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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2:15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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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7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委员长 叶剑英
1979年11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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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1988)18号请示收悉。关于甘肃省金昌市工业品综合批发公司诉辽宁省抚顺市电视机联销公司购销电视机合同纠纷一案的地域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1986年12月5日和1987年4月29日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在金昌市,履行地在抚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3月20日最先收到起诉状,比新抚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的时间(1988年3月25日)早5天,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指定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 外专发[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为加强聘请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国际机票的管理,现将《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精神,结合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因公出国机票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公出国(境)机票管理的适用范围是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经费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包括聘请港、澳、台地区以及持另护照的海外华人专家,下同)和出国(境)培训项目。
第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国际机票是指外国专家从所在国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
第四条 派出培训人员的国际机票是指从我国出境口岸至培训国家(地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时,将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舱班票价为依据计算国际旅费。
第二章 定点购票管理
第五条 聘请的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有中国民航营运的航线上,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机票售票处购票(见附表)。
第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经北京市引智办、中央各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申请的聘请外国专家国际房租费不下拨,其机票须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北京地区的机票售票处购买。
第七条 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列入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其国际机票须在国家外国专家认定的北京地区机票售票处购买。
第八条 各省、区、外专局(引智办)聘请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国际机票,可以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当地机票售票处购票,或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北就地区机票售票处购票。
第九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购买因公出国机票定点机构有变化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应在财政部门文件颁布之后,及时将相关文件资料、发票样票和申请认定机票售票处变更的公函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不定期公布认定的因公出国机票售票处名单。各地区、各部门购买国际机票以国家外国专家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第十条 对认定的机票售票处开具的发票有以下要求:
一、必须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详细填写。
二、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
三、加盖“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专用章”(各省、区、市以各地财政部门发文为准)。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专家项目国际房旅费下拨的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应在认定的机票售票处购买国际机票,并直接与机票售票处结算,年终决算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核销。
第十二条 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组织的专家机票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在国外购买。专家组织专家国际旅费列入各单位预算,经费不下拨。
第十三条 北京市引智办、中央各部门及各集团公司聘请外地人国专家国际旅费列入各单位预算,按普通专家项目预算的1/3预留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支付。由于特殊原因专家自行购买国际机票的,按《引进人才专家经费实施细则》(外专发[2001]7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批类出国(境)培训团组购买国际机票由组团单位先垫付国际机票费用,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组团单位。
第四章 国际机票核销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专家国际机票核销手续分国内和国外购票两种情况。
一、在国内购买国际机票,报销时须附: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和外国专家国际机票复印件。
二、在国外购买国际机票,报销时须附:收据原件和外国专家国际机票复印件。
在国外购买并支付外汇的专家国际机票,按报销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金额,以人民币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乘坐经济舱或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乘坐公务舱的,国际机票实报实销。乘坐超标准舱位的国际机票,按不超过《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中专家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参考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国际旅费在批准的标准内据实报销,实际支出超过经费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组团单位自付。
第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购买国际机票必须开具全团总发票,并在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核销时报销资助的国际旅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团组,国际机票总发票原件交国家外国专家局保存,国家外国专家局给组团单位开具发票分割单,组团单位执发票分割单和有关资料报销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费以外部分。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团组,国际机票总发票原件可由组团单位保存,组团单位执发票分割单、总发票复印件、正式收据和国际机票旅客联原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资助的费用。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发票金额、实际出国人数、资助比例在批准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组团单位开具的国际机票发票分割单应具备以下事项:
一、国际机票总发票金额。
二、组团单位报销比例及金额。
三、发票原件存放地点。
四、财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签字。
五、《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条 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出国(境)培训团组国际机票费用,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国际机票总发票或分割单。
二、国际机票旅客联原件。
三、报销完毕后需办理垫支国际旅费汇款的组团单位,应提供收款单位全称、收款银行详细地址、单位账号。组团单位在收到汇款后,应及时将收据寄至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机票售票处购票,按规定核销国际旅费。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财务监督与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国际机票购买和核销等环节的违规、违纪行为。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国际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应及时将认定机票售票处的售票情况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反映。国家外国专家局对达不到要求的机票售票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国际机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