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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02:21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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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正确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使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有所遵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在本省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是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组成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颁发生效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抵触,即丧失其效力。
第五条 涉及全省各方面工作的重大的、长远的、基本的问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尚无规定,我省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的;
2、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已有原则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加以具体化的;
3、审判、检察工作需要做出重要规定的;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自己制定的。
第六条 哈尔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需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议案或建议;
2、拟定草案;
3、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4、对草案进行表决;
5、正式颁布。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社会团体、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提出的一年或数年的起草地方性法规的计划,应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拟订,也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拟订。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受委托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分别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的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审查后,正式提出审查报告,同草案一起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反复推敲,使其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适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且要结构严谨,含义清楚,条文精炼,文字准确。
第十四条 在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拟订单位应同时提出关于该草案的书面说明,并列出与该草案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对于省内现行的、与该草案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措施、指示、命令等文件,也应详细列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请拟订草案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拟订草案单位的人员对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负责给予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管机构要根据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报告。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地方性法规,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同时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黑龙江日报上正式公布。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颁布后,非经修改或废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其执行。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8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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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煤建设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煤建设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黑龙江、河北、安徽、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字〔1997〕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附件: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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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企业名称 | 分摊额 |地址 |
|----|--------------------|-----|--------------------|
| 1 |中煤第一建设公司 | 80 |河北邯郸市丛台东路52号 |
|----|--------------------|-----|--------------------|
| 2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100 |河北邯郸市丛台东路56号 |
|----|--------------------|-----|--------------------|
| 3 |中煤第三建设公司 | 70 |安徽宿州市汴河中路 |
|----|--------------------|-----|--------------------|
| 4 |中煤特殊工程公司 | 30 |安徽准北市相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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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煤第五建设公司 | 80 |江苏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 |
|----|--------------------|-----|--------------------|
| 6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 30 |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24号 |
|----|--------------------|-----|--------------------|
| 7 |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 | 30 |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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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煤炭工业国际技术咨询开发公司 | 20 |地址同上 |
|----|--------------------|-----|--------------------|
| 9 |北京中煤斯达设备物资部 | 10 |地址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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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北京中煤建设开发公司 | 10 |地址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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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北京中煤瑞力岩土工程公司 | 10 |地址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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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 | 10 |地址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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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北京中煤凯华技术开发公司 | 10 |地址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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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北京建安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 10 |北京朝阳区安慧里一区九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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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0日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
现将《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是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很好解决。《办法》的出台,是铁路检查危险品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步骤,为今后检查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工作提供了依据。为了很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各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
作:
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加深对检查危险品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了解检查、处理危险品的方法和要求,提高执法水平。
二、要利用列车、车站广播、布告、宣传牌等形式,向旅客宣传《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铁路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铁路法》刑事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明确告知旅客禁止和限制携带、托运危险物品的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铁路各级公安机关和客运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共同做好检查危险品工作。对参加检查人员要在上岗前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检查危险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研究解决。

附: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以及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
第三条 旅客进入下列场所,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
(一)铁路车站站舍;
(二)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运、寄存场所;
(三)车站在站舍外划定的候车区;
(四)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
(五)检票口内的通道、站台;
(六)旅客列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和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危险品种类及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条 铁路车站和列车应当利用广播、在醒目位置摆设宣传牌等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法规中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处罚的规定,明确标定禁止携带危险品的种类、品名和限制携带危险品的数量,告旅客周知。
第六条 运输安全检查由铁路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
第七条 实施运输安全检查时,铁路公安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铁路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铁道部统一样式的“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样式见附件一);旅客列车客运、车辆、餐饮等乘务人员在值乘列车上检查危险品,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
检查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上述标志,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旅客要文明礼貌,不得有粗暴、侮辱性的语言和行为。
第八条 运输安全检查的方式包括仪器检查和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时,一般由旅客自己打开行李、包裹,交检查人员查验。必要时,也可由检查人员开包查验。开包查验时应保证旅客物品完好。因检查人员工作不慎造成旅客物品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运输安全检查的,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或者托运行包。旅客因拒不接受安全检查而被拒绝进站或者因携带、托运危险品被查获影响乘车的,由旅客个人负责。
第十条 检查人员查出旅客携带、托运危险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铁路车站查获的危险品如属于法律规定个人不得持有的违禁品,或者携带、托运危险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交由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该站不设公安派出所,车站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派员处理。
第十二条 旅客列车上的运输安全检查由列车乘务人员实施。旅客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运输安全检查,铁路公安人员可以强制检查。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上查获的危险品由值乘的乘警妥善保管,列车其他乘务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列车停站时一律交车站处理。车站设公安派出所的,由乘警按铁路公安站车交接程序向派出所移交;车站不设公安派出所的,则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给车站,车站应当按照乘警意
见, 对接收的危险品作封存或其他处理。客运记录应当交乘警一份, 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 旅客在车站携带、托运危险品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者携带危险品乘坐旅客列车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其中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铁路公安人员可以实施当场处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数量较大
、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旅客进站上车后,如能主动、全部交出其所携带、托运的危险品,对其携带、托运危险品的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客运部门应当分别将没收的危险品逐件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拍卖或者作其他处理,所得钱款按罚没收入全部逐级上缴铁道部财务司。对查获没收的危险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拿用、调换和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旅客对没收及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后出现的新的危险品,应当禁止、限制携带、托运的,由铁道部向社会公告。在运输安全检查中,对是否属于危险品有争议的,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公安局。

附件一: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样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
| 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 | |
| | |
|核发机关:(章)_____编号:______ |60mm
|值勤地点:____铁路局____分局____车站| |
| (集团公司) (总公司) | |
| | |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 ↓
|------------------------|--
|←----------90mm--------→|
注:本证核发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

附件二: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样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 | ↑
| (加盖铁道部罚没财物监制章) | |
| 编 号:№0000000 | |
| 旅客_________,因携带(托运)危险品进 | |
|站,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 |87mm
|项的规定,现将危险品_______共___件予以没收。 | |
|被没收财物人:(签名) 没收人:_____车站(签名)| |
|第 联存根(收据) 年 月 日 | |
| (加盖分局或总公司章) | ↓
|----------------------------|--
|←----------185mm-----------→|

附件三:危险品种类及常见危险品品名

(一)禁止携带和办理行包托运的危险品:
1、爆炸品:如炸药(含黑火药)、雷管、导火索、鞭炮、烟花、摔炮、
拉炮、发令纸等。
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
3、易燃固体:如硫磺等。
4、压缩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等。
5、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
6、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敌敌畏等。
7、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双氧水、苛性钠等。
8、放射性物品。
9、氧化剂。
10、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镁、铝粉等。
(二)须出具合法持有手续方可携带的危险品:
1、枪支:包括各类军用枪、各类射击运动枪、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
枪、火药枪、麻醉注射枪及其他各类能发射金属弹丸、具有攻击性的
武器。
2、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
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三)限量携带的具有危险物品性质的生活用品及每人次最大携带量:
1、气体、液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指甲油、定发水、染发水20毫升。
3、酒精、香水、冷烫液100毫升。
4、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300毫升。



199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