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00:07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1982年11月12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26日在北京召开。
关于对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
关于对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建住房市函[2002]0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2000年,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后,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对促进住房消费、防范住房贷款的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各地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各地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住房贷款担保体制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对全国现有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要求
(一)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所有经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批准成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机构;
(二)调查内容:见附件《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及指标说明;
(三)调查时间:调查表数据填报今年三季度的有关数据,调查情况报送时间为12月5日前;
(四)其他:请省(区、市)尽快将调查工作布置到各市(县),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各市(县)报送的《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各市(县)要及时向省(区、市)报送以下材料:
1.《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调查表填报的数据要准确、完整、全面,并加盖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公章。
2.有关文字材料,主要应包括批准设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单位,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住房置业担保工作关系到住房市场和住房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并及时了解和反馈有关信息,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请目前仍未备案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年底前将有关资料,包括政府批准成立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等尽快报送我司备案。
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我司拟会同财政部综合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在年底前召开一次部分省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座谈会,研讨住房置业担保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的监管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住房贷款担保体制等。请各省(区、市)部署有关城市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 杨佳燕、汪为民
联系电话:010-68394081(兼传真)、68393190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E-mail:shichang@mail.cin.gov.cn
附件:住房置业担保调查表及指标说明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字〔2003〕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浙财人教字〔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会专家在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监管行为的监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提高财会监管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财会监管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浙江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财会咨询专家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的从事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专家。
第四条 受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4.聘用单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应聘财会咨询专家的报名方法:
1.公开(网上)自愿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
第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财会咨询专家聘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凡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全部进入省财政厅建立的"省财政厅财会咨询专家库"。省财政厅因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鉴证活动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选。
第八条 受聘财会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的评审权;
3.财会咨询、鉴证活动中的表决权;
4.按规定领取财会咨询、鉴证活动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受聘财会咨询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管提供公正、合法、准确的意见;
2.严守纪律,不得泄露在咨询、鉴证活动中知悉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财会咨询专家聘用期为2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 财会咨询专家在咨询、鉴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
1.1年内两次以上因故不参加咨询、鉴证活动的;
2.徇私情,不秉公办事的;
3.泄露应保密事项和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