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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20:43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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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政务大厅实行“早九晚五”作息制度。除国家法定节日外,窗口工作人员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并实行坐班制;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即每天早晨上班时和下午下班时必须打卡考勤。确因工作原因,需提前回单位交换文件的,应提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四)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或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按本办法“请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五)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政务中心督查处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窗口的考核内容。

二、请假制度

(一)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请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年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1.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的;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

3.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三)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或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报政务中心督查处批准;

3.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并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4.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5.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按以上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病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市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而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安排好相关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五)公休假

1.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2.请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四、替岗人员管理

(一)由所在单位安排到政务大厅窗口临时替岗的人员,应在事前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政务中心督查处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其他说明

(一)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请假期限内;

(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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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振兴松原经济,发挥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生产力的应用和推广,市政府决定建立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为使有限的政府资金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00万元,作为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列入当年科学技术支出。
  第三条 项目支持方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项目必备的条件: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项目。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并以高新技术推广应用为主。                    2.技术水平、工艺流程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3.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
  4.承担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力量或有技术依托单位。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6.企业资产及经营现状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方式

  第五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主要以贴息为主。
  1.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科技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2.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科技项目,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补助。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3.使用额度:每个项目的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要填报《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申请表》,经市科学技术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确定和审批: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专家们的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提出当年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项目及资金使用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的拨付按市财政预算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跟踪问效,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作种子用的家养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犬、猫、鹿、鸵鸟、鸽、鹌鹑、火鸡、蜂、狐、貂、貉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省畜牧业种质资源调查,建立畜禽品种资源档案。
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品种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第七条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审定工作。
地方畜禽品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认可的地方畜禽品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评审通过的地方畜禽新品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品种证书。
第九条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申领许可证,必须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种畜禽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家畜防疫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注明品种、品系、代别和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测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性能测定发现种畜禽达不到品种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
第十四条 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任务的国有种畜禽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进口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引进种畜禽的生产性能、外貌特征以及供种方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省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
(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
(三)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本省畜禽品种资源。
第十七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