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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21:05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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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境内企业(指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香港发布的广告明显增多,对增进内地与香港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香港传媒和
企业,违反我国广告管理法规,非法直接承揽境内企业的广告业务,干扰内地广告市场秩序;有些境内企业,由于不了解香港有关传媒的经营情况,使在港发布的广告不能收到应有的效益。为维护内地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必须委托我局指定的广告公司代理(名单另附)。
未被指定的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上述广告代理业务。
二、指定代理的广告公司,应了解香港传媒的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情况,并为委托代理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切实履行广告代理责任。
对指定代理的广告公司未能履行广告代理责任的,我局将撤销其广告代理资格。
三、严禁香港传媒、企业及其在内地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各种名义的办事机构),直接向境内企业承揽广告业务。因直接承揽广告业务而与境内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经济合同,必须立即终止履行。香港传媒(不含其在内地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经我局核准并领取《广告经
营许可证》者除外。
四、未被指定代理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经营者,非法经营该项代理业务,或香港传媒、企业及其在内地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非法直接承揽境内企业广告业务,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代理的广告公司名单(略)




19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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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2007年6月26日以粤教继〔2007〕14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燉L,女性高于80g燉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本体检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计提基金业绩报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设立的基金,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

  二、已设立的基金,其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可执行至2001年年底,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基金契约,并按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披露。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的试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