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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1:54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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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前言
为推动本市企业同各兄弟地区企业之间横向的经济技术合作,以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对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经济技术合作的原则
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必须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运用自己的技术、资金、产品、劳务等,通过多种途径,与上海经济区、长江流域和全国各地企业,开展合资经营、补偿贸易、专业化生产协作、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技术咨询服务等多种经济技术合作形式,举办各种
经济联合实体。这种合作与联合,可以在同行业中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进行。
经济技术合作要择优发展,注重市场预测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发展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名牌和优质产品,大工业的协作配套,以及资源开发等。
经济技术合作既要讲互利互惠,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又要防止单纯考虑本企业利益而忽视全局利益。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对口支援,以及共同开发资源的地区,应当较多地使对方得益受惠,以利于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经济联合项目的资金来源
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发展经济联合项目所需的资金,应当采取多渠道的筹措方法,把可动用的资金集中起来,把资金用活、用好。
(一)可动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自有资金。
(二)可委托有关专业银行发行股票、债券,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入股。
(三)可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商请银行共同投资。
(四)可用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折算投资。
(五)可由有关专业银行提供卖方信贷。
(六)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与外商共同投资。

三、经济联合项目的投资计划指标
发展经济联合项目,应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尽量不铺新摊子。凡按国家规定必须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联合项目,应经当地政府批准列入计划,主要原材料供应随计划安排。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审批程序,应按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四、经济联合项目的产品分配和销售
经济联合项目的产品,应按国家现行计划体制的管理范围,进行分配和销售。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其超计划部分,由投资各方按商定比例分配;未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可全部由投资各方按商定比例分配。本市各企业从联合项目分得的产品,可自行支配使用或销售;如作为原材
料用于生产的,有关物资部门不得抵扣分配指标。

五、经济联合项目所得利润的分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企业所实现的利润,由联合各方按商定的比例先行分配,然后由企业向各自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本市企业从经济联合项目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必须贯彻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在不影响本企业完成财政任务的前提下,可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使用本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所分得的利润,除应缴纳所得税外,余下的全部留企业。
(二)发行股票集资入股所分得的利润,应先支付股票持有人的股息,然后按余额计缴所得税;再从税后留利中,按入股比例分红。股息与红利的总额,应按年计算,集体股一般以不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七点二为度,个人股一般以不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十五为度,具体幅度由企业
自定。分红后的多余部分,由企业列为专户公积金,自主使用;如经济联合项目发生亏损,企业可动用专户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或尚无专户公积金的持股人应共负经济责任。
采用债券集资入股的,不论经济联合项目盈利还是亏损,均应由企业按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略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并规定一定年限归还债券本金。发行债券经营经济联合项目所得的盈利,按规定纳税后,余下的部分可由企业自主分配;如发生亏损,则由企业自负。
(三)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应按还款计划先归还贷款(包括应付利息),然后再计缴所得税,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如按期归还贷款有困难,企业可商请银行延期归还;延期后仍不能归还,应由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偿还。
(四)部分采用股票、债券集资,部分利用银行贷款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应在兼顾银行和集资者两者利益的前提下,确定归还贷款及发放股息、红利的具体比例。
(五)利用外资投投所得利润的分配原则,应按国家有关中外合资经营的法律、规定办理。
(六)按上述规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个别企业,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
(七)各企业从经济联合项目中税后所得的利润,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余下的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自定。

六、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费收益的分配
为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并鼓励企业以先进技术向内地和边远地区转移,对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等各项收益,应当较多地留给企业支配。
(一)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所得的收入,按全额计缴百分之三的营业税。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以年度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的,全部留企业;超过部分,上缴财政和留给企业各百分之五十。如转让给国家确定的由上海对口支援的云南、宁夏、西藏等地区,年度净收益在
四十万元以下(含四十万元)的,全部留企业;超过部分,上缴财政和留给企业各百分之五十。
留给企业的这部分收益,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其他用作职工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自定。在使用这部分奖励基金时,应重点奖励直接参与取得科技成果的有关人员,并适当奖励其他有关职工。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诊断等费用收入,按收入全额计缴百分之三的营业税,然后将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全部留给企业,一部分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另一部分用作职工奖励基金,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自定。
上述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项费用的计取办法,可由合作双方具体商定。有的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技术的难易、承包的工作量等,商定一个数额,一次或分次收取;有的可以按单位产量计算,收取一定的金额;有的可以从所增加的利润或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一定
比例,提成比例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由双方共同决定;有的可以按派出人员的技术水平、贡献大小等因素,商定每人每天的服务收费标准。技术培训收费,可根据技术难度,材料、工具消耗,时间长短,人员数量等具体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派出人员及其待遇
各企业派往各地从事经济技术合作的人员,可从本企业职工中选派,也可聘用本企业退休职工或从社会上招聘。为调动职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并组织人才的合理交流,对派往外地的人员,在经济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派出在职职工的经济待遇,如从事经济联合项目的,可按联合企业的规定办理,由联合企业支付;如从事技术服务的,可按职工的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地区远近、时间长短等不同条件,提高他们的收入,提高的幅度由本企业自行确定,从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费收入中支付,也可由受
让方直接支付。派出在职职工的原有工资,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中,可分配给本企业的职工;暂未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不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条件下,也可留给企业使用。具体分配办法,由企业自定。
派出退休职工和社会招聘人员的经济待遇,如果报酬由派出企业支付的,可参照在职职工的办法;如果由受让方支付的,可由合作双方与退休职工或社会招聘人员共同商定,其他部门不要干预。

