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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54:37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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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印发《关于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贸易、商业、物资厅(局、总会、集团公司),各委管国家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开拓农村市场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开拓农村市场的工作,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对进一步扩大内需、启动市场做了新的部署。我国8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农村消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左右,农村市场潜力巨大。采取有力措施开拓农村市场,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经贸委、各工业行业及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抓住机遇,在开拓城市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开拓国内农村市场。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1、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基础,以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网络及服务体系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生产、流通企业及农村各种经济服务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农民扩大消费,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开拓农村市场必须抓住当前的薄弱环节,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一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二是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开发和生产适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产品,增加农村市场有效供给;三是培育农副产品和工业品批发市场,健全流通网络
,创新流通方式,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四是推进工商、农商联手和银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农村市场;五是改善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为农服务。通过各个方面的扎实工作,要力争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农村市场的有效供给得到较大改善,农村批发市场及
商业网点的分布和功能进一步完善,初步建立起便捷通畅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水平差距。
二、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村购买力
3、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是当前制约农村市场开拓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级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引导生产能力过剩的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工业品加工企业从原有领域
中退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努力提高农产品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帮助农民提高收入水平。要支持粮食、供销社等流通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对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政策,保证农民收益。要积极扶持农村各类流通组织的发展,鼓励农民直接参与农产品运销,
促进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同时,促进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帮助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产品种植、养殖结构。
4、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帮助农民增产增收的重要途径。各级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顺畅流通为重点,大力扶持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为农民收入增长开辟新的来源。龙头企业的
发展壮大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深加工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各地经贸委都要选择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予以扶持,帮助他们通过技术改造增强实力,改善经营,加强管理,鼓励他们以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如以合同为纽带,建立生产基地,或与
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稳定的产销协议,并提供产、销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保证和增加农民收益。
三、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增加农村市场有效供给
5、各级经贸委和各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规模的机遇,引导企业按照“质量、品种、效益”的方针进行技术改造,面向农村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根据农民需求特点和农村市场发展规律,为农民生产适用、可靠、经济的产品。国家经贸委要把面向农
村市场进行技改作为安排技改贷款贴息规模的一个部分。
6、机械行业要根据减轻农民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重点发展农村运输工具、农业耕作植保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各种机械产品。对目前产品性能、品种和生产能力尚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短线产品,如80-160马力轮式拖拉机及配套的机具、
发动机、液压件,节水排灌机械,粮食干燥、清洗、分级、仓储系统设备和种子加工设备,农产品加工储存、保鲜运输设备,菜篮子工程所需的小型多功能作业机械等,要从提高设计、管理水平,提升关键件加工质量和测试条件入手,增强供给能力。
7、轻工行业要重点发展粮食、蔬菜、制糖和乳制品等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帮助农副产品主产区积极推进生产的集约化经营。围绕兴修水利和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组织好土工合成材料和农地膜、棚膜的生产和销售。家电类产品中,洗衣机要向节水节电、对电源质量要求
不高、配套齐全的方向改进。其他家用电器也要在适应农民需求、解除农村消费者对家用电器购买和使用成本的担心上下功夫。要围绕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适合农村市场的室内装修业,搞好厨房、卫生间等配套产品的生产。
8、纺织行业要在产品的款式、质量、选料、做工和价位等方面满足农民需求。鼓励纺织企业,特别是化纤、棉纱、棉布生产企业,加强与纺织品集散贸易市场的购销联结,推广新产品。通过加强管理,切实把那些产品有销路的单织、针织、印染、印花服装等产品成本降下来,发挥城
