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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9:30:26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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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鹿城友谊奖”是包头市政府向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授予的荣誉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名额。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及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在我市工农牧、生态环保等领域服务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我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我市投资的国外友好人士。
  
  (五)对应聘(邀)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合作中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的评选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为我市积极引进智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指导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六条 评选标准

  (一)在我市工农牧及生态环保等领域服务的经济技术、管理类专家及科教文卫领域专业类专家重点评价:指导聘请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管理难题,所取得的引智成果或技术应用对包头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科教文卫领域服务的科教文卫专家重点评价:
  
  1.引进世界科技前沿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指导聘请单位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在国际或国内争得了荣誉。

  3.从事语言教学专家,在我市工作半年以上,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传授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等,在从事的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成立鹿城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包头市公务员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是表彰奖励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由3—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公务员局认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聘任。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鹿城友谊奖,由聘(邀)请外国专家单位提出,一般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逐级审核。

  (一)鹿城友谊奖的申报

  1.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聘(邀)请单位填写《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由主管部门报送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局。

  2.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聘(邀)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填写并审核《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后,报市公务员局。

  3.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聘请单位填写《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经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

  (二)市公务员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赴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一)鹿城友谊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二)鹿城友谊奖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审终评两级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公务员局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接到正式通知前,不得向申报人员透露有关情况。


  
  第六章 奖励形式



  第十一条

  (一)对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荣获鹿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以包头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奖杯、荣誉证书以及纪念性奖品,以包头市市长名义致函获奖者本人,表示慰问和祝贺。

  第十二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专家,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二)公开宣传报道获奖专家及其事迹前,应当征得聘(邀)请单位和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____年度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

附件











年度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













聘 请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主管部门电话:

主管部门传真:













填表说明



1.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聘请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

2.职务是指专家在国外工作单位现任或曾任(指退休专家)的职务。

3.专家受聘期间从事的工作是指担任的实职、顾问、咨询、讲学等。











姓名


英文

全名





照片




中文译

名全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专业





国外职务





学历







护照号





学位







专家掌握

的语种





专 家 类 别







国外联系

地 址

(中外文)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来华前工作单位或国外派遣单位

(中外文)







国内聘请

单 位


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单位

简介







获国内其他

奖项情况







专家专长







在华工作简历:专家历次来华时间及受聘期间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









在华工作

时间累计






合计 年 个月




主要贡献:(不超过1500字,其他材料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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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面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精神,重点抓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认真整顿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村民委员会,力争在三、五年内改变村民委员会的面貌,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
了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村民委员会肩负着凝聚村民群众,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适应新的形势,不断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团结带领广大村民致富、奔小康,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日益成为农村基层的重要组织实体。但是,必须看到,实现村民自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只是在实现村民自治的道路上取得了初步的成绩,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
不平衡;少数村民委员会软弱涣散,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否则,不仅难以完成新时期党在农村的历史任务,而且将严重削弱甚至动摇党在农村的工作基础。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遵照中央的要求,切实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
程。
二、明确村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今后三、五年,村民委员会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
(一)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一个团结、坚强受到群众拥护的好的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出一个好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并建立明确的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发挥作用;
(三)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切实做到村内的重大事务由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经济发展快,公益事业办得好,社会管理有序,村容村貌整洁;
(五)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间纠纷调处及时,村风民俗好;
(六)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保证
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当前,要切实重视对软弱涣散村民委员会的整顿,把此项工作作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点。整顿软弱涣散的村民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力争在三、五年内,将本地区软弱涣散的村民委员会整顿、建设好。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是把村民委员会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是村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对于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在建立、健全和完
善村民自治制度中,一定要把村民直接选举制度作为重点继续抓好。要以省为单位统一部署,统一届期,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由村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要坚持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让选民秘密填写选票,并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为了
搞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要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制度,保证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结束以后,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方面,有条件的村,都应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指导、帮助各地农村建立村民自治章程的工作,以规范广大村民的行为,保证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抓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同时,要继续抓好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和对先进乡镇及先进村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以地、县两级为主,要分期分批地在三年内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遍,并不断探索培训的新形式。评比表彰要注重质量,形成制度,
防止形式主义。
四、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要继续按照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的目标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民基发〔1994〕5号)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开展这项活动中,一定要明确各级的责任:省的重点是抓规划,抓示范县(市)的
建设;地(市)的重点是抓示范乡(镇)的建设;县(市)的重点是抓示范村的建设。要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真正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面上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办发〔1994〕11号)的要求,切实
做好达标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命名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命名管理办法,并注意不断巩固示范成果。
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常抓不懈,并且帮助民政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民政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村民委员会建设日常工作的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振奋精神,理直气壮地抓好这项工作。要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都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定今后三年或五年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具体规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在抓
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与乡镇政权建设工作,调查研究乡镇政权建设工作中出现地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与建议。各地要充分利用地方机构改革和各级党政抓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时机,及时反映人员不足和经费缺乏的问题,争取党委、政府和
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省级民政厅(局)要切实负起抓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责任,并督促下属民政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把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做好。



1995年2月27日

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8〕181号

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
第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预算,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专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
(二)促进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扶持园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四)专利表彰奖励;
(五)配套资助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项目; 
(六)培育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七)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者行业,以及区(县)财政能够解决配套资金的项目,专利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且申请专利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资助:
(一)已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
(二)已获得国家受理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已获得国家授权且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四)已获得国(境)外授权且能为本市带来经济效益的专利。
申请资助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提出,并按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金额直接向申请人发放资助资金:
(一)申请中国专利的,资助金额为依法向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际缴纳的申请费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再资助二千元;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三万元的资助,每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五千元的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资助二千元。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国(境)外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四项;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二项。
首次申请专利且当年度申请专利超过五十项的,一次性再资助二万元。                             
第八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评审,属于专利技术转化实施项目的,或者属于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项目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获得扶持的单位应当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措施和绩效目标。
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照以下规定金额给予奖励: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三十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十六万元;
(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十二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八万元;
(三)获得汕头市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三万元;获得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一万元;获得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六千元。
第十条 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结合当年度专利扶持资金预算情况,以国家、省的扶持金额为上限,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配套资助资金。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只配套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承办专利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或者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到本市专利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扶持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二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免费代理专利申请专项活动中,代理向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专利的,专利扶持资金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取的申请费用。
单位或者个人在前款规定的免费代理专利申请专项活动中,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的,不得就该项专利申请提出资助。
第十三条 对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持金额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或者项目结题,定期将使用绩效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开展专利扶持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专利扶持资金,两年内不再给予扶持:
(一)不按照合同使用专利扶持资金的;
(二)不按时提交专利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的;
(三)不配合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验收的;
(四)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项目结题的。
第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政过错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