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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2:07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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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地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抓紧进行。
为了统一审定工作要求、保证审定工作质量,使审定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我局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曾于一九八三年四、五月以劳人锅局〔1983〕25号、38号文件,先后发出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
的意见》,对当前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审定的范围、依据、原则、重点、要求和评定等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推动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两年来,随着资格审定工作的深入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今年七月我们在无锡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着重进行了研究,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
的补充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
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审定范围
1.已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如仅设计、制造分汽缸,则其设计、制造资格予以承认,可不必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发证;但如兼设计、制造其他压力容器,则必须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审批和发证。
2.制造压缩机、冷冻机和空分设备的单位,如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属于该机器上的附属(非主体)容器,则可不单独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审批和发证,其制造许可证的审定工作可随该机械产品进行,但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监察规程和技术标准;如所生产的
压力容器不属于该机器上的附属容器或不属于该机器的部件,则必须对该单位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发证。
3.制造纺织工业用紫铜烘筒的单位,可不按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4.下列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可暂不进行设计、制造资格的审定工作:
(1)属于消防器材的消防用压力容器,如灭火器、消防车等;
(2)属于科学研究性的压力容器,但不泛指“新产品”和科学研究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如塑料容器、玻璃钢容器、石墨换热器等,但非金属衬里的容器不属此类;
(4)非独立性压力容器,即附属在机器、仪表、车辆、飞机、军事装备上面并属于其部件之一的容器,如汽车上的压缩空气罐、气泵上的空气贮气罐等,但液化气体槽车不属此类;
(5)由管子构成的无壳体压力容器,如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但以管子为壳体的容器不属此类。
二、关于设计、制造申请的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一九八四年底以前从未设计、制造过该品种压力容器者;
(2)制造质量保证体系或设计工作程序尚未建立,或无运转见证产品或见证产品不典型者;
(3)非专业设计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但尚无专门的设计机构或设计人员少于七人(一、二类)或十人(三类)者(只申请单一品种或定型产品设计者,人数要求可适当减少);
(4)以学会、协会、资询公司或联营公司等联合体名义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者;
(5)个体企业或检验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者。
2.使用单位和学院(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应预先取得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3.乡镇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目前一般不予审批。
4.各单位所申请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应一次全部提出,统一安排审定。对于审定后又申请类别升级或增加品种者,目前一般暂不受理。
三、关于受检准备和迎检工作
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在审查组进厂后随即提供审查工作所必须的有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目录和要求,可参照附件“审查工作资料准备目录”执行。
2.受检单位和迎检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审查工作纪律:
(1)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停产待查,不得突击销售产品;
(2)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情况,不得转移产品,不得随意涂改原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3)生活接待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具体事项可参照劳人锅局〔1985〕24号文件执行。
以上各项,如有违反又不听劝阻或性质严重者,审查组有权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停止审查或宣布审查不合格。
四、关于制造条件
1.封头热压成形,不得采用“地炉”加热。
2.制造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容器,应有气体保焊设备、独立的生产场地、专用工具和必要的保护条件,防止对材料表面的损伤。
3.一般应有自动设备。产品的自动焊应占有相当比例。
4.现场组焊单位的施工现场应有固定或可移动的焊材库、暗室、焊机房等。焊材库的相对湿度和暗室的温度应符合要求。
5.无损检测人员应经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在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职工总数中,技术人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
7.根据国家计量局颁发的《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凡尚未取得该合格证的,应限期达到要求。
8.在满足下述条件下,允许小型企业聘请有条件的大中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研究单位进行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扶持工作。此时,技术扶持单位派往该企业的人员可视为该企业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
(1)由单位双方签订扶持协议,协议期限不应少于二年,并预先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2)协议期间,技术扶持单位派往该企业的人员应相对稳定;技术扶持单位应对技术和产品质量负责,并负责进行技术培训工作;
(3)协议期满后,由复审机构进行验收,主要考察该企业能否真正独立地胜任质量保证工作,技术人员是否能适应技术工作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4)技术扶持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在岗责任人员,不得派往外单位从事长期的技术扶持工作。
(5)资格审定时,对此类小型企业的压力容器制造类别、品种、产品名称和规格参数,应加以严格限制。
五、关于产品出厂文件和产品档案管理
1.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出厂文件,应能反映产品制造质量的真实情况,并贯彻为用户服务的方针,满足使用管理的要求。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1)产品制造竣工图纸