八、经济联合的审批和技术合作的安排
决定各种经济联合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因此,在经济联合项目中,对本市企业一方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利用外资的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批;对生产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使用本市企业
名牌产品牌号的项目,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其他的项目,都可由各企业自行审定,但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项目,各企业均可自行广泛开展,但应首先接受并完成本市经济技术合作领导部门安排的重点协作任务。
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经济合同法》办事。重大项目,可提请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各企业对各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都应按照市统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九、附 则
过去本市颁布或实施的同各兄弟地区企业经济合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和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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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6月23日上午,中国科学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九次院士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就加强防灾减灾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他指出,自然灾害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地震、洪涝、台风、干旱、风雹、雷电、高温热浪、沙尘暴、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森林草原火灾、植物森林病虫害等灾害在我国都有发生。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这些年来发生的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涝、2006年重庆和四川特大干旱、2007年淮河流域特大洪涝、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更是给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必须把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防灾减灾工作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


  他强调,加强防灾减灾工作,从长远看,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时空分布等规律和致灾机理的研究,为科学预测和预防自然灾害提供理论依据;二是要加强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监测站网的基础上,增加监测密度,提升监测水平,构建自然灾害立体监测体系,建立灾害监测—研究—预警预报网络体系;三是要深入研究各种自然灾害之间、灾害和生态环境、灾害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开展全国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加强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发,强化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预案的编制;四是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防灾减灾高技术成果转化和综合集成,建立国家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国家和地方灾情监测、预警、评估、应急救助指挥体系;五是要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将依靠科技建立自然灾害防御体系纳入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发展规划,并将灾害预防等科技知识纳入国民教育,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纳入全社会科普活动,提高全民防灾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六是要围绕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和灾害防治工作中尚未解决的科学难题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既学习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先进技术,也对人类社会共同防灾减灾作出贡献。


  6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就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出重要批示:在全国民政部门负责同志会议上,要认真传达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应对面上的抗灾救灾工作进一步作出安排部署。6月25日,民政部按照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指示,在全国民政部门负责同志会议上对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行了传达学习。为促进全国民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既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又紧密结合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实际,明确提出了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当前的抗震救灾、抗洪救灾工作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新时期防灾减灾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民政部门是负责抗灾救灾的重要职能部门,在防灾减灾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是当前民政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迅速组织传达学习。要通过学习贯彻,不断提高广大民政干部对防灾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当前抗震救灾和抗洪救灾工作,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断提高灾害防御和抗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准确把握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深刻论述了防灾减灾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防灾减灾工作的重点任务,是指导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指南。


  各级民政部门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讲话的主要精神,要深刻认识我国自然灾害形势的极端严峻性,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防灾减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致灾机理的研究,加强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发成果的应用,强化各类自然灾害预案的编制,建立国家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国家和地方灾情评估、应急救灾体系建设,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国际交流合作,切实把防灾减灾工作作为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深刻认识当前抗灾救灾工作的极端艰巨性,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积极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的挑战,千方百计减轻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履行民政部门职责,积极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


  三、紧密联系当前抗灾救灾工作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必须紧密联系抗震救灾和抗洪救灾工作,以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民政部门负责同志会议的部署安排,积极推进抗灾救灾工作。当前,抗震救灾还在继续,汛期已经来临,各级民政部门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抗洪救灾,努力做到统筹安排,统筹兼顾。要继续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进一步做好灾民安置工作,千方百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抓紧研究制定灾后生活救助政策措施,对优抚群体和“三类对象”、“两种家庭”(即孤儿、孤老、孤残对象和遇难者、伤残者家庭)给予特别关注和重点保障;尽快落实重建房屋补助政策,抓紧启动受灾农民重建住房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活秩序;认真做好募集汶川大地震“福彩赈灾公益金”和对口支援相关工作,大力推进灾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重建。


