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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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73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信息化进程,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规范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顾问(下称“顾问”),是指市政府聘任的为我市信息化工作提供决策咨询、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战略合作伙伴(下称“合作伙伴”),是指通过合作给我市带来资金、人才、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具备提升信息化水平的能力,推动信息技术进步的国内外先进企业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第三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梅州,关心梅州信息化事业;
(二)熟悉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掌握国内外最新的信息化信息、技术;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作伙伴应具备上述第(一)、(二)、(三)、(五)项条件。
第五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每届任期分别为两年、五年,可连聘连任。
顾问和合作伙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六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产生途径。顾问和合作伙伴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荐,也可由个人或单位直接向梅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
第七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顾问人选和合作伙伴名单进行初审,然后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签订聘任(战略合作)协议、颁发顾问聘任证书。
第八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可按规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辞去顾问职务和解除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和合作伙伴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解聘时,市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顾问和合作伙伴,并在相关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职责。
(一)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⒈决策咨询。熟悉和关注梅州信息化建设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府重大信息化决策进行咨询及论证。
⒉调研论证。根据国内外信息化发展态势,考察调研梅州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对梅州信息化发展走势等专题进行战略性、预测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对梅州信息化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和参与决策。
⒊引荐项目。发挥优势,引进或推荐信息化项目,特别是信息产业、软件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电子政务建设、信息化人才培养、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等项目和提供各类信息化资讯。
⒋人才培训。围绕世界信息化发展潮流和对梅州信息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适时举办信息化专题讲座,并开展高层次信息化人才培训。
(二)合作伙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⒈熟悉和关注梅州信息化建设情况,积极参与市政府组织的重要信息化交流活动,结合国内外信息化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建议,组织撰写信息化专题报告,为市政府作出信息化决策提供依据;
⒉加大对梅州信息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项目、技术、人才、设备、资金等方面向梅州倾斜。积极为梅州引进或推荐信息化项目,特别是信息产业、软件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电子政务建设、信息化人才培养、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等项目,推动项目实现有效对接;
⒊支持梅州信息化人才培养。针对不同群体举办各种类型的信息化专题讲座,培养高、中、低多层次的人才队伍,并组织开展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权利。
(一)顾问在顾问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⒈听取本市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
⒉参加本市信息化工作有关活动、会议;
⒊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根据项目或课题获取适当研究经费;
⒌获得来梅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费;
⒍由市政府授予聘书,并载入《梅州市志》和《梅州年鉴》;
⒎信息化招商引资成功者,按照梅州市鼓励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合作伙伴在合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⒈入《梅州市志》和《梅州年鉴》;
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⒊对合作伙伴在梅州投资或引荐的项目和开展的业务予以大力支持;
⒋对信息化招商引资成功的,按照梅州市鼓励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与顾问和合作伙伴的联络、沟通,承担日常工作。
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顾问和合作伙伴负责人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工作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拨给,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费开支实行财务单列,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接受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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