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01号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出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厂长(经理)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指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及奖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委派的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其在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意见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行股票、债券;
(六)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
(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或者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企业的产权应当由企业法人持有,确需以自然人名义持有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应当按照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设立境外企业,在办理境外的相关法律手续之前,应当将拟设立境外企业的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国家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恶意串通低价转让、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占企业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议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报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或者擅自领取兼职报酬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境外设立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实 施 办 法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晋城市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力争在2OO5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雅、清新秀丽、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确保2OO5年创建目标如期实现,现调整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组织机构,调整后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雁红 市长
副组长:师建平 副市长
成 员: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堂 市计委副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文秀 市建设局局长
陈 霄 市园林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常国荣 市规划设计局局长
冯福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卫永太 市林业局局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晚胜 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裴余庆 市文明办主任
刘予强 城区区长
王陆升 泽州县县长
王天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李洪双 晋煤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主 任:陈 霄(兼) 市园林局局长
副主任:弓国庆 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小宽 市园林局副局长
高连江 市园林局副局长
任香平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安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总体要求和我市城市绿化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要在2005年跨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必须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逐年递增,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分别达到35%、30%和9平方米以上。
(二)市区住宅小区绿化达标率达到100%,市区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要由现在的30%提高到70%,市区“园林式居住区”和 “园林式单位”要分别占到达标总数的60%和20%。
(三)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要递增1.2个百分点,由现在的0.4%提高到1.6%,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四)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零开始,要分别达到35%和60%以上,全年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二级天数要保持在200天以上。
(五)城市燃气普及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0%以上,供水普及率由目前的75%提高到9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由目前的4辆增加至10辆以上。
四、任务分解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以下七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管理
1.法律、法规建设和园林绿化执法
①出台《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②健全园林绿化队伍;
③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绿化实施办法》和《晋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2.园林城市创建机构
①成立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组;
②人员和经费有保证,并能够开展经常性活动(对单位检查、指导及组织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等活动);
③负责绿化保证金和达标绿化费的收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责任人:陈霄
3.城市绿化资金和城市基本建设的绿化配套资金
①在城市年度财政预算中保证足够的城市绿化资金;
②城市基本建设配套的绿化资金到位及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王克平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①城市总体规划图、说明书;
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说明书;
③专家评审意见;
④市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2.重要公共绿地设计
①公共绿地的设计招标文件;
②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③公共绿地的设计图纸。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3.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①绿化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保证等手段;
②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奖惩分明。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4.城市内绿地布局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5.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公共绿地、小游园规划
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每3—5平方公里有一块面积不小于3公顷的公共绿地或小游园。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7.公共绿地、小游园建设
①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
②有详细的城市绿化计划;
③公共绿地中花草种植分布适当;
④引进并培育成功特色树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三)景观保护和建设
1.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
①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保护历史文化措施得力;
②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③景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具有较强艺术性。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物局 责任人:郭晚胜
1.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
①城市规划区古树档案资料齐全;
②城市规划区古树现场标志、档案齐全、保护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四)绿化建设
1.指标管理
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②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
③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2.道路绿化
①主要街道设计、建设有特色;
②城市绿化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③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3.居住区绿化
①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
②改造旧居住区绿化率不少于25%;
③达标居住区占100%,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④绿化资金到位,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4.单位绿化
①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②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5.苗圃建设
①生产绿地占市区建成区面积2%以上;
②市绿化工程的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③培育出一批适合当地条件有特性和抗性的优良品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义务植树
①围绕建设园林城市的目标内容,在市区范围内完成城市居民义务植树任务;
②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⑧尽责率在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7.立体绿化
城市中立体绿化普及(阳台、屋顶、墙面等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以上3、4项,如单位确有实际问题,不能完成绿化任务,按一定比例收取异地绿化费,由市园林局具体实施。
(五)园林建设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
2.公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3.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面积70%以上,植被完好;
4.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绿地维护管理;
5.广场建设突出植物造景、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六)生态建设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城乡一体效果明显。
①完善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外侧建设总长18.3公里,规划设计宽500米防护林带工程;
②完成环市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泽州县政府 市林业局
责任人:刘予强 王陆升 卫永太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3.完成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4.完成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垃圾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责任人:刘予强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天数保持在200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李成太
6.完善市区东、西两河治理工程,建成27万平方米的滨河绿地。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七)市政建设
1.开发煤层气项目,新增5万立方米的日供气能力,燃气普及率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计委 责任人:申买会
2.新增公交车60辆,推行标准无人售票服务方式,优化公交线路网络。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冯福善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完成西环路(凤台街一新市街)道路工程,长940米,宽60米,面积56400平方米,总投资4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5.关闭市区所有生活自备井,使二水厂供水达到设计负荷,用水普及率98%,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人:张宝贵
6.开工建设规模为3台29MW高温热水锅炉,总投资48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7.完成城市煤气气源扩建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雁红任组长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及驻市单位和企业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具体任务的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政府与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签定《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也要和各承办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哪一级或哪一个单位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这个中心任务,增加新闻报道量,制作专题栏目,创办城市绿化专栏,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大造舆论,开展大宣传活动。今年,我市将组织评选确定“市树”、 “市花”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种树、种草、种花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改革,多元筹资。一是政府要适当加大投入,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配置绿化建设资金。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以责任制的形式,将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等绿化任务落实到有关单位,由其自筹资金,完成绿化建设任务。三是个别单位由于条件所限,确无绿化场地,则可实行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元征收易地绿化费,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来完成所缺绿化面积。四是要提倡“社会绿化社会办”的方针,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包括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捐建绿化工程,既光大企业形象,又美化城市环境。五是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进行市场融资,厂泛吸收社会资金。
(四)目标互动,合力攻坚。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文明办在评选文明单位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的园林绿化达标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硬性指标,凡是园林绿化没有实现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五)建管结合,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评选“绿化达标单位”活动,成立绿化管护督察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通报,每年都要进行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并聘请园林绿化监督员,及时征求社会对全市绿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园林绿化档案的管理,对市内各单位、小区的绿化情况造册建档,逐步实现数字园林,实行动态评定,量化检查,分级负责,社会监督,建立长效管护措施。
(六)依法治绿,巩固成果。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确保绿地系统规划得到实施。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园林局要借助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东风,在市区内开展绿地系统规划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对任意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重新绿化。要开展拆墙透绿、拆违还绿、拆临建绿、见缝插绿、立体空间绿化活动,确保绿化达标。市区单位庭院、小区通过限期不达要求的,不仅要给予通报批评,还要补缴一定金额的绿化补偿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把对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纳入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临街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及街道绿化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长效管理,巩固绿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