①竣工图必须能反映产品制造的最终实际情况并加盖“竣工图”和承制单位的印鉴。
②竣工图可在原设计施工蓝图上修改而成,所有修改之外均应有修改人的签章;特殊情况也可另行绘制竣工图。
③对无缝钢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大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除另有协议者外,一般可不要求提供竣工图。
(2)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①产品合格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容器类别、型号、名称、编号、主要技术特性,制造规范,产品图号,出厂日期等。
②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零部件用材一览表(包括材料牌号、厚度或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厂家等);
原材料化学性能、机械性能报告;
焊接试板性能检验报告;
无损检测报告(附探伤部位图或布片图);
焊后热处理(有要求者)报告(附温度记录曲线);
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附实测数据和示意图);耐压试验报告;
气密试验(有要求者)报告;
安全附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校验报告);
规程、标准规定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③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汽车槽车、铁路槽车和球形容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可参照上述要求按相应的监察规程、国际或部标规定编制。
(3)产品的设计文件
①内容包括:设计总图和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三类压力容器的申报备案文件,以及根据供货合同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设计资料。
②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焊接气瓶和属外来图纸加工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者外,一般可不要求由制造厂提供设计文件。
(4)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制造厂应以制造变更报告等形式,详细记载该产品的制造(包括原材料、工艺方法、检验标准、产品质量等)与原设计和相应技术法规及供货合同不相符合或变更的项目、内容、情况以及必要的说明。
(5)产品监督检验(已实行者)报告。
2.产品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档案的归档内容一般应包括:
产品设计文件;
产品出厂文件;
原材料资料(包括供货、验收、复验、代用、领用等质量证明文件、报告、记录);
产品制造工艺性资料(包括零部件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工艺卡、过程卡、记录卡等);
零部件和产品检测资料(包括产品制造过程、安全附件、外协外购件等的质量检验、无损检测和性能校(抽)验记录、报告和有关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最终检验或工程验收资料;
不良品处理和质量反馈资料。
(2)产品档案至少应有一套按产品进行归档管理(底片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以另行集中管理),并体现可追踪性。
(3)档案文件尽可能使用原件和复印(制)件,少用或不用手抄件。
六、关于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劳人锅局〔1983〕25号和38号文件中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不变。
2.在坚持上述原则和保证资格审定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到目前存在的一些实际情况,对某些单位和地区的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可按下列原则灵活处理:
(1)对单一生产气瓶和槽车的单位,其制造资格审定工作可按劳人锅局〔1985〕16号《通知》的精神执行。
(2)如取得省级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的授权或同意,重庆、武汉、哈尔滨、沈阳、大连、广州和西安等七个计划单列城市的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代行原属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该市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复审权和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初
审权。但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和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初审报告书的签发、呈报,仍应由省级劳动部门办理。
(3)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原则下,如经初、复审机构协商一致,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也可以合并进行。
3.鉴于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定型、结构简单、制造单位较多、而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较少,为了既满足生产需要又保证产品设计质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需要临时授权(或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但该设计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在总图上加盖批准印鉴后,才能使用。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编号,目前仍统一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待该《实施细则》修改后,在更换许可证时再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关于审查发证费用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文件)第十一条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字〔1984〕52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颁发制造许可证的部门可以向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收取审查发
证费用。为了避免重复收费,申请制造含三类压力容器单位的审查发证费统一向劳动人事部缴纳,申请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单位的审查发证费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厅或劳动局缴纳。
2.遵照上述文件精神,在不盈利和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查发证费用包括,审查人员的差旅费、审查检验费和审查发证管理费(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证书费、必要的工作用品费等)。审查发证费应一次缴清,且专款专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由各发证的劳动部门制定,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3.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和管理上的简便,建议各地劳动部门在拟定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查发证费用标准中扣除审查人员的差旅费。审查人员的差旅费,可继续按劳人锅局〔1983〕2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受检单位负责,实报实销。
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费用问题,由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部门研究确定。
八、关于对持证单位设计、制造的监督管理
1.每个持有压力容器设计批准书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均只能在所批准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范围内进行设计或制造,不得随意扩大,否则按从事非法设计、制造论处。

