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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3:20:18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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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5〕11号

关于下达《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4号)的要求,确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请各单位将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于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局政法司。

  二、标准项目委托给其他单位起草的,委托单位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及时检查督促项目进展情况。受委托单位要保质按期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标准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于去年未完成的标准项目,各单位要抓紧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标准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说明理由。标准起草单位两年未完成规定项目的,今后不再列新的标准项目。

  国家局政法司联系人:邬燕云沈萍

  电话:6446331764463350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一、规划科技司

  1.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车载设备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2.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2005年完成)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完成)

  三、煤矿监察一司

  4.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完成)

  5.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办法(2005年完成)

  四、监督管理一司

  6.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2006年完成)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2005年完成)

  五、监督管理二司

  8.核电站安全评价导则(2006年完成)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及设施与周边社区的安全距离(2005年完成)

  10.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2005年完成)

  11.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2006年完成)

  七、人事培训司

  1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5年完成)

  13.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5年完成)

  14.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6年完成)

  15.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6年完成)

  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16.矿山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规范(2006年完成)

  九、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17.重大工业事故隐患辩识标准(2005年完成)

  18.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2005年完成)

  十、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19.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2006年完成)

  十一、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20.煤矿矿井粉尘防治规范(2006年完成)

  十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21.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鉴定方法(2005年完成)

  22.瓦斯等级鉴定规范(2005年完成)

  十三、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3.煤矿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标志气体优选规范(2005年完成)

  24.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2005年完成)

  25.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管理规范(2006年完成)

  26.煤矿用爆破器材入井管理规范(2006年完成)

  十四、江苏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7.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2005年完成)

  28.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十五、中煤选煤协会

  29.洗煤厂安全规程(2005年完成)

  十六、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产业部)

  30.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05年完成)

  31.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要求(2005年完成)

  十七、上海宝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2.钢结构制作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十八、中国矿业大学

  33.基于氧化动力学的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方法(2006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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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28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严禁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供电企业和村、乡等集体管理电力设施上进行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200111号通告所规定的10种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电力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打击、制裁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协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监察局、公安局、技术监督局、电业局、民政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督查。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

第七条 各县市及所辖乡、镇均应设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组织、协调、考核、督查工作,并明确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查处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三)依法调查处理农村违章临时用电造成的死伤事故。

(四)配合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加强农村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按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市农村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考核统一归口市经委,严禁无证执法、超越权限和地域执法。

第十条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为警告,对公民处50元及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农村用电户违章采用挂钩用电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暂扣违章用电工器具。

第十二条 对违章情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正常运行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责成电力供应部门停止对该地区的电力供应,但一次最大停电区域不得大于一条10千伏线路供电区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根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追缴电费;拒不改正的,可收缴其违章用电器具,并按《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湘经贸法规2002394号)有关规定以盗窃电能行为查处。

(一)在计量表计以外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私接电源的;

(二)使用破皮线、地爬线、漏电设备的;

(三)挂钩接电打稻、抽水等违章用电行为或使用带电移动电气设备违章用电的。

第十五条 发现私设电网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用电设备,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发现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树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拆除或砍伐,逾期不改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采石、放炮或在有禁止标志的电力线路下垂钓、放风筝的,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直接损失费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发现在电力设施(线路、杆塔、拉线等)上悬挂物品的、向电力线路设施抛掷物品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一)擅自攀登杆塔和变压器台架、进入公用配电间、打开公用户外配电箱等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

(二)擅自使用各种手段使线路开关跳闸的;

(三)在电杆或铁塔的基础附近取土以及由于借电杆用力造成电杆损坏或摇动等行为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对于干扰电力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强迫电力工作人员送电的,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调查,依法处理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违章用电造成伤亡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

杨涛


关健词:检察权 性质 军人 检察院

内容概要:检察权的性质是包含有行政权、司法权的法律监督权。检察工作中具有行政权性质的侦查业务及其他工作对法律知识要求并不高,而主要要求的是人的阅历、实践经验,特别是敏锐的直觉与对人对事的洞察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复转军人在此方面有着法学院学生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允许部份没有法律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从事非司法性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一直为法学界学者们所推崇,为修订后的法官法所确认,也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所肯定与倡导,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与限制没有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已成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在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下两大司法机关的另一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提高门槛也成了必然,那么,没有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是否没有可能和必要呢?

一. 一.检察权的性质

司法权,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司法活动是从对立的双方提供的证据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判断的活动。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只有法院才能称得上是司法机关,检察院所行使的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是带有主动性,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权力,检察机关也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种学说检察权性质是行政权,因为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及在检察机关内部统一受检察长的领导的体制决定了其行政权的特点。

一种学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司法权,因为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要求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带有居中裁判的性质。

一种学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因为从我国政治体制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对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制约与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性质是法律权。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以下权力:1自侦案件的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 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6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7司法解释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一.检察权包含侦查权,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侦查权的行使,不仅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强调侦查效率即破案率,而且具有严密的组织性,要求检察长或部门领导人组织一定规模的侦查队伍实施计划周密的侦查行为,具有鲜明有行政性。①

二.检察权包含公诉权,不是纯粹的行政权。公诉权中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行为,龙其是对侦查结果的处分,同法官的裁判行为极为近似,都是适用法律的行为,都是以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目标,具有浓厚的司法性质。②

在我看来,简单地称检察权是行政权或司法权都不妥当,从我国的宪政体制、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权应是包含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内容的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工作性质对人员的素质要求

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活动是一种理性活动,是运用证据材料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需要较强的逻辑判断能力与丰富的法学知识。无疑,审判活动首先要求审判人员具备法学素养,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限制没有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法院也是必然。

从我们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权也具有准司法权的性质。公诉权中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行为,同法官的裁判行为极为近似,都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同样要求检察人员具备法律素养,无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也应限制。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权力。侦查活动从本质上一种实践活动,侦查人员当然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更重要的是人的阅历、实践经验,特别是敏锐的直觉与对人对事的洞察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公安机关对法学素养要求不高,也不拒绝无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入。事实上,在西方国家对警察也不要求法学院的背景。

我们刚才也分析了,检察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特别是与公安机关同样行使了侦查权,自侦活动的侦查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无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拒绝无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并不妥当。

三从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看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从上述分析,我们似乎得出了两种结论。我们先把争议搁置,从实践上一一分析,各项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看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我们先从检察实际内设部门来分析,我们主要分析省辖市一级检察院(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分院)和县一级检察院,因为这二个级别的检察院在整个检察系统所占,人员最多,也承担了大多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