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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1:38:36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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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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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功能区)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珠海电网安全和生产生活用电需要,参照《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含过境线路工程),包括变电站和线路。配电网投资是指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投资。供电指标是指分配给各区、功能区的供电指标。

第三条 根据各区、功能区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对其供电指标、配电网投资的安排实行挂钩,建立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

二、检查评定办法

第四条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作为一个考核周期。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经贸局、珠海供电局,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对各区、功能区上一考核周期的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检查评定。

本周期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项目投产完成率×70%+本周期电网工程计划投资完成率×30%。

本周期电网工程项目投产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实际投产项目数量/本周期内电网工程计划投产项目数量。

本周期电网工程计划投资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实际投资完成数/本周期内电网工程计划投资数。某项目投产后,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率为100%。

电网工程基建投资计划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实施期间计划作出调整的,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调整计划为准。工程投产计划和投资进度计划以珠海供电局按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并报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各区(行政区、功能区)备案的计划为准。

由于珠海供电局(含广东电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各区考核项目中剔除。

第五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95%及以上的评为优良;完成率达到80%(含80%)以上、95%以下(不含95%)的评为合格;完成率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定结果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珠海供电局于每考核周期结束后30日内联合公布。

三、奖惩措施

第七条 市经贸局于每年年末与各区(行政区、功能区)制定下一年度的《错峰用电方案》、《过负荷拉闸限电方案》,按行政区、功能区分别下发。电网电力出现缺口时,经贸局在分配供电指标时对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的行政区或功能区给以照顾,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区或功能区,将增加其错峰负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电力缺额=电力需求总量-省网分配供电指标-地方发电机组可调出力。

各区(功能区)供电量比重=本区(功能区)上一考核周期的供电量/全市同时期供电量。

各区(功能区)当期错峰负荷=本区供电量比重×全市电力缺额×[1+K(1-本区上期电网工程完成率)]。

其中:K为调节系数,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的调节系数分别为1、2、3。

需要错峰时,按完成率从低往高开始执行,直到电网电力平衡为止。如果两个或多个区(行政区、功能区)的完成率一样时,则按供电量比重分配错峰负荷。如果全部的区(行政区、功能区)的电网工程完成情况都是优良的,则全部按供电量比重分配错峰负荷。

第八条 对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的区、功能区,供电局在安排配电网投资时,予以适当倾斜,帮助其改善投资环境;被评为不合格的,将核减该区的配电网投资。

第九条 对连续2个考核周期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功能区,供电局根据该区(行政区、功能区)内影响电网建设进度的严重程度,暂停该区(行政区、功能区)导致电网建设进度无法完成的镇专用变压器的用电报装。如造成某区域电网“卡脖子”的,供电局将暂停该区域的所有用电报装。

第十条 按电网规划建设的变电站及线路,项目所在的行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负责按进度要求做好青苗赔偿、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并协助供电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等工作,供电局按项目所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已完成变电站和线路青苗赔偿、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的项目,优先安排计划建设。

第十一条 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大项目按《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奖励。对被评为优良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工程由于珠海供电局(含广东电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或导致上级政府对珠海市电网建设完成情况考核不及格的,市政府将对珠海供电局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材料抄报广东电网公司。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7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二)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要求的完成情况(15分)
  (三)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被《督查督办通报》指出问题的整改报送情况(15分)。
  (四)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10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10分)。
  (六)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惠民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0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或1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办事处或直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3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开展2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5分)。
  (二)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发《督办通知》10期以上、《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20期以上、《督查督办通报》30期以上(5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级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级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8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要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网上(互联网)办理系统完成办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更新政务督办信息网(7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5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得分为0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09年2月30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