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人发〔2011〕15号),做好“十二五”期间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工作,我部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培训体系,进一步做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近年来,各级卫生部门不断加大卫生应急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法、利用多形式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卫生应急培训体系和制度正在建立,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地区对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存在重使用轻培训的现象。二是卫生应急培训体系不健全,师资力量不足,教材不规范,培训工作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三是培训工作缺乏分类管理,重点不突出,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和社会转型期,自然灾害频发,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增多,卫生部门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日益繁重,做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卫生应急培训体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应急队伍,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突出人才优先,强化以用为本,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分类培训、注重实效、提高能力的原则,以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素质和能力为核心,以专业机构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业务精湛、反应迅速、作风过硬的卫生应急队伍。广泛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卫生应急意识和灾害自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规划,明确责任。根据全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依据各自职责,制订本辖区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培训对象,组织实施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体系,完善功能。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卫生应急培训体系。依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大专院校,添置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地市三级卫生应急培训演练中心,开展系统化、标准化的培训工作。分层分类培养卫生应急专业师资,满足常态化的培训工作需要。
(三)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强调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知识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针对性和实用性相结合,实现培训演练与卫生应急实际需求的有机统一。
(四) 突出重点,分类培训。以培训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为基础,以急需的指挥决策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以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分级分类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三、目标和指标
到2015年,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中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相关人员培训3.5万人。经过全面、系统培训和演练,使各级卫生应急人员的应急意识明显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使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防范意识明显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一)培训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人员1700人。到2013年,完成50%;到2015年,完成100%(包括国家、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1000人,各类卫生应急队队长200人,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专家500人)。
(二)培训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骨干3500人。到2013年,完成30%;到2015年,完成100%。
(三)培训基层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骨干30000人。到2013年,完成50%;到2015年,完成100%。
(四)普及社会公众卫生应急知识。以县为单位,到2013年,覆盖率城市居民达到60%,农村居民达到40%;到2015年,覆盖率城市居民达到80%,农村居民达到60%。
四、主要任务
(一)培训体系建设。依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到2013年底,建成华北、华中、华东、华南四个区域的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培训演练中心;到2015年底,建成西南、西北、东北三个区域的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培训演练中心。充分发挥国家级卫生应急区域性综合培训演练中心的作用,开展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国家级和省级师资的培训演练工作。
到2013年底,各省(区、市)要建成一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培训演练中心,主要承担省、地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和师资培训演练。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托1-2个综合实力强的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本辖区培训演练中心,负责培训卫生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承担社会公众宣传教育任务的师资。
(二)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根据新时期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需要,结合近年来汶川、玉树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践,卫生部组织制订卫生应急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卫生应急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卫生应急准备等系列培训教材。同时,加强视频课件、多媒体、电子图书等类型教材的开发和利用。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突发事件发生特点和规律,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库、事件处置案例库、处置流程、技术方案等辅助培训教材,编制卫生应急公众宣传教育材料,提高卫生应急培训效果,提高公众卫生应急知识普及率。
(三)卫生应急人员培训。
1.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人员。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培训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人员,各类卫生应急队队长,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专家。5年内累计培训3个月、国际交流活动1次。采取理论授课、考察交流和模拟演练等培训方式,通过系统培训,熟悉国家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科学方法,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技术骨干。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培训国家和省级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专业技术骨干,各类卫生应急队成员,以及承担卫生应急任务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每年至少培训2周,每支队伍至少实战演练1次。采取短期培训、进修和现场实战演练等方式,通过加强卫生应急法律法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全面提升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技术骨干现场调查、处置和技术指导等能力。
3.基层卫生应急技术骨干。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培训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骨干。每年至少培训1周,至少开展应急演练2次。采取理论授课、在岗自学、案例分析和现场演练等培训方式,通过加强应急准备、现场处置、风险沟通等知识培训,使基层卫生应急技术骨干掌握卫生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卫生应急专业知识、理论、程序和技能,提高风险沟通、现场调查分析和现场处置等能力。
(四)全员培训和知识普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卫生人员卫生应急知识全员培训。同时,要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宣传栏、张贴画等形式,以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群众为重点,以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以及灾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大力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难自救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卫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重点人才要纳入省级卫生人才培养计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投入,实施项目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落实紧缺人才开发工程卫生应急专门人才培训任务,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将卫生应急培训演练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卫生应急的人才培养、专业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演练中心建设和教材开发等需要。要实行项目管理,分年度安排经费,有计划、有步骤、有指导、有监管,确保各项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三)考核评估,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卫生应急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制订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健全监督、约束和奖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培训演练计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2013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参照本规划,制订具体的卫生应急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
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1985年8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5])106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同时属于省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效果的。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发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发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发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奖金一千元。
第五条 设立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委负责办理。
第六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直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经征得主持单位同意,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上。
(二)省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向业务归口的省直主管部门上报,经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市级以下学术团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市科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外省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允其申报。其申报程序同本条(一)款。
(四)国防专用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准,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凡属军民通用或军转民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项目,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一个获奖项目的奖金以最高额为准,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十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各市完成的、达不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各市予以奖励。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及申报程序等,由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奖金由市财政经费支付。 省直各单位完成的、达不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省直各厅、局比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条件予以奖励,其奖金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三月末。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辽宁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