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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0:54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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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农业动力机械包括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固定式的内燃机、电动机;作业机械是指与动力机械配套的农机具。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在农村作业、停放和在乡村机耕道行驶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领导,将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定编、定员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并全部用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件。
第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上一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
第七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管理,参加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自觉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教育。
第八条 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拖拉机在未领取正式牌证前需行驶作业的,应申请领取全省统一的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九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各部安全装置设备齐全,达到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严禁擅自改装改制农业机械。
试制、试销的农业机械新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持有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条 拖拉机拖带挂车或牵引(悬挂)农机具时,连接装置应牢固,安全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采用先进技术设施检测农业机械,兴建安装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线,必须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驾驶、操作人员需增驾或改操作机类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机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元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准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保养,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二)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农田作业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条件;
(四)拖拉机除驾驶室内按行驶证规定载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乘坐人员;
(五)拖拉机拖带挂车或牵引(悬挂)农机具时,必须与其动力匹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六)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栓围腰、穿裙子。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
(七)从事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八)在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第三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管辖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农业机械事故的具体划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负责现场勘查、处理和责任认定。
农业机械重大事故的处理。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派员指导,处理结果应报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备案。

农业机械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事故,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
农用运输车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农用三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拖拉机、农用三轮机动车在乡村机耕道行驶发生的事故和田间作业事故,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用运输车与拖拉机在乡村机耕道行驶相撞发生的事故,由最先接到事故报告赶赴现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现场勘查和初步责任认定。如果初步认定事故责任属于拖拉机的,应将事故移交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如果初步认定责任属于
农用运输车的,应将事故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农业运输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加强配合,各尽其职,妥善处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农业运输机械事故的管辖,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现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
发生交通事故的农用运输机械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和财产,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事故其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追查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并开据全省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事故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依照事故责任确定费用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可暂
时扣留其事故机械。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受伤者,如实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的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尸体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人员应着装整齐,胸章、肩章、臂章统一规范,并出据有关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必要的发声器和标志灯饰。其发声器和标志灯饰安装办法和数量,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公安厅核准。

第五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在查明农业机械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业机械事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的,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的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调解
第三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在查明农业机械事故原因、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确定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其中:因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调解,调解期从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计算;因农业机械事故导致人员死士的调解,调解期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农业机械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制作调解书,在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印章后生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负责垫付。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操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四十四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四十五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等):按照对当事人的农业机械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急救医疗单位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地州全民单位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额给付,其他残疾者按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伤残者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功能补偿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县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补偿十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扶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先按此规定方法计算,再按残者伤残等级和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四十六条 参加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的伤、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因农业机械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设施等,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农业机械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办法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农用运输机械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试制、试销农业机械新产品的,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施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农业机械检测设施和非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一)无证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七)在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至6个月: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
(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一个月:
(一)不按规定申请取得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从事行驶作业的;
(二)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
(三)挂车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四)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准用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七条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特别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被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
(二)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或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轻微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可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以下。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固定作业安全规的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
本条例规定依法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7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
第六十条 拒绝、阻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乡村机耕道,是指农村中不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的道路。
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是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公布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和1992年公布的《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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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地质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和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了《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8日



附件: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doc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一、建设背景 1
二、目标任务 2
(一)总体目标 2
(二)总体任务 2
三、总体架构 3
(一)建设框架 3
(二)应用体系 3
(三)服务对象与内容 4
四、主要建设内容 6
(一)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建设 6
(二)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6
(三)地质环境网络环境建设 7
(四)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7
(五)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建设 7
(六)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分析系统建设 9
(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9
五、实施计划 9
(一)第一阶段 9
(二)第二阶段 10
(三)第三阶段 10
六、保障措施 11
(一)组织保障 11
(二)制度保障 11
(三)经费保障 12
(四)队伍保障 12

   
   
