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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2:59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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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施行细则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施行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一九五○年颁布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并参照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 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夏秋两季合并征收。
第三条 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本细则另有规定者外,均由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
第四条 下列各种土地免纳农业税:
一、无农业收入的土地:如宅基、场院、工厂用地、义冢、水塘、沟渠、河身、道路、坝堰、荒山、兵营、飞机场及靶子场等;
二、中山陵园、公园及保安林;
三、荒地;但因怠于耕作而致荒芜者,不免;
四、以试验为目的之农场、林场、苗圃或以荒山荒地种植林木,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五、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及医院的自耕土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者;
六、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者;
七、城市及其郊区的土地,已划定征收地产税者;
八、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准免税者。
第五条 下列各种土地,在规定免纳农业税:
一、开垦之生荒地,自有收益之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但投资较大者,得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纳农业税四年;
二、开垦之熟荒地,自开垦之年起,荒芜三年以上者,免纳农业税二年;荒芜二年以上者,免纳农业税一年;荒芜不足二年者,不免。
上列规定,凡转移地权或垦种生荒而未经政府批准者,不适用。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
《常年应产量》系指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
《常年应产量》的计算,以稻谷为标准,其他粮食均折合稻谷计算。
第七条 种植棉花、菜蔬、花生、烟叶、麻、甘蔗及瓜类等经济物物之土地的常年应产量,应按四邻同等土地种植一般谷物的常年应产量计算之。
第八条 林木、果园、竹园、桑田、菱塘、藕塘、鱼塘、芦滩、草山等的常年应产量,应按邻近同等土地之常年应产量计算。无邻地可比者,得按其常年收入依收获季节当地一般批发价格及粮价,折合主粮后打折计算,草山、芦滩及鱼塘按八折,菱塘按七折,其它按五折。
第九条 农业人口系指从事农业劳动或依靠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计算农业人口:
一、现役革命军人及供给制之工作人员;
二、烈士家属计算农业税时,得将烈士名额附入农业人口数内,以后优待;
三、临时外出谋生之农业人口,未在外安家者;
四、兼营农业之渔民及船民。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计算农业人口:
一、不从事农业劳动或不依靠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工商业者、小商贩、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宗教职业者;
二、薪金制之工作人员、工人、职员及店员;
三、革命军人与工作人员之家属及学校公费生,共生活由公家全部供给者;
四、常年外出,不依靠家庭生活者;
五、被判徒刑半年以上的在押犯人;
六、逃亡之地主及反革命分子。
第十一条 凡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农业人口:
一、女革命军人及女工作人员,在外结婚者,得由其本人择定一方计算之;
二、无家可归,常年寄居亲友家中,并依靠其农业收入生活者,在其亲友家中计算之;
三、轮流赡养之农业人口,由轮养者协商择定一户计算,不得重计;
四、出嗣子女、养子女及赘婿在其生活家中计算,不得重计;
五、农业雇工在本人家中计入农业人口,不在雇主家中计算;
六、土地改革中,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户,依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得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者,在计算农业税时,一口人得按两口人计算农业人口,两口人得按三口人计算农业人口。
第十二条 农业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凡农业收入不能以农业人口平均计算的土地,依下列规定计征:
一、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及医院的土地,其收入用作各该机关团体经费者,自耕或雇工经营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计征;出租者按其租额百分之十五计征;
二、公营农场的土地,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计征;
三、私营农场的土地,自耕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三计征;雇工经营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五计征;
四、清真寺的土地,自耕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计征;雇工经营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四计征;
五、教会、祠堂、会社、寺、庙的土地,自耕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三计征;雇工经营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五计征;
上列二、三、四、五各项土地,出租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六计征,由佃户缴纳,业细双方自行协议分担比例;
六、土地改革中,暂时保留尚未正式分配之土地,国有土地及地权不明或业主外出依法由政府代替之私有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者,均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二十五计征,由承租人缴纳,不另收租。
第十四条 跨界土地之计征办法规定如下:
一、省(区)、市、区、乡交界处之土地,应就纳税户所在地归户计征;
二、出租地分散在外省(区)、市者、得就土地所地单独立户征收;地在本市人在外省者,按百分之十七单独立户计征,由承租人代缴。
第十五条 出租地和细耕地的农业税,按业佃双方各自收入,分别归户依率计征;如归户困难者,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六单独计征,由细户代缴,业细双方自行协议分担比例。
第十六条 凡发给土地使用证或临时执照之国有土地,并入证照持有户,依率计征。
第十七条 土地改革中带苗转移之土地,如系双方分收,则分别归户计征;无法归户计征时,按其常年应产量百分之十六单独计征,由得田户缴纳,双方自行协议分担比例。
第十八条 农业税地方附加,按纳税户应缴正税百分之二十附加之。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群众评议,乡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审查,区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予以减免税额;
一、无劳动力之烈、军、工属;
二、老、弱、孤、寡、残废而生活困难者;
三、遭受意外灾害,确无负担能力者。
第二十条 土地改革中新分得土地的贫苦农民,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暂时尚有困难,其新分得土地之应缴农业税得减征一部,其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一条 凡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病、虫或其它灾害而致歉收者,以村为单位申报登记,经乡调评委员会调查评议属实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得酌情减免。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农业税征收委员会,订立征收计划,办理征收事宜。各乡均应组织包括各阶层代表在内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简称乡调评委员会),进行调查、评议、登记田亩、产量、人口,与灾歉减免及其它有关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以征收稻谷为主。但为便利人民缴纳,部分地区得酌情折征一部分黄豆、玉米与代金、其折征比率于开征时公告之。
第二十四条 各区农业税开征前,应根据农业税征收清册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户须按纳税通知书之规定,将应缴粮食、现款及其他农产品,按期如数送交指定的收纳点一次缴清。所缴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须品质优良,晒干扬净,不得掺杂掺水。
第二十五条 纳税户如认为调查不实,评议不公或计算错误时,得向乡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复核。如仍不服,可再向区人民政府申诉,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裁定。但在申诉期间,纳税户须按原定税款如期缴纳,俟裁定后清理之。
第二十六条 征收干部善于执行政策,作风良好,工作积极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如有营私舞弊或违法失职,致使国家人民遭受损失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纳税人忠实报告土地亩数和产量,并踊跃缴纳,品质优良,起模范作用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凡虚报人口、地亩、产量,逃避纳税者,经调查属实,除订正补缴外,并得由区人民政府处以逃避税额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金,如有抗税或破坏征收工作,情节重大者,