2.持证(书)单位,如改变原单位名称或地址,必须及时办理换证(书)手续,否则按无证(书)对待。
3.持证(书)单位,如因联营或协作等原因,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某些压力容器或承压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工作,承担单位也应持有设计、制造该品种压力容器(或零部件)的有效证书,不得随意扩散产品,否则按转让许可证(或批准书)对待。
4.持证(书)单位,如创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新的企业(单位),该新的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资格审定工作。
5.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所设计的图纸,总图上必须盖有该单位批准书编号和批准日期的印鉴;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使用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所设计的图纸。
6.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抓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同时,应注意加强对已持证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和质量以及质保体系实际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程、标准、图纸或不顾质量、粗制滥造、管理混乱、
弄虚作假者,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附:审查工作资料准备目录
一、《质量保证手册》。
二、各种管理制度及目录。
三、各种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目录。
四、设计、制造的申请书和初(预)审结果、记录。
五、对初(预)审意见的整改材料。
六、制造厂基本情况的综合材料,内容包括:
1.工厂概况
包括:工厂规模、占地面积、职工总数、技术工人总数、技术人员总数、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分类统计数量。各级机构(包括车间、科室)设置和人数、各类设备和检测手段的分类统计数量、制造历史、固定资产、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历年产量等。


2.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员名单。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技术职称、职责、从事设计(技术)工作时间及简历(或设计工作项目)等。
3.质量保证体系中各级机构责任人员名单及任命时间。
4.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各类技术人员名单。
包括:工艺、材料、焊接、理化试验、制造(车间)、质量检验、设备管理等各类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技术职称、责任职务、本岗位工作年限、所在科室等。
5.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名单。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从事检测项目、本岗位工作年限、技术职称或级别及已取得的无损检测资格情况等。
6.压力容器焊工名单(非压力容器焊工另列)。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本岗工龄、级别、焊接工种、合格证号、钢印代号、合格项目代号、所属车间等。
7.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铆工、锻工、热处理工及各种检验工(员)的名单。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本岗工龄、级别、工种、所属车间或科室等。
8.压力容器制造主要设备状况表。
主要包括各种切割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气密试验设备、加热或热处理设备和起重设备等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专管人及设备完好情况等。
9.已完成的焊接工艺评定项目表。
包括:编号、材料(母材、焊材)、接头型式、焊接方法、焊接规范、抗裂性试验、完成时间等。
10.质量保证体系中各质量控制系统(环节)的控制点一览表。
包括:质量控制系统(环节)名称、质量控制点(名称)、控制点责任人员、主要控制内容、工作依据和工作见证等。
七、主要压力容器设计项目。
包括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主要压力容器设计项目、容器名称、类别、主要设计参数(压力、温度、材质、几何尺寸、介质、结构等)、完成时间、设计和审批人员、使用单位等。
八、提交审查的受检产品名称、编号、台数、类别、主要技术特性、图纸来源、制造日期的一览表及产品的全套设计、制造、检验资料。同时,按劳人锅局(1983)25号文的附件要求代拟出产品质量检测表(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及要求、检查方法、检查结果、评定等内容—
—后二项留待检查后填写)。
九、提供在制压力容器情况表。
包括:订货单位、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及规格、容器类别、主要技术特性(设计压力、温度、材质、介质)、台数、工程进度、图纸来源等。
十、提供近三年来压力容器出厂产品情况表。
包括:订货单位、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及规格、容器类别、主要技术特性(设计压力、温度、材质、介质)、台数、制造(交工)日期、图纸来源等。
十一、审查组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图纸、档案、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



