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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2:46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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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9〕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一日







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和公共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年第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使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油田、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航空、冶金、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本办法所称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废旧危险化学品盛装容器、报废机动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及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废旧金属的分类,按照1994年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执行。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坚持政府统一规划,定点集中经营,综合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收购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行为。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废旧金属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法建设的废旧金属网点进行行政处罚。

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破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取缔各类乱搭乱建行为。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取缔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编制的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确定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收购站点数量。

第八条 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组织驻市中央石油石化企业、地方相关企业等制定《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目录》;市建设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废旧金属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废旧金属经营者)。

第九条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其他废旧金属经营者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分类要求,标明废旧金属经营者的经营范围。

废旧金属经营者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废旧金属收购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废旧金属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公安机关备案。

废旧金属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统一格式,由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分别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应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签订回收合同,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依法委托其他企业运输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订运输合同,并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废旧金属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六条 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废旧金属经营者违法收购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废旧金属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或未如实登记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废旧金属经营者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30日内,废旧金属经营者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30日内到所在区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废旧金属收购备案手续。逾期未备案的,分别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公

安部门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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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建科[2008]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
(规划设计部分)





















二○○八年六月

说 明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刘燕辉、张播、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和“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郎四维、孙敏生、狄洪发、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贾苇、史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于震平、任民、邵高峰等负责完成。部科技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宋凌、李宏军参与了组织管理及编写工作。
此外,在2008年度首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评审过程中,许多专家对编写补充说明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他们分别来自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和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我们对参与编写的所有人员一并表示感谢。

二○○八年六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1
4 住宅建筑(补充说明的条文) 2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
4.5 室内环境质量 5
5 公共建筑(补充说明的条文) 6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6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
5.5 室内环境质量 9
附表一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住宅建筑) 11
附表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公共建筑) 15






1 总 则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2 术 语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3 基本规定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4 住宅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不同历史时期城市居住区指标有差异,本条标准主要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中小区级指标上限值。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旨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简称“国六条”)。“国六条”的实施细则中对于调整住房结构有量化指标,例如:强调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把该原则落实在政府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中,同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人均用地指标的控制性指标不同。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实际项目,评价原则为: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前通过审批的项目,参照本条文执行;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严格按照本条文执行。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²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单一的大面积的草坪不但维护费用昂贵,生态效果也不理想,其生态效益也远远小于灌木乔木。以乔木为主,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因此,在景观设计中应避免单一大面积草坪的出现,增加乔木的数量。
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实际项目,评价原则为:每100m²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数量满足条文的要求,则判定此项达标。
优选项
4.1.17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由此可见对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由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项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4.2.8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不参评。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此条文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式大致分四种:一是工程型缺水,从地区的总量来看水资源并不短缺,但由于工程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供水不足,这种情况主要分布在我国长江、珠江、松花江流域、西南诸河流域以及南方沿海等地区;二是资源型缺水,当地水资源总量少,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紧张,如京津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辽河流域、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等;三是污染型缺水,水资源的污染加重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四是设施型缺水,已建水源工程,由于不配套,设施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所造成的缺水。
由于我国水资源状况比较复杂,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
一般项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3.10 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降雨量小的缺水地区和非缺水地区,此项不参评。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中给出了中水设计的中水原水量计算方法:

