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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3:21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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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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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释义确认的函》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释义确认的函》的答复

(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33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厅送来的《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释义确认的函》(国经贸厅运行函[2001]9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将原“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主要考虑是:1998年机构改革时将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有关农药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转到了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修改,并未对1998年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按照目前国家经贸委与国家质检总局在农药管理问题上的分工,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在有关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维持现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发放生产批准文件。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释义确认的函

(2001年12月29日 国经贸厅运行函[2001]909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2000年底,原国家工业局机构改革后,“农药生产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工作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今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原文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条的“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现行职能分工,我们理解新《条例》中“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在农药管理上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为国家经贸委;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批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颁发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上理解如无异议,请予确认,以便此项工作正常进行。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政部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99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