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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33:05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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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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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4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1999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160亿元,期限8年,年利率3.28%,从1999年8月20日开始发行,8月29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从1999年8月20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0年8月20日支付第一次利息,2007年8月20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行。承销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和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本期国债的特别承购机构。
四、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申请购买。
特此公告



1999年8月18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答复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归侨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4〕7号文件)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二、归侨职工国外工龄的计算,在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和外交部领事司一九七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审批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两个文件中已有规定。这两个文件是互相连贯的,可以合并解释,因此
,可以仍按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