式中: ——中水原水量(m3/d);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67~0.91;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8~0.9;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给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
其中 可按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
参照这一计算方法确定计算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优选项
4.4.10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不同类型与功能特点的建筑,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和材料,对资源、能源消耗量及其对环境的冲击存在显著差异。绿色建筑应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在保证安全性、耐久性前提下,尽量选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主要包括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和气候环境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以外的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目标。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由申报单位提交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并通过专家讨论判定是否达标。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何通过优化设计确定选用该体系;2)对该体系进行了哪些优化设计。
4.5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4.5.7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对于冬季采暖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严重时会导致霉菌滋生,影响室内的卫生条件。因此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产生结露现象。
评价原则为:查阅设计图纸,采用防结露措施则判定为达标。无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5 公共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由此可见对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由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项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细则评分标准中提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对此条文的解释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此项均达标。
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对于调节昼夜电力峰谷差异有积极的作用,能够满足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常见的蓄冷蓄热技术设备有:冰蓄冷、水蓄冷、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蓄水池等。采用冰蓄冷、水蓄冷的空调系统,电驱动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池均可利用夜间电力蓄能,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而热驱动溶液除湿机组由于不使用电力作为动力,故其储液罐无法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不属于本条文中提出的蓄冷蓄热技术。
通过专家论证,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的定量指标为: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此项达标。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建筑,此项不参评。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非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2.16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标准中指出“设计建筑总能耗是指包括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用能源的总消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指出,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并对计算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则判定该项达标。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一般项
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平均日用水量计算方法参照4.3.11。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非办公楼、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3.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平均日用水量计算方法参照4.3.3。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非办公楼、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为片面追求美观而以较大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不符合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在设计中应控制造型要素中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应用。为了体现建筑的文化和艺术内涵,公建一般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装饰性或标志性构件来表达。为了鼓励建筑师更多地从构件和功能结合的角度表达对文化和艺术的追求,有必要对公建的纯装饰性、标志性构件的造价明确比例要求。
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两倍,则判定此项达标。
一般项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钢结构体系重量轻、强度高,抗震性能好,其延性比钢筋混凝土好,钢材可以回收,建造和拆除时对环境污染较少,同时能够使建筑平面合理分隔,灵活方便。我国目前钢结构已开始大量用于高层、大跨度、体型复杂、荷载或吊车起重量大、有较大振动、要求能活动或经常装拆的结构。例如办公楼、体育馆、歌剧院、大桥、电视塔、雕塑、仓棚、工厂、住宅、山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细则中对公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混凝土强度做了详细规定。对于钢结构建筑,此项不参评。
5.4.9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灵活隔断为在拆装过程不影响周围空间的使用,能够循环利用,且不产生大量垃圾的隔断形式。因此,“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
办公、商场类建筑应在保证室内工作、商业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较多采用灵活隔断,以减少空间重新布置时重复装修对建筑构件的破坏,节约材料。非办公、商场类公共建筑主要有体育馆、歌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餐馆等,其多为大空间,建筑的各个部分功能单一且确定,基本不存在室内空间的变换,所以,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4.11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不同类型与功能特点的建筑,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和材料,对资源、能源消耗量及其对环境的冲击存在显著差异。绿色建筑应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在保证安全性、耐久性的前提下,尽量选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主要包括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和气候环境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以外的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目标。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由申报单位提交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并通过专家讨论判定是否达标。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何通过优化设计确定选用该体系;2)对该体系进行了哪些优化设计。
5.5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房间的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现,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进行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对于冬季采暖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严重时会导致霉菌滋生,影响室内的卫生条件。因此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产生结露现象。
对于辐射型空调末端,应有防结露控制措施,防止由于系统运行不当造成空调末端结露。
评价原则为:查阅设计图纸,采用防结露措施则判定为达标。无空调、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5.5.5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非宾馆、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一般项
5.5.9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
非宾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5.5.11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公共建筑天然采光的意义不仅在于照明节能,而且为室内的视觉作业提供舒适、健康的光环境,是良好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然采光的最大缺点就是不稳定和难以达到所要求的室内照度均匀度。在建筑的高窗位置采取反光板、折光棱镜玻璃等措施不仅可以将更多的天然光引入室内,而且可以改善室内天然采光形成照度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天然光充足,为利用天然光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白天的大部分时间内都能具有充分的天然光资源可以利用。这对照明节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对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这9类建筑都须严格按照本条文执行。
评价方法为,查阅采光模拟计算文件和图纸;若申报单位无法提交相关文字说明,由专家根据图纸进行判定。

附表一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住宅建筑)

