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2:58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有利于国内外丝绸市场的稳定,国务院决定除了对丝绸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加强许可证管理外,并决定运用关税这一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出口蚕茧、丝、丝纱线及其织物开征出口税,其中蚕茧、丝、丝纱线的税率为100%,绸织物的税率
为80%(税目、税率详见附表一);并经国务院批准,丝绸开征出口税后,不论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企业出口,也不论何时签订的出口合同,都一律照章征收出口税。
上述丝绸开征出口税,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零时起实施,请各关于十月二十四日对外公告。
开征出口税后,为了不致影响外贸计划内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凡是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系统计划内出口的丝绸,缴纳出口税后,可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集中向海关总署申请退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生产出口的坯绸和印花绸,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出口部分,也可凭中国
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证明予以退税。退税比例及具体退税办法将另行下达。
附:丝绸征收出口税税目、税率表
----------------------------------------------------------
| | 现 行 税 则 | | 调 整 后 税 则 |
| 税 则 |-----------------------| |------------------------|
| | | 进 口 税 率 |出 口| | | 进 口 税 率 |出 口|
| 号 列 | 货 品 名 称 |---------| | | 货 品 名 称 |---------| |
| | | 最低 | 普通 |税 率| | | 最低 | 普通 |税 率|
|-----|---------|----|----|---|-|---------|----|----|----|
|50.01|适于缫丝的蚕茧 | 50%| 70%| | |适于缫丝的蚕茧 | 50%| 70%|100%|
|50.02|生丝(未加捻) | 60%| 80%| | |生丝(未加捻) | 60%| 80%|100%|
|50.03|废丝(包括不适合缫| | | | |废丝(包括不适合缫| | | |
| |丝的蚕茧、落绵及拉| | | | |丝的蚕茧、落绵及拉| | | |
| |开或扯松的碎、旧织| | | | |开或扯松的碎、旧织| | | |
| |物) | 50%| 70%| | |物) | 50%| 70%|100%|
|50.04|丝纱线(绢纺的除 | | | | |丝纱线(绢纺的除外| | | |
| |外),非供零售用 | 70%| 90%| | |),非供零售用 | 70%| 90%|100%|
|50.05|绢纺纱线,非供零售| | | | |绢纺纱线,非供零售| | | |
| |用 | 70%| 90%| | |用 | 70%| 90%|100%|
|50.08|丝、落绵或其他废丝| | | | |丝、落绵或其他废丝| | | |
| /10|的纺织物 |100%|130%| | |的纺织物 |100%|130%| 80%|
----------------------------------------------------------



1988年10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教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教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切实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附件: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宗旨是:有利于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06年秋季本市普通高校在沪招生计划约10.21万人,其中本科约4.96万人,高职、专科约5.25万人。本市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已由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在沪报考对象

  (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二)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本市引进人才子女、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大小洋山职工子女);

  (三)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以及蓝印户口转为上海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五)具有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返沪考生;

  (六)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地生源应届和2005届毕业生;(有外省市高中毕业生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表1)

  (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中专、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有外省市生源毕业生的本市中职校名单详见附表2)

  (八)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考生从高一年级(或高一年级前)开始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九)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考生高一年级(或高一年级前)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十)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考生户口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十一)父母双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单位等在沪工作的职工,考生是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须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出具证明)

  12、梅山、大屯、鲁中等单位职工符合报考条件的子女;

  13、其他特殊情况。(第(八)至第(十三)项的具体情况见附表3)

  四、志愿填报

  2006年高考志愿的填报方法与2005年的方法不同,2006年为分次填报。第一次填报:5月初,填报本科和艺术类专科;第二次填报:7月底至8月初,填报一般高职、高专。此项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五、考试与录取

  (一)本市2006年6月份统一考试类别与科目

  

  报考类别

  科目设置

  本科

  3+综合+1

  高职、专科

  3+综合

  

  1、表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是在6门高中课程(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

  2006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在上述6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的“1”,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课程中的1门,称为相关课程。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中任选1门。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06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之间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综合+1”的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须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

  5、根据本市“二期课改”的情况,2006年对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和综合科目的命题,仍维持2005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对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相关科目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三校”毕业生在本市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05年一致,具体是: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统一招生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3+2”,其中“3”为适合应届“三校”毕业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科目,外语设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两门专业技能课,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选考的专业技能课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三)本市2006年录取办法与2005年基本一致,具体是:

  1、“综合能力测试”原始分为150分,2006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6年本市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实行与本科批次相同的录取办法进行统一录取。

  5、2006年开始试行由高中学校提供考生综合评价情况表,供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参考的办法。

  (四)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除继续保持往年各项鼓励措施外,2006年对第一、二志愿报考外地高校的本市考生,市教育考试院在向外地高校投档时,各加20、10分投档(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决定。

  (五)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任何普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六)本市各招生高等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各高校(含中央部属院校)的招生章程在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前应送市教委审核。

  六、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加分内容,详见附表4。

  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06年试行“自主选拔招生改革”。改革旨在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具体方案由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报教育部批准后,另行公布。

  八、2006年,本市有6所高校(即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对部分报考该6所高校高职、高专层次的考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具体方案由该6所高校另行公布。

  九、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另行公布。

  十、本市普通高职、专科2006年5月份招收“三校”应届毕业生的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一、本办法各有关条款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的《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十二、除法律和教育部等有新规定外,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

  二○○六年二月


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交通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  交 通 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三乱”,是指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 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四)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五)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检查、收费、罚款的;

  (六)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七)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第五条  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四)、(七)款所列情形;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属于严重公路“三乱”行为。

  第六条  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 “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可以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以下简称部际协调会议)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责成有关政府或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经认真整改,在取消之日一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部际协调会议检查验收合格,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报部际协调会议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际协调会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并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