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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收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56:09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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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收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收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199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廖运添不服南宁市公安局收审其女儿廖恩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80)56号文件的规定,收容审查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仅有犯罪嫌疑而没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属于收容审查的对象。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被告在第一审期间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应作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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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  2003-11-10
  文 号  财建[2003]530 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财政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二)由中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三)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国家级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国土资源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范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财政部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当年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各地。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矿山企业还应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司(厅、局)、直属挂靠各单位:

  全国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成立了以张维庆主任为组长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投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两手抓,积极参与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攻坚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抓紧抓好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这场突发性灾难面前,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及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弘扬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作风,展现了敢于打硬仗、善于打硬仗的精神风貌和为国分忧、为民解难的良好道德风尚,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于“七·一”前后,表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坚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不松劲,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动摇,认真总结,积极推荐,切实做好表彰工作,夺取参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双胜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重点是县、乡、村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
  先进集体135个,先进工作者6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推荐条件:
  先进集体: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和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本职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两手抓,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先进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决策部署,带头维护大局,带头完成各项防治任务,带头做好群众工作,在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受到群众的赞誉。

  四、推荐组织、办法和要求: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把关;既要考察被推荐对象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的表现,也要考察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贯表现;要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要在当地公示。

  用打印方式填写《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逐级上报审核后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用EXCEL填写并打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名册》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册》(见附件3)

  务必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申报表、名册文本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人事司值班信箱:gj-rss@gj.jsw.net)
  联系人:管朝明、赵莉娜
  联系电话:(010)62046622-2307或2310

  附件: 1.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名册》
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