指标名称 类别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补充说明
分值 总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有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一是控制户均住宅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建设比例,在增加户均住宅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控制指标的要求。 — — 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前通过审批的项目,参照此条文执行;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严格按此条文执行。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 ㎡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植物的配置应能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特色植物景观等方面的特色,以保证绿色植物的地方特色。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种类: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不少于32种;华中、华东地区不少于48种;华南、西南地区不少于54种。 15 15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类满足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种类: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不宜少于25种;华中、华东地区不少于45种;华南、西南地区不少于50种。 (9)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类满足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3)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选项 4.1.17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地的主要手段。住区建设中车库、设备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在地下。此项为无条件参评项。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之比大于等于35%。 15 15 按照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方面的因素,由专家判断是否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之比大于等于20%。 (9)
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3)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4.2.8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参评。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技术经济合理时,设置新风与排风的能量回收系统。 10 10 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不参评。
分户(或分室)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新风与排风的双向换气装置。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设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用水点开启后10秒钟内出热水。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各类用途的实测用水量、设计用水定额、节水率。 — — 满足以下三点则达标: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4.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和使用了非传统水源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水质安全保障、水量安全保障、卫生安全保障;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 — —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一般项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非传统水源用于:得9分以上则判定该项达标。 绿化 9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洗车、道路冲洗 4
垃圾间冲洗 2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采用建筑中水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先采用市政再生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自设建筑中水设施时 采用地埋式或封闭式设施,选用无污泥系统或少污泥系统。 (15)
建筑内污水处理选用经济、适用的成熟工艺及安全可靠的消毒技术。 (9)
4.3.10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收集利用屋面、道路、绿地雨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降水量小的缺水地区和非缺水地区,此项不参评。
收集利用屋面雨水 (9)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20% 20 20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10% (12)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40% 15 15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30% (9)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优选项 4.4.10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采用资源消耗低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如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等),并提供文件说明对结构体系进行了优化,则判定该项达标。 8 8 如采用条文中所列出的结构,则判定为达标;否则应提供结构体系优化说明,由专家判定是否达标。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4.5.7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住宅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无结露现象。查阅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对金属窗框、窗玻璃表面、墙角、墙面上可能出现结露的热桥部位,核查内表面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高于露点温度则判定该项达标。 10 10 查阅设计图纸,采用了防止结露的措施即判定达标。非冬季采暖建筑,此项不参评。


附表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公共建筑)

指标名称 类别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补充说明
分值 总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满足第3条则判定该项达标。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 1.35% 20 20 按照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4方面的因素,由专家判断是否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2.25% (16)
3.15% (1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5.2.6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朝向为当地适宜方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则判定该项达标。 1.选择当地适宜方向作为建筑朝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 5 8 ——
2.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 3 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此项均达标。
5.2.9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得分不低于5分则判定该项得分。 1.利用蓄能材料和建筑构造,实现建筑本体蓄能。 5 10 ——
2.采用蓄能设备。 5 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此项达标。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设计合理,设计新风比可调。 4 8 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建筑,此项不参评。
2.实际运行中实现了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或增大了新风量的比例。 4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对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对非电能源也能实现按主要用途分项、定时计量。 10 10 非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2.16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或地方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70%。 10 10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70%。
2.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或地方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6)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一般项 5.3.6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为参评项。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下、4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加分。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雨水积蓄处理方案及技术,得分不低于12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采用了雨水入渗等技术设施。 4 20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2.采用了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10
3.采用了雨水调蓄排放系统。 6
5.3.7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非传统水源用于: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得分不低于10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绿化 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洗车、道路冲洗 5
景观水 5
5.3.9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采用建筑中水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自设建筑中水设备时 采用地埋式或封闭式设备。 15
建筑中污水处理选用经济、适用的成熟处理工艺及安全可靠的消毒技术。 (9)
5.3.11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20 20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平均日最高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12)
优选项 5.3.12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则判定该项达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5%、旅馆类建筑不低于30%。 7 7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平均日最高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4)
控制项 5.4.2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在设计中减少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大量应用 — — 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两倍。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一般项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6层及以下的建筑不参评。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建筑,满足如下任一条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6层以上的建筑,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作为主筋占主筋总量的70%以上 同时满足2条或者以上要求。 17 17 钢结构建筑不参评。
6层以上的建筑,混凝土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70%
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有耐久性合格指标的混凝土检验报告单为依据)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50% 满足一条要求 (10)
5.4.9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50%以上采用灵活隔断。 10 10 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2.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30%以上采用灵活隔断。 (6)
优选项 5.4.11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采用资源消耗低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如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并提供文件说明对结构体系进行了优化。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7 7 如采用条文中所列结构且提供结构体系优化说明,则判定达标,否则由专家判定是否达标。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的测试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要求。 — — 房间的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现,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有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1.采取合理的保温隔热措施,减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传热损失,防止外墙和外窗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避免表面结露和发霉。 — — 查阅设计图纸,采用了防止结露的措施则判定达标。无空调、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2.在室内使用辐射型空调末端时,需注意水温的控制;送入室内的新风应具有消除室内湿负荷的能力,或配有除湿机,避免表面结露。
5.5.5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 — 非宾馆、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一般项 5.5.9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撞击声隔声性能须分别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中6.2.1和6.2.2条的一级要求,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客房与客房间隔墙、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括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15 15 非宾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2.客房外墙(包含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3.客房层间楼板、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源的房间之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5.5.11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得分即判定达标。 1.80%以上主要功能空间采光系数满足国家标准,采光均匀度好,无眩光。 15 15 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应参评。根据采光模拟报告进行判断,若无法提供采光模拟报告则由专家判定。
2.75%以上主要功能空间采光系数满足国家标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