得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报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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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1〕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电监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韩泓,64464001、64464005(传真)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解决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至12月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为手段,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为目标,集中整治,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有效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桥梁、隧道、深基坑、高边坡等施工坍塌事故,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上升势头,努力实现2011年度建筑业坍塌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5%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和基坑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隧道和桥梁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水利工程隧洞、基坑、围堰、边坡坍塌和起重机械、脚手架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落实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机构,配足监管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机制体系,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各级责任。

(二)编制完善的总体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检查,发现并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三)通过专项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得到限期整改。在重大隐患未排除,不能确保施工安全时,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域或暂时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降低或吊销相关施工资质。

(四)开展以“施工现场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督促工程建设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建筑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能力,以及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现场施工活动,提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新型、高效、实用的安全监控、监测技术、预警设备和管理系统,如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隧道施工中应用成熟的预防坍塌的监测、预报技术和监控装置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安全技术监管能力。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部署启动阶段:4月份,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工程建设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自查自纠阶段:5至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检查督导阶段:10至11月中旬,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整改,并严肃处理。

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份,总结分析,归纳评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提出继续深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专项整治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注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并适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年末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重在治本。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紧紧抓住施工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既要抓住汛期、事故多发期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工程的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重日常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深入细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努力遏制坍塌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进行逐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有效抵制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与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标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有序推进。

(五)加强沟通,做好宣传。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和许多方面的工作,且相互关联。在专项整治期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形成合力。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以及阶段性工作成效,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转让住房税负一览

陈召利


作者按: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强化限购措施,调整营业税征收政策,加重购房者5年内售房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抑制房地产交易,未来楼市有可能趋冷。

1、个人所得税(卖方)
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卖方)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依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3、土地增值税(卖方)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契税(买方)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依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备注:根据《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锡地税发〔2010〕82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对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

5、印花税 (买卖双方)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