198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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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提高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委托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支付费用的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科研项目和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研究任务书);

  (二)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投资或建设规划;

  (三)与军工投资管理有关的其他专题。

  第三条  具有军工专业咨询资格、取得军工保密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和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经国防科工委确认,列入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目录内的咨询评估单位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利于培育国防科技工业专业特色咨询评估队伍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军工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的竞争。

第二章 委托评估 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统一出具《委托评估书》(见附件一)。国防科工委其他部门不得指定咨询评估单位,国防科工委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咨询评估专家。

  第六条  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内咨询评估单位的专业优势、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七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咨询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优化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第八条  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目录内其他咨询评估单位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委托评估书》应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事项,在《委托评估书》中还应明确咨询评估的具体范围、内容深度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咨询评估单位需按《委托评估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工作,提供正式书面咨询评估报告,一式五份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机关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按照独立、公正、科学、保密的原则,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技术政策、能力结构调整方案和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委托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优化项目方案。

第三章 评估费用 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费用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的标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情况,考虑项目类别调整系数和项目复杂系数后核定。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项目类别调整系数和项目复杂系数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在计取项目类别调整系数和项目复杂系数之前,建议书咨询评估费用按照3—4万元区间采取内插法核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费用按照4—5万元区间采取内插法核算。

  第十四条  按系统工程组织的项目规划方案和相关项目的咨询评估,在计取项目类别调整系数和项目复杂系数之前,采取按系统工程各子项分别核定费用,再乘以系统工程调整系数的方法核定。

  系统工程调整系数为0.4—0.5。

  第十五条  与投资管理有关的专题研究咨询项目,应在《委托评估书》中协商明确取费额,并按合同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费用在国防科工委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中单列,按半年进行结算。费用额度根据评估单位承担的任务量,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报委领导批准后,列入国防科工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入国防科工委部门预算。

  各咨询评估单位可根据自身完成的任务量,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咨询评估取费的申请。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按年度组织对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进行评选,对咨询评估质量优秀的项目给于资金奖励,对咨询评估质量低劣的项目进行资金处罚。奖励和处罚费用在下一年度咨询评估付费时列补或扣减。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年度咨询评估费用安排情况,应在机关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承担国防科工委委托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不得收取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防科工委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从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中删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干预评估单位正常的评估活动,或私自授意评估单位提出倾向性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估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附件:

  1国防科工委委托评估书
  
  2军工项目咨询评估取费调整系数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配置

李长健 伍文辉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问题。

摘 要:土地是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权利源泉,它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土地的制度演变是一个有关利益主体的社会搏弈过程。实行土地资源整理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解决社会发展中土地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选择利益均衡的土地整理策略能优化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用,其中土地发展权的创设与合理配置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关键词:供求持续均衡;土地整理;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策略选择

