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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9:16:36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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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2004年10月9日修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办法》(粤办发[2003]17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
  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新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办法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标准
  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4050人员”,用工每满1年给予1000元补贴。
三、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
  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按用人单位吸纳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原身份,分别从各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即用人单位吸纳原市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再就业岗位补贴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吸纳原区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再就业岗位补贴从各区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四、再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吸纳本市“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用工每满一个季度可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所招用的“4050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所招用的“4050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5、《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
五、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在《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上加具意见交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六、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划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分期分批将资金划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
七、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期限
  用人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经下岗失业人员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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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
第七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村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村史等文件材料;
(二)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本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记表、各类承包登记簿和合同书、户口登记簿、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文件材料;
(四)本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本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村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本村在财务管理中形成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材料;
(十)本村的各项村规民约;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
(二)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一年,第二年三月底前向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将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说明在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五)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第十条 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含科学研究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等。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文书档案先按年度,后按问题分类整理;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报表、账簿形式,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表或一册,一户一袋或一盒进行整理;
(五)声像档案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按载体形式分别整理。
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或库房,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办理借阅利用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
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和拆卷、抽页。
第十五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村应按照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鉴定、销毁清册,经乡(镇)档案管理部门批准,由两名以上人员监销。
第十七条 行政村收集、整理的档案,归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资料,归个人所有,均受法律保护。
行政村和村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买卖。
第十八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族)谱及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村,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的处理;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保密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将行政村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五)档案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3日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受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节日消费拉动等因素影响,近期我国很多地区的部分品种蔬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做好春节期间蔬菜的生产、流通和市场管理工作,确保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大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蔬菜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积极组织发改(含价格)、农业、商务、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日期间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稳定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要针对冬春气候变化,认真抓好蔬菜田间管理,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稳定生产、确保供应。鼓励菜农抓住节日消费旺季,加大蔬菜采收力度,增加蔬菜上市供应量,丰富节日市场。
  三、增加销售网点,降低流通费用。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蔬菜经营户在节日期间正常经营,延长营业时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没有配套菜市场的社区设置临时蔬菜销售点,为菜农进城直销提供便利。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综合采取措施,降低节日期间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作用,降低蔬菜流通成本。
  四、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投放储备。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节日期间城市居民的消费需要。要及时启动已经建立的蔬菜储备制度,组织承储企业及时投放蔬菜储备,增加节日期间上市蔬菜数量,缓解市场需求压力。
  五、积极组织调运,加强产销衔接。销区城市政府要加强与产区的沟通衔接力度,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做好蔬菜调运工作,督促建立产销衔接关系的企业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引导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积极组织货源,丰富供应品种。推广“农餐对接”模式,保障节日期间餐饮企业需要。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对于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节日期间要保证优先通行,保证及时足量的柴油供应。
  六、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价格、工商、商务、农业、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和市场巡查,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以及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商 总 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