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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39:43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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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各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或相应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地散办)负责本市地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散办领导。
第四条 省、市地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依法收取、管理、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下级散办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收缴、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工作。
第五条 凡计划部门下达的发展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水泥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各级经委、建材等部门应把发展散装水泥计划纳入水泥生产企业的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内容。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建设、施工单位下达使用散装水泥计划,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前,必须根据使用散装水泥计划,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散办交付每吨5元的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结算。完成使用计划的,保证金应全部退还;未完成使用计划部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专项资金。
施工单位包料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纳。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按以下标准向用户收取:
(一)扶持散装水泥的推广费,袋装水泥每吨5元;
(二)节约包装费,散装水泥每吨15元,集装袋水泥每吨5元;
水泥生产企业不得再向用户征收水泥纸袋押金。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市地散办上缴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扶持散装水泥推广费,由水泥生产企业自留2元,上缴市地散办3元。
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水泥生产企业自留5元,上缴市地散办3元,分配给用户5元,补助承运单位或个人2元。
集装袋水泥节约包装费由水泥生产企业自留2元,上缴市地散办3元。
第十一条 市地散办必须按季将当地应收专项资金总额的20%上缴省散办。
有国家统配任务的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应直接上缴省散办。
第十二条 不按标准收取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其应上缴的差额部分,由企业从自有资金中补缴,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以下途径:
(一)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购置;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研、引进与推广;
(三)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五)散装水泥管理的其他事宜。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散办所收取的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其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把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列入审计计划,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发展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并将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要的物资列入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配有发放70%以上散装水泥能力的设施。同级散办应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发放散装水泥设施的能力不足70%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省内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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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

(1998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督导员七至九名,由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司法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直辖市能力强、作风扎实的部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局、室负责人和部分离退休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 督导员的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

(三)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处理法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检查、指导;

(五)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五条
督导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督导员开展工作,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完成委派任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督导员对所督导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八条
督导员不代替最高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工作。对应当由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职能部门办理。

第九条
督导员不得从事与法院审判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律师、法律顾问等职业。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督导员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督导室,督导室主任由副院长兼任,下设督导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餐饮行业如何规划知识产权

王瑜


  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受到政府高度重视,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但是有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还不甚了解,笔者曾经和著名的餐饮公司交流过餐饮行业知识产权规划问题,他们认为餐饮行业不过炒炒菜而已,与知识产权没有任何关系,其实不然,餐饮行业最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可以挖掘:

商标

  企业现在已经非常重视商标的注册,在快餐行业中大家最为熟悉的是麦当劳和肯德基,这是世界上非常著名的餐饮连锁企业,同时这也是世界非常著名的商标,其价值都高达几百亿美元。麦当劳和肯德基的快餐提供的饮食都非常简单,被戏为“面包加鸡翅”,远没有中餐馆提供的菜品丰富,但是麦当劳和肯德基在全世界都有几万家连锁店。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两家企业对商标的重视,如果没有商标,这两家企业不可能将连锁店开遍全世界,这是商标在餐饮业中重要意义。我国餐饮行业也有“马兰”拉面、“小肥羊”、“俏江南”等著名的企业,这些是中国餐饮业连锁成功的典范,无一例外的是他们的商标都是驰名商标。笔者接触京城几家非常著名的餐饮企业眼睁睁看着与自己相近商号的餐饮企业开在自己的身边,甚至比自己发展势头更大,却显得不知所措、无可奈何。如果注册了商标这个问题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比较容易解决。北京的“九头鸟”就顺利告到“九头凤”,迫使这家公司改了名。

专利

  餐饮业看起来是炒炒菜,自古到今一直没有离开煎、炒、炸、蒸等几种方式,怎么会有专利?而笔者却观察到餐饮业很多的创新。拿火锅来说,笔者十几年前来北京,那时火锅炉子是烧炭的,吃起来很不方便。而且南方人要吃辣,北方人却喜欢用清汤涮。后来有了鸳鸯火锅,一个火锅分两半,同时满足了两种不同的口味。后来又演化为四格的,将的口味选择提高了一倍。为了方便口味的变换,又出现了旋转火锅,每个人都可以直接转动火锅随时变换口味。单锅变为“鸳鸯”,四格再到旋转,每个过程都是一个创新,每个创新都可以申请为专利。喜欢吃烧烤的人一定感觉到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卫生了,烧烤的油烟问题由笨大的油烟机,变成小口且可以转动的排气管,现在排烟设备从桌面上彻底消失了,每一次的改变无不是创新,都可以挖掘出专利。江西的瓦罐汤非常有特色,一个大缸子摆在饭店门口,里面煨着汤却看不到一点明火,一点点的炭火就能同时煨出几十个小罐子味道极佳的瓦罐汤。这种煨汤的瓦罐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这种瓦罐申请了专利。北京有家云南菜餐厅,他们的汽锅鸡味道相当的好,因为使用了一种新颖的汽锅做出来的,这种汽锅也有专利权。其实餐饮业的创新已经无处不在,有很多方面的专利可以挖掘。

商业秘密

  在前几年有个“掉渣烧饼”异常的火爆,迅速红遍南北,几乎每个烧饼店都在排队。但是短短的几个月,这个世界上发展最快的“连锁店”又迅速败落了,因为在网络上可以轻易获得“掉渣烧饼”的配方。“掉渣烧饼”的配方就是商业秘密,如果这个配方得到很好的保护,排队买“掉渣烧饼”也许仍将是街头一景。很多菜的味道好,是因为做菜的配方,这些配方就是餐馆制胜的法宝,但是这些配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在洋快餐的冲击下,现在我国的餐饮业也逐步在标准化,很多快餐企业同一道菜的口味基本能保持一致,这是因为有统一的配方。有的企业已经开始注重保护其配方的商业秘密,北京有家餐饮企业叫“黄记黄”,食客们为了其主打菜愿意付出极大的耐心,在门口排队等座。这道菜服务员当着顾客的面一道一道程序做,但是一般人根本不可能将这种方法学到手,这道菜的味道取决于一种酱,这种酱的配方作为该公司商业秘密得到很好的保护,“黄记黄”至今还依赖这道菜吸引八方食客。

特许经营

  餐饮行业当门店发展到一定的数量就能得到风险投资者的青睐,因此很多餐饮公司都将公司发展为连锁经营企业作为远大目标。“上岛咖啡”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但是笔者问过一些“上岛”的加盟商,他们多数流露出“独立”的意向。连锁发展连锁店将这些店“连”在一起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将这些加盟商“锁”住就不那么容易了。怎么“锁”?除了成熟的管理模式,加盟商更加注重的是品牌效益,如果不是一个强势的品牌,发展加盟就很困难,品牌在法律上就是商标,如果餐饮公司还有一些专利及商业秘密,那么加盟商想“独立门户”就变得十分困难,因而知识产权是餐饮行业发展特许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可以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人们羡慕大的连锁店可以获得资本的青睐,利用资本的财务杠杆迅速发展更多的连锁店而带来滚滚财源。其实知识产权杠杆却可以撬动更大的市场,投入的不是大笔的资金,而是被忽视的知识产权。只要用心发掘,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就在身边,获得这些知识产权投入的成本几乎是微不足道。不惟餐饮业,很多被认为是非常传统、非常成熟的产业,被认为毫无创新余地的行业,知识产权同样无处不在。其实越是被认为没有创新的行业越是容易进行创新,因为一点点创新很容易被看成重大的成果,只有用心去挖掘,好好加以运用,将为经营者开辟出新的财源渠道。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