土地利用,一个永恒不断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土地利用要求在不断地增强。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的物质空间形态和效果,以及达成上述形态和效果的机制与手段。在现实中,土地利用矛盾正愈发剧烈的显现出来。土地整理[1] 正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而实施的各项土地建设工程及其对土地产权的调整活动。[2] 可见,土地整理会对利益关系产生变化和利益冲突,需要对各土地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进行重新的配置,打破原有的均衡,实现新的动态均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学在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时,寻求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土地资源整理中我们也应注重资源的优化和利益关系重新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因此,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土地资源整理的利益均衡是必要和有效的。笔者正是以土地资源整理活动为内容,以法经济学的建构思路寻求土地资源整理的最优策略,达到土地资源社会与经济效用的优化,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供求持续均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要求
英国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3] 马克思认为土地是社会财富的原始形成要素之一,可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需要对资源进行不断索取,这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土地等元资源的天然稀缺性,决定其发展瓶颈存在的必然性。
可持续发展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可持续,也包括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既包括代内公平,也包括代际公平。在生态方面,既包括人类之间,也包括人与其他生命物种之间的共生,因此可以说,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型的、公平的、科学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著名的布朗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首次提出的,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4] 表现在土地利用方面,既包括代内的利用均衡,又包括代际之间的利用均衡,还包括农用地与非农用地的利用均衡,总之需要达到一种供给与需求的持续均衡。具体表现在:土地利用在保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的同时,必须不会减少后代的福利;不超越环境系统更新能力的发展,保护和加强土地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在土地利用中转向生态技术;土地与人类利用协调性发展等。与此同时,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也应注重向生命物种之间的共生转变,以保护生态整体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据统计,20世纪末我国人均耕地只有0.106公顷(1.59亩)(1996年),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3%。实际上是我国以约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更为严重的是人口每年以1%的速度增长,耕地则每年以2%的速度在减少。[5] 随着我国人口不断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的矛盾将逐渐显现。预计到2030年,全国有16亿人口,耕地可能不足1.26亿公顷(19亿亩),人均不足0.08公顷(1.2亩)。[6] 因此,实现土地资源的供求持续均衡,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要求,土地整理作为一种土地利用活动,在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中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均衡概念是经济学中最难以掌握的概念之一,最初引自于物理学,其本意是相反力量的均衡,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均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均衡即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把个别经济行为主体的最大化与市场普遍的供求均衡结合起来。瓦尔拉斯认为,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都不能单独由其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它必然受到其他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有将所有市场联系在一起来共同考虑它们的价格决定因素,才能建立较完整的价格理论。均衡按时间因素变化可分为暂时均衡、短期均衡和长期均衡,土地作为人类财富的基本来源之一,具有特殊性,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达到土地资源的长期动态均衡,即追求社会的整体均衡。[7] 而单个决策者的个人理性,决定了要实现社会均衡首先使社会成员具有同一的社会目标,不在同一社会追求目标下的社会成员无法达到均衡的,因此为了达到土地资源的供求均衡,必须以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为社会统一目标。
一、 理性假设:土地资源整理中的利益搏弈
理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理论假设为基础,1987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的经济人假设仍是现代经济学中不可动摇的“公设”。土地整理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一方面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一方面对土地关系进行调整。既对原有土地效益的扩大,又形成土地利益增量。在对土地存量利益的分配和增量利益的瓜分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经济人理性决定了以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形成了一种利益搏弈。下面笔者注重对各土地利益主体权利及其关系厘清,利用搏弈论进行分析,以达到土地资源整理中的合作均衡,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土地整理中的搏弈参与人及假设前提:政府、土地所有者、企业或其他组织、土地使用者。[8] 四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标:政府要收回土地整理资金,享受土地整理所获的收益;土地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欲在土地整理收益分配中占据主动;企业或其他组织欲在土地整理后获得收益或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从而取得更大的收益;[9] 土地使用者在保持原有收益的基础上,也欲取得更多的利益份额。在土地资源整理中,各参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策略组合。就目前来说,进行土地整理的设计范围较大,土地使用者个人无法单独承担所需资金和技术,需要由政府或是企业或其他组织来提供。在以后的发展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也有可能成为土地整理的资金技术提供者。因此,策略组合可主要考虑有以下四种形式。组合一: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整理,政府、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共享收益;组合二:政府投入资金整理,企业或其他组织购买,进行相应开发;组合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进行土地整理,整理收益归二者共同享有;组合四: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整理,然后进行相应的开发。