  要切实做好抗洪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灾情,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派出救灾工作组,做到应急响应人员到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生活安置和生活救助,做到救灾物资、资金到位和保障措施到位,确保抗洪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动力,按照讲话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努力做好当前抗震救灾和抗洪救灾工作,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积极推进新时期防灾减灾事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要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及时向民政部报告。


  

民政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运城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卫生局 山西省运城市财政局


运城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运城市卫生局 运城市财政局)

  为规范定点医院医疗行为、简化参合农民就医补偿程序、提高新农合管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新农合基金平稳运行,更好的为参合农民服务。依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筹资与补偿
  一、筹资标准
  2008年参合农民筹资标准为每人100元。其中盐湖区、河津市:个人20元、县级14元、市级10元、省级16元、国家40元;平陆县:个人20元、县级6元、市级10元、省级24元、国家40元;其余10县(市):个人20元、县级10元、市级10元、省级20元、国家40元。
  二、统筹模式
  我市采用“大病统筹﹢门诊家庭帐户”模式。合作医疗基金分三部分组成:大病统筹、门诊家庭帐户和风险基金。其中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及大病院外治疗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等。门诊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参合成员的门诊药费补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三、住院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比例:乡级起付线50元,补偿比75%;县级起付线200元,补偿比65%;市级起付线800元,补偿比45%;市外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40%;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决定》、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市、县中医医院在原有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参合农民住院全年累计补偿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包括数次住院补偿累计、大病院外治疗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等)。
  同年度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定点医院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透析、白血病化疗在市级定点医院一年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时,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儿科(14岁以下)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同级医院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参合农民门诊就医逐步实现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在本县(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打破乡镇卫生院界限,不需审批;参合农民欲出县就医时需到本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未登记者在县域外住院就医3日内患者(家属) 可采用面告、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说明备案,未备案者补偿费用下浮30%;市域内住院费用实行直接补偿制度;市外就医应选择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出院后1个月内到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跨年度者不能超过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补偿。
  住院病人入院前3天内能做为确诊住院病种依据的门诊检查,其费用可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章 慢性病门诊就医及大病院外治疗
  
  一、病种:
  (一)慢性病
  1、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2、脑血管疾病合并肢体语言障碍;3、糖尿病合并并发症;4、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5、肝硬化;6、类风湿性关节炎。(具体诊断标准见附件)
  (二)大病院外治疗(指门诊治疗)
  1、腹膜透析;2、脏器移植术后临床排异药物的应用;3、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确定标准:
  (一)、慢性病
  1、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
  临床主要指标和需要的检查资料:①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②心、脑、肾、血管中有两个以上出现器质性病变的辅助检查资料;③有高血压病住院史,并有近一年在定点医院治疗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脑血管疾病合并肢体语言障碍
  临床主要指标和需要的检查资料: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如偏瘫、失语等;②CT检查显示脑缺血或脑出血表现;③有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诊断证明。
  3、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临床主要指标和需要的检查资料:①有多饮、多尿、多食,体重减轻(三多一少)的糖尿病史;②有尿糖、血糖等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的化验报告单;③心、脑、肾、眼、皮肤五个器官中有一个出现器质性病变的辅助检查资料;④有近一年在定点医院治疗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
  临床主要指标和需要的检查资料:①有冠心病、风心病、先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心肌病等病史资料;②反复发作的胸闷、气短等临床表现;③心电图显示缺血或梗死;④心脏彩超显示心脏增大或心肌供血不足;⑤有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5、肝硬化
  临床主要指标和需要的检查资料:①化验:白蛋白低于正常、A/G倒置;②胃镜检查可见食道胃底静脉曲张或有肝腹水,并有出院诊断;③B超、CT显示肝脏表面不平、缩小,门静脉>1.4cm或巨脾。
  6、类风湿关节炎
  临床主要指标和必要的检查资料:①有骨关节变形,功能受损的临床表现;②有血沉、类风湿因子等相关的异常检查报告单;③X线检查必须有骨关节畸形;④有县(市、区)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确诊并出具的诊断资料。
  (二)、大病院外治疗
  1、恶性肿瘤
  临床主要指标和需要的检查资料:①有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②有CT、核磁共振、胃镜、病理切片等检查资料。
  2、各种脏器移植术后
  临床主要指标和必要的检查资料:①有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医院的诊断建议书;②有病历资料(复印件)证明进行过肝、肾及其它脏器移植术;③有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医院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长期服用的抗排异药物手续。
  3、腹膜透析。
  临床主要指标和必要的检查资料:①有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住院诊断证明;②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异常等检查报告单;③曾进行过腹膜透析治疗的相关资料。
  三、确定程序:
  1、个人申请。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病)申请表"。填写后连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近期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疗资料一并交本村卫生所。
  2、逐级上报。村卫生所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
  3、鉴定确诊。县(市、区)新合中心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诊,对需重新诊断者费用患者自负。
  4、公示名单。对确诊的慢性病或大病院外治疗患者,县(市、区)新农合中心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一周后,对无群众举报者,发放"慢性病(大病)门诊治疗专用手册",有效期到当年年底。
  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每年对慢性病审批一次;大病院外治疗患者根据情况随时审批。
  四、补偿标准
  (一)慢性病:门诊药费按60%补偿,每月补偿费用不超过50元,当月或每次购药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不可累计,过月作废。
  (二)大病院外治疗:门诊发生的与其病情相关的费用按60%补偿,每月补偿费用不超过35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4200元。
  五、就医程序及补偿办法
  患者持《合作医疗证》和本人"慢性病(大病)治疗门诊专用手册"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开展直接补偿工作的定点医院按补偿标准进行直接减免,随后于每月21-23日将①慢性病(大病)支付凭证(患者本人签字);②门诊治疗处方;③国家医疗事业单位正规票据;④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偿明细表,报县新合中心进行核报。患者也可用现金在未开展直补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随后携带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及"慢性病(大病)治疗门诊专用手册";②购药处方;③正规购药发票,到县(市、区)新合中心每两个月补偿一次。
  