市企业的产品开发优势和技术优势,促进纺织企业生产能力与农村市场的紧密结合。
9、建材行业要组织和引导大中型建材企业根据农村住房、水利、小城镇建设等方面需要,开发和生产质优价廉的建材产品,引导农民使用适合本地需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
10、化工行业要大力开拓化肥、农药市场。氮肥类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是提高尿素、硝铵等产品的比重;磷肥类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是提高高浓度磷肥的比重;要大力发展和推广NPK复合肥料生产和使用的比重;同时加快有机复合肥、生物肥等特种肥料的发展。农药产品结构调整
的重点是开发高效、低残毒农药新品种。企业还要大力开展农化服务,推广测土、复混、平衡施肥和测虫施药。
11、电子信息行业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在产品的开发和引导上下功夫,促进农村家电的普及。开发的重点是增加农民所需要的功能,减少复杂烦琐的功能。尤其是彩色电视机,要突出简单适用、灵敏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物美价廉的特点。
12、冶金、煤炭、有色、烟草等行业也要切实做好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发适应农民需要的新产品。
四、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农村流通产业发展
13、加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对集散能力强、辐射面广、交易规模大、管理比较规范的粮食、棉花、蔬菜、水果、水产品、生猪、糖料、羊毛羊绒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改造,提高其物流设施和管理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完善市场功能。在农产品的主
要产地,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大力发展与当地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产地型批发市场以及仓储、加工设施,特别是要引导城市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过剩生产能力向农村转移,实现农产品资源的就地加工转化,解决农产品的“卖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
14、加强农村工业品市场建设,方便农民购买工业品。依托农村现有集贸市场和专业销售网点,鼓励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农民逐步发展纺织、服装、鞋帽、家电、小商品等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农机、农资、农用建材等生产资料批发市场。鼓励现有大型工业品批发市场及其交易大户
,利用自身的品牌、资金、人才、管理及组织货源的优势,到农村乡镇发展以专业性为主、综合性为辅的各类工业品批发市场。
15、充分发挥多种经济成分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农民发展各种形式的村级经济服务组织,鼓励农民和城镇下岗职工在农村发展个体、私营商业企业。对跨地区设立商业网点中涉及到的注册登记、税收、收益分配、网点改造建设资金等问题,各地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
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16、以规范化和规模化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引导大中城市和供销社系统的商贸企业,通过连锁、代理、配送、经销等多种经营方式向农村市场延伸销售网络,广开流通渠道,方便农民消费。发展物流配送中心,完善代理配送办法,扩大农业生产资料代理配送的范围
和规模。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钢材、煤炭等大宗生产资料的直达供应,降低流通成本。
五、工商、银企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
17、工商企业要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农村市场,加强协作,通过参股、联营、代理、经销、代销等多种途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工商关系。生产企业要按照尽可能降低产品流通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原则,强化营销管理,健全营销组织。要充分挥内贸和供销社系统的
流通企业网络健全、信息灵通、贴近农民等优势,利用其现有的商业设施和渠道,避免重复建设。各类流通企业都要努力降低流通费用,实现规模效益,提高商业信用,减少货款拖欠,不断提高经营水平。
18、工商企业要千方百计扩大销售、完善售后服务。商业企业在积极发展新型销售方式的同时,要继续做好送货下乡、服务下乡。鼓励生产资料供应企业根据农民需要,对生产资料进行加工后销售。工业企业在扩大农村销售的同时,要全面推进农村服务网络的建设,推行经营承诺制
,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到底。对家用电器、农业机械等高价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要做好调试、检修、维修等多方面的服务工作,并建立售后服务定期回访制度。依托商业企业和农村个体修理户,建立完善的维修和技术服务网络。化肥、农药等厂家要在送货下乡的同时,把使用技
术送到农民手中。
19、要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开拓农村市场方面的作用。工商企业要主动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联手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行农用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的信用消费,把农村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即期消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品种,会同银行研究开展信用消费
的办法,进行试点。各级经贸委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银行解决个人资信和担保抵押等方面的困难。金融机构对面向农村市场经营的流通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要积极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六、规范流通秩序,改善消费环境
20、各级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的力度,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增强农民消费信心。要重点整顿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市场;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敏感商
品流通秩序的整顿规范。依法坚决停止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关闭相关企业,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伪劣行为。对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要从严惩处,努力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农村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的
商品质量监督,在专业批发市场建立质量监督机构。要鼓励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在专业批发市场中设点或进行联营,以质优价廉的商品占领市场。
21、要坚决纠正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倾向,努力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各地一律不得在国家统一规定外自行出台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政策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业价格自律工作,依法制止价格大战和恶性竞争,依托行业协会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改变靠不正