(三)每种可能策略组合下参与人的收益。每种可能的策略组合,在不同的收益结构下,搏弈参与人的行为状态也不尽相同。组合一,政府主要获得间接收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景观效益等,直接收益主要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共同享用,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通常在土地整理后享有大部分的收益。组合二,主要适用在城乡结合部,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可以很快的收回土地整理成本,并获得收益,这种策略地方政府通常出于地方暂时利益的考虑会选择。组合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进行土地整理,目前融资较为困难,而且缺少相应的技术等支持,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但按照民法中相关财产权利的规定,具有合理性。组合四,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投资进行整理,地方政府可能获得一定收益,但绝大部分利益由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享用。
二、土地发展权配置: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中利益均衡的关键
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进行的一系列综合整治活动,土地整理的每一项活动都伴随着投入与产出的变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变化,土地权利主体利益分配的变化。土地整理的利益是土地整理最终创造和形成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参与利益分配与调整的主体涉及众多,如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投资开发者、国家及行政管理者、整理成果受让者、土地整理外部效果的成本分担者及利益分享,等等。在众多利益主体中,若要保证利益分配高效而又公平,就必须有一种产权安排,确定各主体的行为边界,明确各利益的归属。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述:“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任何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10] 我们认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整理的成本,实现土地整理中的利益均衡,必须有一种新的财产权利配置,这种产权就是土地发展权。[11]
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R·A·波斯纳从产权的功能与形态出发,提出了判断财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的三条标准,也被称为产权三大特性:一是普遍性(universality);二是排他性(exclusivety);三是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12 ]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物的绝对权,目前我国的《物权法》(修改稿)把土地权利亦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的。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很旺盛的需求,通过法律实现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要求很高,由此形成的物权形态和行为规则也很丰富。从某种意义上说,土地权利构成了物权制度的主干。[13]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土地财产权利,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利,该制度的建立始于1947年英国的《城乡规划法》,美国在分区(zoning)制度基础上,创立了可转让的发展权(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简称:TDR),我国尚无土地发展权相应的制度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编制的《各国土地制度研究》中对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即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使用的集约度升高。[14]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对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日益重要,在土地资源整理中引入土地发展权分析,实现利益均衡,关键是对土地发展权的合理配置。
目前,我国对于土地发展权配置主要有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应归属于土地所有者,[15] 也有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的创设应归属国家所有。[16] 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配置,权利主体利益如何分配,其中利益分配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率呢?我们有必要对土地发展权的配置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加以分析。
首先,土地发展权权利主体归属国家(政府)。这种形式下,政府既获得了收益,又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必要的管制,土地使用者想要获得土地发展权,只有向政府购买,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由政府享有。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有天然的依赖性,土地使用者购买了土地发展权之后,就获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和发展权。对于可能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而言,一方面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自己原有土地上产生的收益由使用者和政府分享,而自己得到的只是相对较少的所谓补偿费,农村自然对土地发展权的实施不会有兴趣,甚至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政府对土地的各种发展行为。这样就出现了利益分配的问题,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及交易成本。其次,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使用人要想得到土地发展权,向原土地所有者购买。这样,土地收益的涨价部分归农民所得,农民有利可得,自然会配合土地资源整理等有关活动。但这相对政府而言,一方面没有分享到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另一方面,人们受利益驱使难免出现土地使用混乱现象,个体目标和国家目标难以一致,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从政府角度来说,没有达到效率最优。
产权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不仅独自对经济效率有重要影响,而且又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土地发展权是土地财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土地的双重属性,要求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达到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体目标的统一。因此我们认为,土地发展权应以土地所有者归属为宜,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个体农户的短视性和集体所有者的虚置等因素,政府作为管理者应运用相应的手段进行引导,如对土地整理后转作非农的,应征收税收等方式,从而避免因暂时的利益而使耕地流失。
三、 社会与经济效用优化: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选择
土地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既有社会效用又有经济效用,追求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用最大化无疑是土地整理的目标和原则。效用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理性地选择实现目标的途径,寻求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经济学亦被称为效用和自利的力学。[17] 经济学家莱昂内尔·罗宾斯认为,经济人的行为就是选择适当的手段,以保证所期望的目的得以实现。土地资源整理是我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形式,也是追求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内容,应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会影响其效用的发挥,我们认为应在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的基础上,“明确一个目标,做到两个防范,实现三个统筹发展”,然后以此进行相应的土地资源整理实施策略选择。
