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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30:03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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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已经2012年2月2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公益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七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每年的八月为本市的全民健身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应当集中组织全民健身宣传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应当优惠或者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或体现风俗传统的全民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采取措施促进各体育社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并将其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制定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方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作为对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职工体育健身指导方案,积极推广工前(间)操等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成立健身俱乐部、举办职工运动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动和引导社区居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并根据社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积极扶持农村体育,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定期开展综合性或者单项农民体育健身比赛活动。鼓励村民委员会和个人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规定的指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设置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建设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篮球场、小型足球场、羽毛球场等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辖区内居(村)民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应当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全民健身场所。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场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美观耐用,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全民健身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并配备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健身器材。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沿江(湖、河)风光带等公共场所应当结合自然条件,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登山道、自行车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按照产权人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公共体育设施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收费的,应当依法经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收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或者旧城改造开发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人口、占地规模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配套规划建设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办学校应当在保障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维护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居民住宅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全民健身的投入,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健身的基本需求。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出资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赞助。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留名纪念。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全民健身工作人员,在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全民健身工作。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接受培训和提供服务的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为居(村)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健身项目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全民健身指导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和收取成本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施名录应当包括设施名称、地址、开放时间、收费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国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教育、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当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纳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相关要求向公众开放或者未公示服务内容以及开放时间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体育、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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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种子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5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10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重点后,已请求协会资助本项目;
  鉴于协会特别根据上述情况,已经同意以本协定下文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本协定构成整体所必要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MOF”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
  (b)“MAAF”系指借款人的农牧渔业部;
  (c)“种子中心”系指本协定附件5,A部分中所列举的中心;
  (d)“省”系指本协定附件5,A部分中列举的种子中心,位于借款人所在的省份;
  (e)“NSC”系指借款人的“中国种子公司”,是农牧渔业部的一个单位;
  (f)“BSF”系指借款人的中央的农垦局,是农牧渔业部的一个单位;
  (g)“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本协定第3.05节中所指的一个协议或几个协议;
  (h)“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一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1,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双方协议,随时对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中国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的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在二00五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农牧渔业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及农业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借款人为能在实施本项目时,起到协调和协助的作用,应在农牧渔业部内保持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顾问小组,其职能和职责应为协会所接受。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服务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中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应根据为协会所同意的规划,实施本项目的E部分中所规定的培训。
  3.04节 借款人应:
  (a)在执行本项目G部分中所提到的研究时,应符合协会所同意的职权范围和日程表;
  (b)在不迟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协会准备并递交一份包括根据本项目的各个目标而进行的研究的主要结果的报告。
  3.05节 为了实施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与各省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应为协会所接受,而且应特别包括本协定附件5B部分中的提到的安排。
  3.06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应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该协议中任何一条规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足以反映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任何一部分的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送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副本;及
  (iii)向协会送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记录等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后的第二年止;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所提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另外写出一份意见书,其中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及
  (b)“项目执行协议”已经借款人和每个省的代表正式批准或核准并经签字和分发。
  6.02节 “通则”第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写入送交给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即:该项目执行协议已经协议的各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他们产生了拘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一百二十天(120)作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书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日生效。附件、项目执行协议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副行长
       张 再            S·S·柯尔玛尼
      (签字)             (签字)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 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八条 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十条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草案、预算及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技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市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事编制的管理、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根据需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市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等重大事项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决策。
(一)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方面主要研究决策下列事项:
1、审定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2、审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面积区域的划定;
3、审定国家级、省级土地整理项目;
4、审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5、审定经营性开发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6、涉及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和重要矿业权出让等矿产资源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7、审定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方式;
8、审议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有关政策;
9、审定全市基准地价的制订、更新、调整以及经营性用地地块出让底价;
10、审定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
11、审议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
12、审定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13、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方面主要研究决策下列事项:
1、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和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2、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及重大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3、审批专项规划和重要城镇规划;
4、审批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5、其他规划事项。
(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方面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市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余和超收资金的安排使用等内容。
1、审定年度政府预算草案;
2、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切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市级预备费的管理和使用;
5、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
(四)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1、审议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2、审定涉及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
3、审议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产权收益运用计划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
4、审定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5、确定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度;
6、审议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七章 强化督查落实

第三十三条 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四条 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长。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坚持每周工作预安排、每月重点工作计划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需要向市长请示和汇报工作,要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然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请示汇报事项的重要紧急程度并结合市政府的总体工作统筹安排部门领导向市长请示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长需要听取战线或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时,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情况统筹安排时间并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分管副市长或部门主要领导。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矿联席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市政府半年或全年的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常务副市长审核提出,报市长确定。全局性重大待决事项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先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请市长确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由承办单位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市长审定。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长主持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核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或修订、废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文电以及各区县、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十二)市政府领导认为应提请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议题涉及下列内容的,在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核前,应先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区、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区、街办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讨论;
(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主办部门应先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对需要做出科学预测和评估择优的重大投资项目、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主办部门应先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和论证;
(四)对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审查。
第五十条 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按本届政府届次和年度编次列名,具体表述为××届××次、××年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五十三条 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总结交流并安排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
(二)通报各战线工作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三)安排部署各战线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向各战线通报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四条 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提出,分管常务工作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五十五条 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一般由综合部门列席会议或根据需要由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 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由秘书长审定。
第五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确定。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需要先行组织协调和广泛征求意见。
第六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六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审核。
第六十二条 市矿联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有关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有关处室(下属各矿、公司)负责人参加。市矿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全市城市发展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涉及全市社会和谐稳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涉及为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发展提供服务支持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首月上旬召开,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十四条 市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各部门和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处室(下属各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和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行政办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确定,并将所拟定议题提前一周提交双方研究议定,以便会议顺畅进行。
第六十五条 会议纪要形成后分别由市政府市长和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签署明确意见后下发执行。
第六十六条 会议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和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行政办负责督办落实并随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的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主要包括:
(一)确定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六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确定。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七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合理编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矿联席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
(一)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附汇报材料,由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
(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签意见,送市政府秘书长按轻重缓急,合理编排会议议题, 报请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属于紧急突发性事项的议题,有关部门可即时按程序报批。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
(三)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全体领导,通知各参会单位。会议通知采取书面方式,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他议题。
第七十二条 严格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矿联席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进行审核把关。
(一)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主汇报单位要将汇报材料于会议前2天送市政府办秘书科,秘书科于会议前分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早准备发言意见。
(二)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对上报的议题,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四种议题不上会”,即市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以正式文件请示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未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三)汇报单位根据协调意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主题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请求解决的问题要明确具体,有的应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汇报材料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白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汇报材料的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对提请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送审稿”字样。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错漏、字迹不清等问题。
第七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市政府各类会议。
(一)参加市政府例会的部门人员必须是市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1名副职和1名助手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与会。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必须在会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安排1名负责人与会。
(二)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一般应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一事一议,言简意赅,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相关部门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会议期间,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签到,所有与会人员都要自觉关闭通讯工具。
(三)市政府各类会议纪要一般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切实贯彻落实,并按会议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七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说明)。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七十七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属于法规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或其他方式公开。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是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职能部门的业务,不得报市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
第八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除坚持自学外,还要认真参加市委中心组学习和理论研讨活动,每年要撰写2—3篇有一定深度的理论文章。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通过举办专家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每季度安排一次。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每年亲自撰写一两篇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考察报告。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的新闻报道,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得私利。
第八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副秘书长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十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出国活动,经费由财政承担,其它出国活动经费由部门自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