  第三章 特殊病种的补偿
  
  一、分娩
  (一) 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不分医院级别,服务“打包”,定额补偿300元。住院分娩费用不足300元时,按实际花费金额补偿。
  (二)、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按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三)、手术分娩执行住院补偿标准。
  (四)、新生儿一切费用不纳入参合孕产妇住院费用补偿(新生儿缴纳参合金者除外)。
  二、意外伤害
  患者在务农、经商、打工等活动中导致身体受到的意外(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伤害,同时无责任方;意外伤害的补偿需经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其费用下浮20%后,按规定比例补偿。
  
  
  第四章 不予补偿费用疾病
  
  一、意外伤害
  (一)、交通事故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虽未违规,但有责任方)。车辆、摩托车、船只、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而造成身体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二)、工(公)伤
  1、在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劳动过程中造成身体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2、务工从业期间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
  1、因公共或个人设施的缺陷造成意外伤害应有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2、学生在校(包括外地上学)及上下学途中造成的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二、外伤
  因肇事、斗殴、酗酒闹事、家庭暴力、自杀、自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事故
  因医疗纠纷,经法定机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四、其它
  1、因纠纷、肇事、斗殴、酗酒、酒后闹事、服毒、家庭暴力、吸毒、戒毒等所发生的非外科疾病费用。
  2、违法、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造成本人及他人身体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3、进行非法活动或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诊疗项目的补偿
  
  一、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
  3、医疗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等。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手术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胸、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预防接种、各种疫苗费、疾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签定、亲自签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项目费用。
  5、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三)诊疗设备、材料、器材项目类
  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脑耳胶、避孕药具、排卵试纸、早孕试纸、家用检测治疗仪器、便携式器械、轮椅、住院生活用品、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取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他特殊材料。
  (四)其他
  1、不育(孕)症、节育术、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婚前检查费。性病防治费用。
  2、非本院辅助检查费用。
  3、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各种费用。 
  4、凡在非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二、按比例补偿的诊疗项目
  1、患者住院期间所用特殊医用材料及植入人体的医用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人工器官等)单价在100元/种以上,国产的个人自付40%;进口的自付65%;合资的材料费用在一千元以下者参照国产比例,一千元以上者参照进口比例。
  2、核磁共振、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护、动态心电图等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00元的项目,有病理诊断者,70%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无病理诊断者,60%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剩余部分患者承担30%,医院承担10%。
  3、单项治疗项目100元以上(如内窥镜、γ-刀等),患者自付20%后,按相关规定补偿。
  4、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验项目,可将80%的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5、《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进口药品其费用按80%纳入补偿范围。
  6、患者住院期间输血费用按60%纳入补偿范围。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08年度,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