首先,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告诉我们,要实现社会利益均衡必须使社会成员具有同一的社会目标,因此实现土地资源的长期动态均衡,必须使每个利益决策主体具有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共同目标。经济人不可能自动的让渡自己的利益来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必然会面临利益冲突,正如马克思所说“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因而,我们要建立必要的利益协调机制来保证这一共同目标的实现。利益协调机制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合目的性,二是可变动性,正是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利益协调的动态性。[18] 土地资源整理涉及土地利益主体的利益变动,包括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投资者等,也包括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还包括人与社会、自然的利益等,都需要利益协调机制加以调节。其次必须做到两个防范,实现两个均衡。其一是农民在土地资源整理利益搏弈中弱势地位防范,实现地位均衡。其二是农民的发展权被侵犯的防范,实现权利均衡。我国广大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广大农民基本上成了一个个分散独立的单位,谈判地位最低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不仅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较,还由于单个农民的财产基础薄弱,难以承受产权谈判,由于借助法律保护自身财产权利的高昂成本。因而,进行农民组织体的创新,建立以农地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19] 逐渐形成农民合作组织是至关重要的。建立以发展权为中心的农民土地合作组织,贯彻民有、民管、民享原则,[20]对内公平对外追求效率,以改善农民天然弱势地位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农民对土地具有天然的依赖性,这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农地资源整理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农民发展权的实践,因此在选择土地整理策略时,考虑农民的权利是关键。最后是实现三个统筹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必须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筹协调发展,这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相统一。
在土地利用规划下,对土地资源进行整理是项长期的工作,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极其深远,必须选择合适的实施策略。目前,我国通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施,按照传统的土地整理策略组合,政府投资,三方受益,而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趋势,必然会不同程度的侵犯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这某种程度上无法实现利益的持续均衡。我们认为应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整合多方资源,开拓投资渠道,规范投资收益。因此,以土地发展权为基准,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采取企业化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土地整理,农村集体借助股份合作的形式可以进行融资,也可以借助市场上的专业土地整理公司进行。同时,在土地利用中各开发项目还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改变目前土地价格人为扭曲的现象,逐步形成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以保证社会与经济效用的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束语: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地的使用者是农户,农地整理后涉及最直接的也是农户的利益。现代化发展进程,是制度和技术创新的过程,既要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对资源的需要,又要保护自然资源和农民权益。农户的天然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利益群体。土地资源整理必须要考虑农民利益,从土地权利本源上创设土地发展权是实现土地资源整理中利益均衡的关键。否则,农户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将会直接影响土地整理工作的进行,增加土地整理的成本,还可能引起社会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单独投资缺口过大,投资应逐渐多元化,创新制度,给土地整理以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土地资源整理的效益逐渐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有效利用和统筹协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本文发表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二期。

In land resource sustainable use benefit balanced:
Land development right disposition

Abstract: The land is social, political, the economical right fountainhead, it reflects the certain socio-economic structures, the land system evolution is a related benefit main body society wrestles plays chess the process, The implementation land resource reorganizes is advantageous to enhancing the land utilization efficiency, is solves the society to develop the land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dictory effective way, the choice benefit balanced land arrangements strategy can optimize the land resource social economy effectiveness, The land development right establishment and the reasonable disposition is key of realizes the land resource sustainable use .
Key words: The supply and demand continues equilibrium; Land reorganizes;
Benefit equilibrium; Land right to development; Strategy choice;


注 释:
[1] 土地整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整理是指农地整理和非农用地整理;狭义的土地整理仅指农地整理,包括土地复垦,目前我国一般集中在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文中也基于此研究。具体而言,土地整理就是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包括农地整理、村庄建设、环境保护和调整土地关系等。
[2] 陈利根.土地法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94。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7。
[4]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52。英文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87。
[5] 钱铭.21世纪中国土地可持续利用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