一、建设背景
   信息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标志着信息化已被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破解市场经济、新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土资源管理难题,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国土资源监督和管理工作,推动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需要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地质环境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今后一段时期的地质环境信息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依托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果,研究建立涵盖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及保护的信息化体系,推动信息化成果的深化应用,提高地质环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信息支撑及决策支持服务。
   我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工作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展。国家级信息网络框架基本形成,数据标准及规范初步建立,全国尺度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取得进展,研发了多种地质环境专业应用软件,国家级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初具规模。但是,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信息化的统筹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数据管理和存储分散,存在数据孤岛问题,导致数据共享难度较大,海量数据集成度较低,综合分析能力较弱,地质环境信息的多目标服务能力较低,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防灾减灾等对地质环境信息越来越高的需求。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没有形成完整的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体系。因此,迫切需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业务支撑、决策支持和综合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地质环境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方案以国家级地质环境信息节点建设为基础,分阶段进行。2013年完善系统和平台建设,加大推广力度;至2017年,基本完成国家级、省级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及条件具备的地州级、县市级数据节点的建设和信息平台部署,基本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四级体系的互联互通和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信息化。
二、目标任务
   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框架是在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标准,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络和业务网络,构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开发土地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矿产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地质环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综合事务(包括公文、会议等)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开展调查评价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和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为国土资源管理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全面有效技术支持。地质环境信息化是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建立和完善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络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推进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地质环境信息资源,构建国家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促进省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及地州、县市级数据节点建设,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的大综合、大协作和大集成。进一步建成系统一体化、数据集成化、信息综合化和成果可视化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构建一个互连互通、资源充分共享的数字地质环境,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任务
   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业务网,建设和完善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络,推进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利用多年来积累的海量地质环境数据,开展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热、地质遗迹等专业数据库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按照采集与监测、分析与预警、决策与处置的总体思路,整合各类地质环境信息资源,构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促进省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及地州、县市级数据节点建设。建立并完善地质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构建支撑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整体提升地质环境信息的采集与监测、分析与预警、决策与处置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系统一体化、数据集成化、信息综合化和成果可视化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逐步建成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中心。
三、总体架构
(一)建设框架





  
  
  图1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总体架构(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306/t20130614_1227171.htm)


   遵循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建设框架,以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和经费为保障,基于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业务网等基础设施与网络环境,建设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研发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支撑系统、决策支撑系统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立统一的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管理应用服务、政府决策支持服务、专业应用研究服务和社会公众信息服务。全面提升面向领导决策、政府管理、专业研究、公众服务的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
(二)应用体系


