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10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未设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县(区),由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省级地方性技术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铁路干线、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含立交桥)、大型隧道;设区的市火车站;中型以上水库和位于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二)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大型以上矿山、企业;中型以上城市的供水、供热、供气工程。
(三)坚硬场地高度达到80米和中软场地高度达到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四)其他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甲类建筑建设工程和乙类建筑中型以上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高层建设工程,其高度未达到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其使用功能的重要程度,由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乙类建筑小型工程以及其他中型以上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其确定评价级别;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类型的划分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定申请,并连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有权责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重新评价;重新评价完成后,另行提出评定申请。
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的评定意见,由其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四条按规定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手续或者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或者工程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不按资质级别及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价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评价工作,原评价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33号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业局《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农业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8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渔民转产转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5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一)淘汰渔船1200艘,每年淘汰240艘。
(二)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300户渔民上岸定居。
(三)带动3000名渔民转产转业。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本市户籍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即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民。
(二)实施内容。
减船和回收捕捞证;渔民安居工程;渔民及其子女职业技能培训;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包括水产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外海远洋渔业等);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实施项目应与国家、省下达的相关任务相结合。
(三)实施条件。
1.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
减船以渔民自愿淘汰为原则,重点淘汰城区内的渔船,拖网、定置网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半渔农的渔船,到期或将到期报废的渔船,船体残旧和近岸小型渔船。减船的渔民需向政府交回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淘汰渔船作拆解等处理。
2.渔民安居工程。
岸上无住房、常年在船上居住且自愿上岸的捕捞渔民户;岸上有住房但属茅草房、沥青纸或经房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纯捕捞渔民困难户(不含半渔农户)。
3.渔民及其子女职业技能培训。
渔民及其子女享受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按照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穗农[2004]73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渔业产业发展项目。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必须是科技含量高、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能有效带动渔民转产转业的项目。安排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带动相应数量的渔民再就业,并按照市农业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5.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
组织渔民转产转业的宣传、调研;开展渔业资源和捕捞结构跟踪监测项目;项目组织、监督检查等。
三、项目管理
(一)前期工作管理。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必须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在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1.项目选择。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范围和条件进行选择。淘汰渔船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渔民按《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淘汰渔船操作规程(暂行)》规定要求,填写《广州市捕捞渔民自愿淘汰渔船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渔船船舶登记证书、渔船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渔民安居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渔民填写《广州市捕捞渔民申请安居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住房证明等材料。
2.项目上报。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带动转产转业渔民的数量,向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申报市农业项目的统一要求向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申报。渔民安居工程、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项目由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分别在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列表,连同申请表一并上报。
申报国家、省的渔民转产转业项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逐级上报。
(二)项目实施。
1.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实施的各项工作。
2.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农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4.对减船和回收渔业捕捞许可证项目,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淘汰渔船操作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签定《淘汰渔船协议书》、办理渔船有关证件注销手续和出具淘汰渔船证明。
5.渔民安居工程项目,要按照粤府[2003]97号文件的要求,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渔民安置住宅建设用地,统一编制住宅建设规划方案,并搞好“三通一平”等,解决渔民安居。鼓励渔民按有关规定自建、自购住房。
6.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按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四、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来源。
2005年一2009年市级财政农业支出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其中减船补助(含激励)400万元、渔民安居工程补助100万元。
番禺区、增城市的减船项目由区(县级市)财政解决,市对已经淘汰渔船给予激励补助,补助资金奖励给区(县级市)财政(附件4);其他区(县级市)由市财政按省淘汰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渔民安居工程市财政补助50%,各区(县级市) 配套50%。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项目补助标准。
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项目。按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执行(附件3)。
渔民安居工程项目。每户市财政补助1.5万元。
(三)项目资金监管。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资金要按照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实施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粤府[2003]97号文件,结合实际,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保持渔区稳定。
(三)市农业局、财政局原则上每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广州市捕捞渔民自愿淘汰渔船申请表
2.广州市捕捞渔民申请安居补助申请表
3.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
4.广州市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激励标准
附件1
广州市捕捞渔民自愿淘汰渔船申请表
申请人(船主)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地址和联系电话
船主身份证号
主机功率(千瓦)
船名号
贴附功率(千瓦)
船长(米)
捕捞许可证号
作业类型
船舶登记证号
船体材料
船舶检验证号
建造完工日期
其他
自愿淘汰渔船申请与承诺
本人自愿申请淘汰自有 号渔船,上缴渔船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捕捞许可证,保证今后不再新造及购置渔船。
申请人签名(盖章)
村 (居)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区 (县)渔业主管部门
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意见
单位:(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2
广州市捕捞渔民申请安居补助申请表
姓 名
年龄
曾用名
户口所在地
户口类型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情况
现居住情况
申请安居住房
建设情况
村 (居)
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区 (县)
渔业主管
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3
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
序号
渔船功率档次划分(千瓦)
淘汰渔船补助标准(万元/艘)
其 中
拆解淘汰渔船补助标准(万元/艘)
其 中
国家补助标准(万元/艘)
区(县级市)财政补助标准(万元/艘)
国家补助标准(万元/艘)
区(县级市)财政补助标准(万元_/艘)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件补助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件补助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件补助
1
7.35-9.99
1.5
0.75
1.5
0.75
0.05
0.05
2
10—19.99
3
1.5
1.5
0.75
1.5
0.75
0.1
0.05
0.05
3
20—39.99
4
2
2
1
2
1
0.14
0.08
0.06
4
40—59.9
5
2.5
2.5
1.25
2.5
1.25
0.17
0.08
0.09
5
60—79.9
6
3
3
1.5
3
1.5
0.2
0.08
0.12
6
80—99.99
7
3.5
5
2.5
2
1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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