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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58:36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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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下统称“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推动低速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经研究,现就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内低速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低速汽车企业”),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装备条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节能性能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需求。
  二、当低速汽车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等)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
  三、低速汽车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具体条件应符合《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要求》)。
  四、低速汽车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六、低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低速汽车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附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考核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考核要求

序号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3*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与三轮汽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小于8000万元。
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与低速货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小于10000万元。

4*
生产纲领不低于5万辆。连续两年的年生产量不得低于2000辆。
生产纲领不低于5000辆。连续两年的年生产量不得低于500辆。

5*
应至少具有驾驶室、车架、货厢、后桥四大总成中三个总成的自制能力。驾驶室覆盖件必须采用正规模具生产。应有漆前处理设备和封闭式涂装生产线,且符合环保要求。如驾驶室、或车架、或货厢为外协生产,配套厂家应提供满足本条款要求的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
应具有驾驶室、车架、货厢、变速箱、车桥五大总成中三个总成的自制能力。应具有焊接或铆接、冲压工艺和相应设备。应有漆前处理设备和封闭式涂装生产线,应采用电泳工艺及相应设备,且符合环保要求。

6*
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配线。
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配线,具有流水作业的驾驶室内饰及附件装配工序和工位。

7*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8*
企业应建立专门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的机构,并配备与设计开发相适应的产品策划、整车设计、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与检测、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至少不少于20人。

9
应为产品设计开发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设计开发成果等。

10
企业应有稳定的开发投入,以满足产品研发的需要。

企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1.5%。
企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2%。

11
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规范或方法,建立适合企业自身产品开发的文件化工作程序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作业指导书,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12
企业应进行产品开发的先期策划,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并通过企业审核批准。

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并形成相应的文件。产品设计输入应包括: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及法规、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可追溯性等。

13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样件试制,试制的样机或样车应经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

14
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包括批产确认),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确认包括涉及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耐久性试验项目,整车道路行驶试验等。

各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均应按规定保存。

15
企业应对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包括工艺文件、人员、生产设备、测量设备、环境等)进行验证。

16*
产品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

² 产品企业标准

² 产品图纸(含整车图、部件图、零件图)

² 外购件汇总表

² 关键件、重要件特性分类表或类似文件

² 标准件汇总表

² 检验作业指导书

² 产品生产工艺文件(包括自制件工艺文件)

² 设计计算书

² 产品使用说明书

设计开发的输出文件应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17
关键零部件重要设计更改应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控制程序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经样车试制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18*
产品样品应符合技术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9
排放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油耗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
排放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油耗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

20*
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产品型式、结构、技术参数应与送检样车一致。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1
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整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2
企业应具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至少应包括整车和主要总成的检测设备。

整车路试检测设备应包括五轮仪或综合测试仪、声级计、转向力测试仪、油耗仪。主要总成的综合检测设备至少应包括发动机、变速器、后桥等总成的试验台。
整车路试检测设备应包括五轮仪或综合测试仪、精密级声级计、转向力测试仪、油耗仪。主要总成的检测设备至少应包括发动机、变速器、后桥等总成的试验台,并能进行加载试验。

23*
成品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力及分配、前照灯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自由加速烟度、转向轮转角、最高车速等项目。

其中,制动力及分配、前照灯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及最高车速等项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下线检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成品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力及分配、前照灯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自由加速烟度、横向侧滑量、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车速等项目。

其中,制动力及分配、前照灯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车速表指示误差及最高车速等项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下线检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24
检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对检测设备状态进行标识和记录。

25
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并能有效指导检验作业。

26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并具有相应资格,能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

27*
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28*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与服务机构和体系,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文件,文件应包括销售和服务的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资料如维修手册、零部件手册等。

29
企业能提供规范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维修养护、索赔、服务质量跟踪、信息反馈及投诉处理等。对于产品销售的地区应在销售当地区县或区县以下行政区域内设置满足本要求的指定售后服务机构。

30
企业应建立产品的质量信息统计、跟踪系统。保存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和产品售后服务实施情况的记录,并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量化分析,提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企业应通过车辆识别代号(VIN)或其它手段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采购至整车出厂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


各部分考核条款小计

考 核 内 容
否决


一般项
总计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0
2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5
0
5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2
8
10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2
1
2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
5
7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1
2
3

合计
14
16
30


  说 明

  1.打*号项为否决项。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数量不超过3项(含3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经验证达到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在规定期限内经验证未达到要求的,结论仍为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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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9-7-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

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1999]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我们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通知》,从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整顿财政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广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坚决克服“无关大局”和“差不多”的思想,进一步端正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的态度,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彻底地执行《通知》提出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抓紧抓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收支两条线”工作在全系统取得良好效果。

三、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与当地监察、财政、计划(物价)、人民银行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主动争取他们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圆满完成全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检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以下简称“棉检经费”)是指专项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国家储备棉和经营棉公证检验任务所需经费。
第三条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任务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下达。中央财政负担的棉检经费,根据各地承担的棉检任务,按季拨付地方财政,年终根据实际检验数量统一清算。
第四条 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受理报验、统一制作检验证书。棉检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技监局”)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棉检经费使用范围、核定依据及使用原则
第五条 棉检经费须按财政部核定的国家储备棉和经营性棉花公证检验成本开支项目列支。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水电费、劳保费、电信邮资费、检验用房及检验设备仪器维修及折旧费、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证书资料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棉检经费核定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核定储备棉和经营棉的检验单位成本标准(以下简称“棉检成本标准”)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棉花检验数量。
第七条 棉检经费使用的原则是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三章 棉检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第八条 中纤局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逐步建立棉花公证检验制度总体目标、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储备棉出入库计划以及棉检成本标准编制年度棉检经费预算,在规定时间内经国家质技监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按照中纤局下达的任务范围、检验程序、技术规范完成棉花公证检验任务,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中纤局传送检验数据。
第十条 中纤局根据棉检成本标准、分配系数及棉检数量按季度提出各省公证检验经费申请数额,经国家质技监局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财政部审定。
分配系数是指在统一棉检成本标准前提下,为兼顾棉检实际工作中,不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不同棉花检验任务所需棉检经费的差异而制定的棉检成本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的主要因素有:地区差异、机构所在地与任务所在地的距离、棉检工作质量等。
分配系数的制定和调整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及分配标准对国家质技监局报送的棉检经费申请数额进行审核,并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棉检经费指标。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应在15日内将经费拨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技监局”);省级质技监局收到拨款后,应在15日内将经费拨付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在15日内将经费拨付棉花承检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收到棉检经费后,按经费使用范围列支已发生的棉检经费。提取的折旧费应专项管理,用于房屋及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纤局报告棉检经费到位、使用情况及棉花公证检验工作情况。年终,省级质技监局将审核后的棉检经费决算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质技监局。国家质技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汇总后的棉检经费决算和公证检验工作情况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质技监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棉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质技监局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足额划拨棉检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纤局要对各承检机构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公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科学,保证公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棉检经费开支范围,确保棉检经费全部用于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要认真按照上级下达的公证检验工作范围、任务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没有及时拨付棉检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检验数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质技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财政部和国家质技监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质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