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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6:46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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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文化部 中国工商银行


文化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文产函〔201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文化部各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直属分行:
  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对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的要求,2010年3月10日,文化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文化产业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将对方作为最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
  文化部作为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部行合作机制框架下,将大力支持中国工商银行为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政策保障和重点文化项目金融业务的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与协助。中国工商银行作为中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将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在符合中国工商银行信贷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范围内,为文化部及其下属单位、国内优质文化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文化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将在以下领域择优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及其产业项目;
  2.文化部评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其产业项目;
  3.经文化部推荐报送,被列入商务部、文化部等4部委公告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重点出口企业和项目;
  4.符合《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即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好,关联带动作用突出,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有效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扩大文化产品出口的产业,并经文化系统组织推荐的优质文化企业和项目;
  5.符合《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所强调的发展重点要求,即涉及演艺业、动漫业、文化娱乐业、游戏业、文化会展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十大门类,以及其它经文化系统组织推荐,符合中国工商银行信贷政策及内部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的文化企业和项目;
  6.符合商务部、文化部等7部委共同制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并经文化系统组织推荐的优质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
  二、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将在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扩展服务领域,积极向转企改制的优质文化企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经文化系统组织推荐的优质文化企业和项目等提供全面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托文化部政策和资源优势,通过提供并购贷款等产品服务优先支持文化企业重组并购和文化体制改革,培养和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做强做大;
  2.对优质文化企业建设类融资项目,将综合运用中长期贷款、临时周转贷款、搭桥贷款、备用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结构化融资产品组合,集约控制融资成本;
  3.利用自身的网点、网络和科技优势,向优质文化企业提供债券融资工具、公司理财、信用增级、代发工资、电子银行、银行卡及现金管理等服务;
  4.为优质文化企业在境内外实施IPO、股票再融资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利用下属投资银行为企业债券发行、重组改制、境内外上市等项目提供方案设计、发行担保和中介选择等服务;
  5.发挥资金、结算、产品、人才等综合实力优势,借助遍布国内外的机构网络,积极扶持打造国家重点文化企业,并支持优质文化企业“走出去”,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国际化的贴身金融服务;
  6.根据文化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供包括受托管理或受托顾问、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在内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
  7.结合文化企业的特点和中国工商银行“争创一流服务价值”的理念,优化业务流程,实行差别化服务;
  8.针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运作特点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在管理模式、信贷流程、产品创新、服务价格等方面采取不同于大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
  9.积极配合文化系统开展的各项创新性工作,参与文化系统组织的文化企业融资专项对接、金融培训活动等,协助规范文化企业财务制度,提供金融产品、产权交易、贷款担保、产业政策、企业诊断等方面的信息咨询。
  三、开展全面合作
  文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全力支持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行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
  1.向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行推荐有金融需求的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
  2.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优势,加强与其他产业规划管理部门、担保、评估、产权交易等相关机构的交流沟通,积极争取上述部门对文化企业融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文化产业融资创造良好环境;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调整思路,确定文化产业重点扶持方向。通过搭建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和优质项目数据库,向中国工商银行进行项目推荐,实现项目资源共享,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4.加强与中国工商银行的联动,共同组织文化企业融资专题讲座和培训活动,邀请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行参加“宣讲、咨询、指导、服务”等各种融资专项对接工作;
  5.适时以研讨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向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行通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典型工作实例和有关信息,并提供有关政策、行业知识支持。
  四、工作要求
  1.接到通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中国工商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尽快建立部行合作机制框架下的文化系统与中国工商银行省级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工作责任到人。请于2010年5月31日前确定一位科级干部为联系人,填妥附件“文化系统与中国工商银行省级合作机制联系信息表”,分别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公司业务一部。表格内部分联系信息将在中国文化产业网(www.cnci.gov.cn)“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专栏中公布,以便各地文化企业进行业务咨询。
  2.各省级合作机制要切实履行沟通信息、合作培训、项目报送和跟踪的职责,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政策和行业知识支持,建立有效的文化金融服务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本地区包括地市相关部门在内的联系合作机制。
  3.融资额度在1亿元(含)以内的文化产业贷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自行评审后可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当地分行推荐,并通过“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报备;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的文化产业贷款项目,由各省级文化厅(局)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全国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报送,经文化部评审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推荐。
  4.每季度第一周内,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将上一季度直接受理的文化产业相关业务情况通报当地文化厅(局),并由其整理,上传至中国文化产业网“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许蓉、辜科伟
  联系电话:010-59881793、1877
  传真:010-59881793
  联系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宫鉴、许睿
  联系电话:010-66106908、7573
  传真:010-66106454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系统与中国工商银行省级合作机制联系信息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13/001e3741a2cc0d7edbc901.doc


                            文 化 部
                           中国工商银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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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11月15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该文规定: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需进行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在编排、印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在流通领域发生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所牟取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交当地财政。北京地区发生的问题(包括中央一级单位),按上述分工原则,由北京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1988年7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和《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重申了有关法规。同时为了加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责任,对经济和行政处罚作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各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对违禁出版物的查处工作。特此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汛期历来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的易发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洪水、台风、强热带风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高温、高湿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特别是针对灾害性极端天气情况,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尤其要加强各类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单位、部位、场所,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强化措施,限期整改。

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吉林省吉林市丰兴煤矿“4·6”透水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善福联营煤矿“4·13”透水事故、河南省煤层气公司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井下构筑的防水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组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排洪设施,并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要停产撤人,实施24小时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山、尾矿库,认真排查治理水害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要对截水沟进行清理疏通,对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要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尾矿库企业要对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设计要求;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等野外作业要采取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措施;油气集输站场内设施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要防范和应对极端灾害气候情况,确保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要及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防台风(风暴潮)等专项应急演练;存在联合作业的生产作业设施,各项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要有效衔接。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控,落实防止超温、超压的措施;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在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烟花爆竹产品要采取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并加强巡查,防止受潮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设施的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避灾避险。同时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引发的各类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以及起重机械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立即停止高空作业。

道路交通系统要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大对桥梁、涵洞、边坡的监测巡查,发现危及过往车辆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封锁道路,及时处置。民航、航运、渔业船舶等企业要加强防雷电、防暴风雨的措施,确保飞行(航行)安全。铁路部门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崩塌落石、滑坡的挡墙、护坡、隧道口、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要加强巡守监护,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隐患或线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采取拦、停、扣车措施。

其他各类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密切关注和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三、完善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应对自然灾害各项预案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并加强演练,做到超前谋划、周密部署。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气象、海洋、地质、水利、地震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搞好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要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凡是受洪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和企业单位,在台风、暴雨期间必须立即停产撤人。要加强对水库、河道、湖泊、堤坝、矿区等重点部位的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密切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开展救援,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靠前指挥,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落实责任,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防汛抢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解决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要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汛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予以解决。要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冶金、交通、铁道、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水库、大坝、电网、桥梁、危险品储运、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汛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