  2010年9月2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京和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克兰总统维·费·亚努科维奇于2010年9月2日至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谈。访问期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将分别会见亚努科维奇总统。除北京外,亚努科维奇总统还将访问上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两国元首回顾了建交以来中乌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两国关系的发展成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一致认为,目前中乌关系发展面临新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提升中乌关系水平,全面扩大各领域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基于全面深化和提升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重申恪守1992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1994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1995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和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2001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21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2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中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双方将共同努力,增加双边关系的战略内涵,致力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双方认为,两国高层互访和政治对话对加深相互理解,协调彼此立场,推动互利合作十分有益。双方将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不断夯实双边关系发展的政治基础。

  二、双方认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乌关系的基础。

  乌方重申奉行并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

  中方重申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单方面放弃核武器,以无核国家身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重申根据1994年政府声明,中国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原则立场适用于乌克兰。双方愿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这一无核安保问题进行磋商。

  三、为提高现有双边合作机制的效率,双方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合作委员会,双方主席为副总理级,下设经贸、科技、农业、航天、文化、教育合作分委会。

  四、双方认为,两国在经贸、基础设施、投资、交通等领域开展合作前景广阔,双方将利用双边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平台,不断深化合作水平。

  双方指出,两国经贸合作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呈现良好回升势头。双方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实现双边贸易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贸易规模,规范贸易秩序,推动建设现代化物流和贸易平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快实施双边大项目合作,为中乌经贸合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双方表示,愿推动中乌投资领域合作。

  双方将扩大中国贸易促进会与乌克兰工商会、乌克兰企业家联合会的合作,联合举办投资论坛、展览和交易会等。

  双方同意研究建立中乌商业论坛这一常设机制的可能性。

  五、双方将进一步开展在油气及核能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参与能源合作项目建设。

  六、双方重视科技和创新领域合作,将认真规划合作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加强在基础性和高科技领域的联合研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七、双方认为,人文领域合作有利于增进两国人民的信任和友谊,巩固两国关系的社会基础。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青年等领域合作,尤其是办好“文化日”等大型活动。

  八、双方支持和鼓励两国政党和民间组织加强交往,决定加强两国友好城市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双边关系的整体发展。

  九、双方认为,发展两国领事合作和促进人员交往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积极采取措施,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保护在本国境内对方公民合法权益及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

  十、双方表示将与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

  十一、双方认为,当前世界经济出现整体复苏势头,但复苏基础不牢固、进程不均衡,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不断显现。双方主张各国应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推动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十二、双方认为,国际安全形势总体缓和,但仍存在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应以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协作,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共同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十三、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和发展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双方重申应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最大限度满足所有成员国,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和利益。联合国成员国应通过公开、透明、全面和民主协商,就联合国改革问题达成广泛一致。

  十四、双方表示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核心地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愿与各方一道努力推进“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为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做出积极贡献。

  亚努科维奇总统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乌克兰进行国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胡锦涛      维·费·亚努科维奇

                         (签字)         (签字)

                             2010年9月2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