当手段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做法,把精力用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和改善服务上来。
22、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切实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农民转变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开拓新的消费领域。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的步伐,尽早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降低农民用电负担,扩大农村电力消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鼓励耗电量大的农村工业企业
用电的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电负担。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出成效
23、各级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工商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内贸局召开的全国开拓农村市场现场经验交流会的要求,把开拓农村市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开拓农村
市场的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国家内贸局要继续抓好开拓农村市场的5个试点,进一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使其对各地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试点所在省、市的经贸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
支持试点工作,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19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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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

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接到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1000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纪录。这个最高记录很快被打破,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我们看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是越来越高了,那么大家就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商标侵权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将为大家讲解: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五、关于合理的开支
仔细理解《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合理的开支,应当只有在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时才能计算进去。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实务操作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作为律师而言,凡是商标侵权的案件,无论采取那种方式计算侵权赔偿都喜欢将合理的开支计算进去,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大家一定会问什么合理的开支?那些是合理的开支呢?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实务中一般包括调查的差旅费用,取证的费用和律师费。

六、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侵权人很可能是延续多年一直在侵权,但是被侵权人很晚知道或者出于某些原因很晚才起诉,那么又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问题?大家比较关系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人都知道是两年,但是这个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释中也有规定: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两年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说不清楚的事情,什么叫应当知道?不用管了,这么说就好理解了:直接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再往前的就不能计算赔偿了。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公式套用,作为普通的被侵权人可以以此粗略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赔偿=侵权产品数量(起诉日往前两年以上的除外)×单个利润+调查取证的花费+律师费
※:这个公式是不科学的,具体计算还是请律师帮助。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浅析刑事调解

王春胜


  近年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由于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点,给我们的调解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如何更好地使刑事审判调解工作发挥作用,以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这是我们需要探索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对刑事调解的特点作一粗浅分析。
  诉讼调解是我国程序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解决机制之一,长期以来为中国司法界所重视。但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在刑事审判中因为强调对犯罪的惩罚,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往往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尤其是判决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真正兑现,极易引发当事人上访、闹访、缠诉。
  去年以来,从中央到最高法院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诉讼调解工作的落实提高到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高度上来,诉讼调解工作又重新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重视。如何做好刑事调解工作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刑事调解的特点
  刑事案件的调解集中在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其中又以自诉案件为主。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是诉讼调解的重要方面。由于刑事自诉案件大多是因家庭、邻里及相邻关系、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债权、债务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如能通过调解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引发社会不安定和不和谐,而且有利于解决执行难,使被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