图2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应用架构(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306/t20130614_1227171.htm)
   针对国家—省—市—县四个级别用户,优化全国地质环境业务组织结构与工作流程,形成以服务为中心的高效运行模式和信息化组织结构。地质环境国家级节点按全功能设计,是国家地质环境规划、重大决策制定的信息支撑点,也是特大型地质灾害预测预警与应急指挥的决策支撑点,包括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等;地质环境省级节点在功能上与国家级节点基本类似,在管理地域上限制在本辖区范围内;地质环境地(州)、县(市)级节点主要担负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向上级节点汇交。地质环境国家级节点和省级节点,通过数据汇交、共享和交换,构成国土资源国家级节点和省级节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服务对象与内容
   地质环境信息化服务对象是部—省—市—县四级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公众。
   1.为政府主管机关及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决策支撑服务
   为政府主管机关及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区域地质环境总体状况信息,支撑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指挥、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1)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管理、决策和统一对外服务的数据和信息支撑。
   (2)通过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节点建设,为国土资源监督管理提供各类地质环境调查和动态监测信息服务。
   (3)为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全国地下水状况与形势分析报告、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形势分析报告、全国地质灾害现状与形势分析报告、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报告以及各类地质环境相关的专报、通报等专项工作提供信息处理和分析平台。
   (4)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各类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决策支持和应急指挥服务。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育、发生、变化趋势及防治状况,地下水利用、污染与保护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整治情况,地面沉降及地质遗迹保护状况等专业信息;提供地质灾害预警和指挥服务,支持地质灾害快速发现、鉴别和处置,快速搭建应急通信平台,进行远程技术会商和应急指挥。
   (5)建立地质环境“一张图”数据库,为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分析及资源承载力评价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为国土资源政务管理、综合监管和公共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2.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研究服务
   为业务专家及技术人员提供操作简单、方便的数据采集软件,辅助完成现场或远程数据采集和快速处理;实时获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数据资源及相关分析工具,进行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分析预测及预警预报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数据目录检索服务、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服务、专题图辅助编制服务、决策分析应用服务、专题分析研究服务等。
   3.为社会公众提供科普知识及地质环境保护信息查询服务
   为公众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预报及预警、避让及保护措施信息、地下水污染程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信息、国家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部署重点工作、科研项目及相关成果信息以及热点新闻等地质环境状况、科普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查询,提高全社会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意识。
四、主要建设内容
(一)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建设
   1.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目标是保证地质环境数据从生产、汇交、整合、管理、更新、共享到应用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主要由基础设施标准、数据资源标准、应用开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管理标准等组成。地质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由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组织完成,各省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建设
   依托全国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等工作体系和分布式网络系统,面向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热等地质环境专业领域,建设具有海量数据存储、管理、数据服务和数据交换等功能的数据中心。为兼顾数据安全和应用便利性,将数据中心结构分为四个层次——源数据层、操作处理层、分析处理层和服务层。分别建设基础数据库、操作数据库和数据仓库,并建立数据交换系统,提供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交换功能。通过数据汇交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提供管理和服务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二)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形成的数据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系统中,实现对全国地质环境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实现与采矿权登记管理、采矿权年检、探矿权登记、执法检查等信息的相互印证与关联。同时,将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纳入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矿政管理核心数据库,为矿业权、建设用地等行政审批提供信息支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信息的统一管理,为管理机关全面掌握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项目成果提供信息支撑。
   将各级地质环境政务管理系统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审批平台统一建设。地质灾害防护的各类资质审批、古生物化石采掘与进出口审批、与矿政、地政管理协调,信息共享,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等主要管理业务实现100%网上运行。
   完善地质环境统计业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汇交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各业务数据采集系统要设立与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相衔接的数据接口,通过接口汇交至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尚无数据采集系统的,可以通过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送。
(三)地质环境网络环境建设
   网络环境是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日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地质环境综合网络建设、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地质环境信息网站群建设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四项内容。地质环境综合网络主要包括地质环境骨干网、应急卫星资源网及动态监测网建设。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主要包括支撑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及数据中心运行的软、硬件设备及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地质环境信息网站群建设,包括完善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及推进各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站建设。信息安全体系是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及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建设,非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建设,与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四)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以数据中心为支撑,面向政府、科研院所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集管理平台、工作平台和成果展示平台三位一体。平台由国家级节点建设,提供各级节点使用。建设内容一是建立地质环境服务体系;二是建立地质环境服务平台;三是建立地质环境“一张图”信息服务系统、预警感知系统、信息目录管理系统、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系统、空间分析系统、遥感监测系统、专题图形编绘系统和地质环境信息发布系统,支撑地质环境业务应用。提炼由政府统一发布的地质环境信息,在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和服务。
(五)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建设
   1.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系统
   通过项目、行政管理和文献资料三种途径采集、集成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业务相关信息。按照全国统一编号记录地质灾害点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一切行为,包括调查、监测、预警、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实现地质灾害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空间分析、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和危险性区划、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支撑等。
   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治理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整合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监测数据、统计报表数据、治理项目数据、保护与治理方案数据、矿山公园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统计分析、空间相关分析、决策支持,辅助制作各类报告、图件并发布。
   3.地下水监测与管理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地下水监测数据库,整合水文地质基础成果数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数据及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实现指定区域(行政区、流域或地质单元等)地下水监测深度、监测点级别、监测点类型、监测手段、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介质、水文地质单元等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地下水位、地下水水质、主要污染、地下水水温等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制作简报/年报、监测年鉴等相关报告和图件发布成果产品。
   4.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控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库,整合以项目调查、行政管理、文献资料等渠道获取的地面沉降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及成果数据。利用地质环境信息平台的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系统,实现地面沉降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叠加分析、缓冲区分析、淹没分析、裁剪分析、空间插值、挖填方分析、坡度分析及视域分析等。
   5.水土地质环境系统
   以管理水土地质环境数据为目标,实时掌握区域水土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开发数据处理模快、评价预警模块,整合土地质量评价模型、土地盐渍化评价模型、地下水水化学类型评价模型等,从时间和空间尺度上对区域水土地质环境进行评价和预警。
   6.地质遗迹系统
   建立全国地质遗迹综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指定区域(行政区、流域或地质单元等)地质遗迹数据和地质遗迹保护、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地质遗迹点位空间分布图。实现地质遗迹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相关分析,进行地质遗迹成果数据发布。
   7.地热、矿泉水、典型海岸带地质环境等相关业务系统建设
   以地质环境信息平台作为基础支撑环境,结合各类地热、矿泉水、典型海岸带地质环境等相关业务需求,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数据采集和汇总系统、数据库、综合分析和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基于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采集、数据检查、数据管理、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综合评价、专题业务产品制作和发布、数据共享服务等。
(六)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分析系统建设
