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06:38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各企事业单位,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工程项目
(一)交通部门按规定要报批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下称‘工程项目’)。
(二)主机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类新建及购置船舶。
第三条 《节能篇(章)》的审核、监督实施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报交通部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市审批的工程项目由省(市)交通厅(局)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企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经交通部授权的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具有承担《节能篇(章)》评估、检测的资质。
第五条 《节能篇(章)》的编制应认真贯彻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设计规范,在工程项目设计中要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工艺装备,要以国内外先进的能耗标准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 《节能篇(章)》的编制及评审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节能篇(章)》。
第七条 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工作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组织专人负责编写或委托其他咨询机构编写。
第八条 工程项目《节能篇(章)》中应对本项目的能源消费系统、主要耗能工艺设备(常用工况及参数)进行阐述,计算出单位产品、产值的能耗、主要工艺的单耗及各种能源实物消耗量,分析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能耗水平的先进性及经济效益,列举所采用的节能措施及其可行性。
第九条 《节能篇(章)》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成部分,其审批程序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组织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第十条 年能耗量在2000吨标准煤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为交通重点能耗工程项目,在报批以前,须经节能评估;评估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评估报告。对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后耗能设备选型变化较大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亦可将节能评估跟踪到初步设计阶段。评估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能源利用合理性、能耗水平先进性及节能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提出节能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节能篇(章)》或未按规定提交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单位不予审批并责成报送单位补办。
第十二条 新建及购置主机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类船舶的设计任务书或购置合同(下称新建或购船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要求,提出全船能耗控制指标,主机、发电机及其他耗能设备的最低设备效率和最高能耗限额,需要采用的节能新技术和新装备。用船单位须组织本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参与新建或购船文件中有关节能要求的编制。无节能要求的新建或购船文件的,负责审批的单位不予审批。

第三章 《节能篇(章)》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须单列相应《节能篇(章)》,节能评估、审核单位亦应参与初步设计的审查,设计不符合《节能篇(章)》要求的项目,可专门组织进行《节能篇(章)》的评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对《节能篇(章)》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价。经节能评估的重点能耗工程项目,须经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节能检测,达不到节能指标和要求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报告书必须增列《节能篇(章)》,设计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编制,《节能篇(章)》的内容包括:全船能量利用系统及节能措施,耗能设备选型依据及性能指标、船舶能耗水平及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六条 船舶设计《节能篇(章)》的审核由船舶建造审批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主机功率在2000kW以上的船舶设计必须经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节能篇(章)》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应对《节能篇(章)》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船舶设计的审查,应有节能主管部门参与,船舶设计报告无《节能篇(章)》,未按本规定进行《节能篇(章)》评估、审核的船舶设计,主持设计审查单位均不予审理。
第十九条 主机功率2000kW以上新建及购置的船舶,须经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节能检测。经检测,能耗指标未达规定要求的,船舶购置单位须制定节能措施,限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监测机构提供的新建船舶检测报告为船舶验收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编制“节能篇(章)”的,“节能篇(章)”未经审查或审查未被通过就进行施工、购入船舶的,按有关节能法的规定给予工程项目用能单位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编制节能篇(章)及评估、检测所需费用在工程项目予研费或工程建设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暂不适用公路、桥梁、航道工程。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三、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四、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五、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六、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就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关于举证责任,须明确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二、债务人应如何举证
  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交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任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因此,建议在制定证据的时候,对此予以规制。
四、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保全自己权利的方式就是对贷款及时地催收,以避免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催收的各种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被金融校对机使用便是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而形成诉讼,债务人经常抗辩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通知。或者虽然收到了,但是其邮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别的文件,有的任务人还抗辩其收到的是一个空信封,信封里什么文件都没有。
对此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就是指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件事实的成立,则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主张权利“,也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关于邮寄催收问题上,不管是按照一般善良人的标准还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在促使其债权时,是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的,不会不将催收文件装入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也极低。因此,债务人进行“空信封”可者“不是催收文件”抗辩的,举证负担应该转移到债务人。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应由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债权人将催收文件向邮政局交寄以后,邮政局虽然也有可能出现错投、误投、漏投等现象,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与邮政局正确投递相比,概率极低。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