  二、刑事调解工作的原则
  在审理及调解自诉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要坚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
  案件事实与责任大小,是对自诉人和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只有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明确各自的过错责任,才能有理有据地做工作,因此,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再行调解。
  二是坚持灵活自愿,公平调解的原则。
  审判人员要注意灵活调解。在实践中,对刑事责任不予追究的,一般以赔偿全部损失为条件,如果调解只是赔偿直接损失,往往达不成协议,调解赔偿的范围,要适当或全部赔偿间接损失。调解时,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作某些让步,减少或放弃某些诉讼请求是允许而且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灵活性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必须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显示这种自愿。
  三是坚持简易快捷,及时调解的原则。
  对于简单的自诉案件.做到快调快结,及时调解。对自诉伤情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明确的,可在庭前先行调解,以减少程序,缩短审限,及时解决矛盾。
  三、做好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1、热心、耐心、公心,强化调解力度
  自诉案件多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只要调解方法得当,只要承办人有热心、耐心、公心,多数能够调解结案。因此,要注重强化调解力度,在具体工作中,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是热心对待当事人,案件受理后.从传讯到调解,对当事人都要以诚相待,尤其是对待被告人.不能搞所谓“下马威”和“高压政策”,使之俱怕和厌烦,影响调处工作的进展。二是耐心做思想疏导,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往往是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办案法官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责任大小,耐心疏导,反复做说服教育,从安定和谐和乡邻关系着想,明确厉害关系,给双方以权衡利弊的自由,或赔礼道歉,或探望拜访,从而促成调解。
  2、注重社会效果,坚持依法调解
  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总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并列。调解中, 绝不能因不当调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得不到保护。实践中有的伤害案件起因在自诉人一方,有一定过错,往往被告人不赔偿经济损失;而有的被告人致人伤害后,事实清楚.亦供认并同意赔偿,而自诉人为争口气却不同意和解。对这些情况,既不能因被告人不赔偿而简单地放弃调解,也不能因自诉人不同意调解就不调解,更不能以牺牲一方的权益而硬性调解;而是首先要站在稳定和谐社会高度,注重社会效果,正确行使审判权和职责,依法做好调解结案,化解平息矛盾纠纷,并处理好调解和判处的关系,该调的千方百计调,该判的一定判处,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不当调解给社会带来的副效应。
  3、结合双方伤情,公道对等调处
  自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互为伤害对象的实是多见,审理中常遇到三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一方被致伤已达轻伤而提起自诉。二是当事人双方互被致伤,损伤均达轻伤,先后诉至法院。三是当事人一方损伤达轻伤,另一方损伤属轻微伤。对这一类案件首先要把握好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赔偿依据,做到三从三看:从伤情看治疗,从治疗看用药,从用药看疗程。对治疗中任意扩大损失,或随意用保健营养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其次,结合结果定责任,致伤他人后果严重的,要加大赔偿责任。要结合责任定赔偿,有过错责任的,要相应多赔偿。再次,对被告有轻微伤的赔偿部分不应对等,做到调解有理有据。
  4、分清是非曲直、因果关系调处
  自诉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常常是掺杂着查因究果等问题的要求,给案件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要么是自诉人提出查明是非曲直,才答应调解条件,要么就是被告人提出不查明原因就不同意赔偿等;在审理中,有的是自诉人在案件起因中有一定过错,有的是被告人过错分明清楚的。因而不能就事论事的做工作,不能只是处理伤害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与起因有联系的其它情节不予理睬,这样不足以平息矛盾,还可能出现更大的矛盾,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彻底查清前因后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解决,做到案结,矛盾也彻底解决。
  5、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庭审前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工作。一般来说,被害人因受到伤害,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数额较高的附带民事赔偿。而被告人则强调对方有一定过错,甚至强调责任全在自诉人,而不同意赔偿,更不想承担刑事责任,针对双方不同思想,庭审前,首先对双方进行法制教育,重点侧重对被告人进行说法讲法,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和因给对方造成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其认错服法。对被害人则着重向其指明应负的责任和不合理的要求及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促使其放弃高要求,从而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其次,向双方讲明调解解决可以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化干戈为玉帛,对家庭子女及以后和睦相处的好处,引导他们想长远,向前看,不要计较眼前利益。实践证明,在向双方进行法制教育,讲清利害关系后,有的案件在开庭前,双方即可达成调解协议而撤回起诉。另外,对经做工作双方或一方态度强硬,不愿调解的案件及时开庭审理。此时双方对各种证据进行质证,事情原由,各自的责任均公布于开庭审理中,原来无理狡辩或心存侥幸者,思想便会在事实面前有所松动。我们抓住这一时机,在庭审中和庭审完毕合议之前再行调解,原来达不成调解协议的部分案件可以在庭审阶段得到调解。
  6、法院调解和利用“相关人”调解相结合
  实践中我们经常利用有威望的当事人的长辈或基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等进行调解,利用基层组织和“相关人”的配合多做调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7、打调并举、惩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自诉刑事案件的性质系刑事犯罪,应予打击惩治,我们在审理中注重调解的同时,对该打击严惩的坚决予以打击严惩,做到打调并举。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不计行为后果的被告人,依法做出判决予以刑罚,打击严惩了犯罪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做好自诉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把自诉案件调解工作置入司法大调解格局,不断建立完善调解规范,积极探索自诉刑事案件调解的结案方式,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密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有效司法手段。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