   建立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与决策分析评价指标体系,集成各决策分析主题的评价指标、模型、方法、知识,建立地质环境评价指标库、模型库、方法库、知识库,为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和综合分析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技术支撑。根据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指标及各类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模型对地质环境各类要素进行分析评估,生成相关分析评估图表、分析评估报告。分析评估结果存入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成果数据库中,可提供检索查询,经审核后可进行信息发布。
(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以数据仓库技术为基础,对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进行提取、加工、整理、重组,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主题的多维数据模型及数据仓库,数据仓库中存储的信息包括基础地理、基础地质、人文经济等地质环境背景数据、气象预报数据、地质灾害调查及监测数据、地质灾害现场数据等。以数据快速检索查询、数据挖掘、联机分析处理等工具为手段,支持地质灾害决策分析,对出现险情(或灾情)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出响应,提出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典型案例库,制定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规范等。
五、实施计划
   根据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建设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特点,采用“建用并举”的原则,将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任务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并将节点建设与成果推广协同进行。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节点,建设成果将依据建设标准推广到省市县各级节点。以保证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整体一致性,提高地方节点的建设效率和质量。推广应用工作与建设任务紧密结合,采用项目方式组织进行。
   (一)第一阶段
   2012-2013年,全面启动国家级节点信息化建设,重点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数据中心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基本建成国家级节点,并选取典型省份进行试点。
   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对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把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纳入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以推广应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成果为切入点,逐步扩展到地下水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地质遗迹调查与保护等领域,推动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
   省级推广应用共设置10个项目,56个子项目。其中,可借鉴的建设成果有33个子项目,将其推广应用可满足全国四级节点系统建设的需要。省级节点信息化建设需建设子项目共56个(其中数据采集系统包括16个子项目),所建项目中,除17个子项目需进一步统一组织开发外,其余39个子项目均可利用国家级建设成果,经必要处理后进行集成。
   对省级推广应用工作有四个基本要求,一是要成立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省厅要成立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全面推进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二是编制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的总体思路和框架下,遵循先基础、后数据、再应用原则,合理安排信息化建设内容及建设顺序,编制省级节点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三是集成整合地质环境信息化相关数据资源。集成整合本省的基础地理数据、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业务相关的空间和业务属性数据。四是搭建地质环境信息化网络运行环境。完善省级地质环境综合网络,接入本级国土资源业务网;加快应急卫星资源网建设,优化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进行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完善各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站,建立信息安全体系。
   (二)第二阶段
   2014-2015年,集成并完善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省级信息中心建设和信息平台推广和部署运行工作。
   (三)第三阶段
   2016-2017年,基本实现国家级、省级地质环境数据中心的建设和信息平台部署工作,完成满足条件的地州级、县市级数据节点的推广和信息平台部署工作,基本实现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信息化。实现四级体系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互联互通。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搭建15-20个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是国土资源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建设,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设计、统一网络、统一软件、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进行组织管理,开展建设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牵头组织、协调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进行指导和统筹。
   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协调有关地质环境信息的集成交换,实现地质环境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实施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进行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建立国家级节点,指导省级节点建设,负责全国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国土资源国家级节点地质环境相关系统和数据的建设。
   省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级节点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本省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及相关规定,使信息化建设有章可循。建立各级系统建设方案的建档制度,确保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和统一性;制定信息安全标准;建立地质环境信息数据汇交制度,理顺地质环境信息数据源获取渠道,以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支撑,形成信息化共建、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出台资源使用规定、资料服务规定等,使地质环境信息化工作有序化。
(三)经费保障
   统筹安排使用现有项目经费,积极争取各方面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地质环境信息化专项费用和财政经费,保障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常态化工作。
(四)队伍保障
   建设稳定的、复合型地质环境信息化人才队伍。各级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地质环境信息化队伍,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及培养制度,适应信息化与地质环境管理业务深度融合的要求,稳定、持续地推进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
当前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应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模式是金融服务体系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有助于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他改善了一些地区的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了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的融资难问题。它具有贷款时间短、手续简便、借款收益高等优点,我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自2010年10月成立以来,小额贷款从数量上、质量上均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一直保持着健康平稳快速发展。但是,近期孟村法院连续审理和执行了多起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借款,法院查询银行冻结、扣划其存款收效甚微。但是申请人(原告)却举报被执行人(被告)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案件,但法院却无法及时有效予以冻结和扣划的事情发生。由于此类情况社会影响面大,严重影响了金融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经调查和司法审判实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有其特殊性,它的一举一动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类借款案件除了具有普通案件共性特点外,还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人的资金隐蔽性强的自身特点。上述特点凸显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关注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暴露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先期管理不规范、信用审查不明朗、监管不到位等,给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此,孟村法院经过审判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后认为:
首先法院要强化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入分析研讨审判和执行对策,立足于在不突破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合理合法方式,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原告)合法债权,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涉案当事人存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中涉案当事人的存款,没有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他的“责、权、利”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操作起来无规可循、无章可守,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可以说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对其处罚可以说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我们认为可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沟通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法院提供存款人名单,而法院不定期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涉案当事人名单,做到信息共享。这样有效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扩大。同时法院应加大对拒不偿还借款,但是却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当事人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合法债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和党委指导、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联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工作。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做到三个坚决:该查封财产的坚决予以查封,该冻结银行存款的坚决予以冻结,该拘留、罚款的坚决予以拘留、罚款,绝不姑息迁就,不留尾巴和拖泥带水。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对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完善吸收借款审查制度,建立分工负责和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吸收借款前要对出借人的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什么人的借款都吸收,什么样的借款都敢用,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防止来路不明的借款,通过借贷来洗白。杜绝违规、违法借款,提高借贷质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考察借款人信用、经营及财产状况;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或者借款人个人负有重大债务、逃贷行为等危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信用的,可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人出借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
最后要强化综合治理。法院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在全社会促成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探索法院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共享平台,形成打击一方面拒不还债,一方面又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出借给他人借款收取大量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合力。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不当借款的风险。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融资、理性借款,从根本上减少纠纷;针对小额贷款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