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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3:39:04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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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暨开展2001年度科技创新奖评比

广发技字[2001]765号

2001年度科技创新奖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各推荐单位按照办法要求积极推荐本单位的科技创新项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影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影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由科技司归口管理。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科技处。
第五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科技司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常委中遴选,报总局审批确定。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
第八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 获得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奖状、证书。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参加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比。
第十七条 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本年度广播影视总局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
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复审: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总局科技司复审。
(四) 终审:复审结果报送总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行业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 对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经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总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总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
附件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九、附件目录
1、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
2、应用证明
3、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或查新报告
4、其他证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制

附件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45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规格大小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项目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单位》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并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推荐单位》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在“可”或“否”上划“∨”。
《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应填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学科(专业)分类》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学科(专业)分类代码》填写。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推荐项目所属行业在相应字母上划“∨”。 国家标准《GB 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16个门类:(A)农、林、牧、渔业;(B)采掘业;(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G)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I)金融、保险业;(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N)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P)其它行业。
《任务来源》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F.其他单位委托: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项目详细内容
《项目详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l、《立项背景》应当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立项目的。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科学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据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一般不应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特点叙述。
(l)总体思路。
应简要阐述针对立项目的,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立法、新方法,来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创造出什么样的新成果。
(2)技术方案与创新成果。
应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应用了哪些理论、技术和方法,在研究开发、推广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了哪些关键技术,在技术上有哪些创新,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
(3)实施效果。
应简要阐述该项成果的转化程度,应用范围及推广情况。
①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行业技术跨越的促进作用。
②社会公益类项目应突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对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
③重大工程类项目应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
3、《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填写,是推荐项目和推荐书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发现、发明及创新点”是项目详细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练,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无须用抽象形容词。每个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提出须是相对独立存在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的创新点是指:在研究、开发、推广以及产业化中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和解决的关键技术。
4、《保密要点》是指推荐项目的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中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
5、《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应就推荐项目的总体科学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同当前的国内外先进的同类研究和同类技术用数据或图表方式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叙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6、《应用情况》应就推荐项目的应用、推广情况及预期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栏中填写的数字应以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并必须切实反映由于采用该项目后在推荐前三年所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
“经济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应就生产或应用该项目后产生的直接累计净增效益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作出简要说明,并具体列出本表所填各项效益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社会效益”是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扼要地做出说明。
四、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应包括推荐项目中所含的全部专利申请情况及已获得的国内外专利。
五、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
“创造性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人对本项目独立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并与《发现、发明及创新点》栏中的内容相对应。
六、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是核实主要完成单位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准确无误,并在单位名称栏内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主要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单位对本项目做出的主要贡献。
七、推荐、评审意见
《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填写,内容包括:根据项目创造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性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八、附件
附件是推荐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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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计算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部关于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计算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为做好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实现方式
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的计算机管理不再下发管理软件,而是对1997年国际商务考试报名软件(RKWS)加以改造来实现对1999年国际商务考试的报名工作的管理。
二、考试代码设置
根据“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78号)对考试设置的最新规定,我中心对国际商务考试的代码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请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修订后的代码表进行报名和信息采集。
三、管理系统改造方法
根据考试代码设置,对1997年国际商务考试报名系统中的DBFSTRU子目录下的两个系统数据库做如下改动:
1.将国际商务专业数据库GSZY中的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所对应的四条记录从库中删除,同时增加“其它语种”一条记录。
2.根据人办发〔1998〕78号文对国际商务科目数据库GSKM中的考试日期(KSRQ)、考试时间(KSSJ)两项内容进行修改。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3537871,63537673。
附件: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代码表
附件
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代码表
-----------------------------------------
|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
| 02.国际 |3.国际商务师 |01.英语 |1.专业知识 |
| 商务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 | |02.其它语种|1.专业知识 |
|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4.助理国 |01.英语 |1.专业知识 |
| |际商务师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 | |02.其它语种|1.专业知识 |
|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1998年12月30日

关于开展公用电话收费检查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公用电话收费检查的通知

工信部清[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用户对公话超市、话吧、IP超市、有人职守电话等公用电话违规收费问题反映强烈,我部对此高度重视。公用电话涉及用户人数众多,点多面广,为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到位,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其代理代办点的公用电话收费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违反国家资费政策及公用电话的相关管理规定,不明示资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等;

(二)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终端计费设备,或者私自修改计费设备违规收费;

(三)违反《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信部清[2007]414号)规定,对拨打电话被转接至语音信箱、秘书台等业务平台时,在用户未确认的情况下收费;

(四)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到2008年9月结束,为期3个月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

2008年7月至2008年8月,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自行组织安排本公司的自查工作,精心部署,扎实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本公司自查的有关情况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送我部。在自查过程中,各电信企业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互相监督,交互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各通信管理局反映。通过自查,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用电话相关管理举措,健全日常监督机制,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二)检查阶段

2008年9月,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组织对本辖区内电信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电信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将本辖区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部。

三、检查要求

各通信管理局和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有效地规范公用电话收费行为,重点是公话超市、话吧、IP超市等公用电话服务场所。各通信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电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各电信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加大对各级电信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典型案例要通过社会媒体予以曝光,认真履行社会监督和公共管理职能,构建和谐有序的电信消费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