的真正投资人和所有人,但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如果该名义所有人侵害了本公司证件权益,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无直接的处理方案;通常系先行解决所有人之争,确定权属之后在解决公司证件侵权纠纷。
  2、本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占有本公司证件,侵害公司证件权益的情况在实践中亦存在;基于公司聘任的管理人一般不享有公司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般侵权案件处理,尚不存在很大的争议。
  3、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证件权益,如果确定了侵权人确实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在一般意义上讲,侵权即无从谈起;该类情况在实际案例中较少。

  三、公司证件权益受到损害所侵害的主体;
  (一)公司所有者(股东)权益;
  公司对其所有的公司证件失去支配权,造成公司运营的的不便和损失所侵害的直接主体即公司所有者即公司股东。
  (二)公司职工权益;
  如果公司证件权益导致公司丧失商机、无法运营并导致严重亏损,那么必然导致公司的财政危机,将直接导致公司职工的工作权益,不可避免的出现怠工、无法兑现工资、报酬,损害公司职工的权益。
  (三)国家、社会利益;
  公司作为国家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类组织成员,公司的经营状态和发展趋向从大的方面讲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公司证件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不但影响到国家的正常税收,还会给国家带来包括再就业压力在内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社会负担,损害了国家、社会利益。

  四、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一)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
  公司证件权益系一项客观存在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缺失将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发展,国家和社会应当对公司证件权益给予客观上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