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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34:19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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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9﹞2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效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农经管理机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必究;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以下人员有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长(或村级财务审批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出纳(村报账员、村助理会计,下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员和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机构负责人,下同)、代理会计;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农经部门负责人、农经干部。

第五条 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一)县级农村财务管理及审计机构、人员、经费得到落实;

(二)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三)结合实际制定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性意见和制度,明确管理要求;

(四)村级财务管理监督措施有力;

(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年一轮审”制度得到落实;

(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建立或部门落实,农经干部力量配备与其承担工作量相适应;

(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得到保障;

(三)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四)对村级财务管理要求具体、明确;

(五)对村级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措施有力;

(六)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内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做到会计核算准确,监督有效;

(七)按规定编制、提交村级财务报表,及时与村经济合作社沟通村级财务情况;

(八)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

(四)按规定接受社监会(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监督;

(五)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规范;

(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八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三)赔偿损失;

(四)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与直接责任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十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的区分和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主要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订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的;

(二)未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三)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四)违反规定任免村出纳、安排非村出纳管理现金或者非村出纳办理票据的;

(五)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

(六)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七)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九)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十)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十一)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财务的;

(十三)对上级或社监会(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四)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社监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五)不接受上级审计和乡镇(街道)监督管理的;

(十六)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的;

(十七)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十八)不按规定进行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

(十九)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二十)其它违反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出纳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村级统一收款收据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八)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

(九)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一)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十二)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社监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涉及社监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的村会计)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村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

(四)未按时做账的;

(五)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

(六)未按时将各村财务管理状况报送有关领导的;

(七)违反规定将会计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

(八)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的;

(十)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失丢损坏的;

(十一)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

(一)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

(五)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六)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七)对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八)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出纳与代理会计分开保管的;

(九)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未建立或部门未落实,农经干部配备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

(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代理会计由农经员兼任,造成会计代理不能正常运作,影响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三)没有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的;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农经部门负责人及农经干部负主要责任。

(一)未提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不落实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失引起群体性信访和重复信访的;

(四)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未制定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的;

(三)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经费未得到落实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要求不明确,甚至未作出要求的;

(三)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财务审计、开展财务检查、受理财务管理投诉等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会计和村一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县级纪委及监察、农业、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领导以上干部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投诉、举报后,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受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组织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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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有感

朱龙岗


  历史的发展有其客观规律性,概言之,即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失天下。取天下者,若逐野兽,而天下皆有分肉之心。纵观之,任何一个朝代的兴起覆亡,都逃脱不了这个历史周期律。

  有没有一种方法使国家长治久安?曰:无为而治。何谓无为而治?曰:统治阶层无取于民,无夺于民,无伤于民;与民同忧同乐,同好同恶,利民而无害,成民而无败,生民而不杀,与民而无夺,乐民而无苦,喜民而无怒。使民得其利而不知其君,若此,万物将自化。

  西方民主政治,何以能风靡天下,长盛不衰?究其原因,乃无为而治矣。三权分立,则统治阶层专制力量削弱,法律的通过基本上能代表大众利益;以法治国,以代表大众利益的法律作为政府行为准则,因为法律的制定、通过是相对中立的,更为人信服,人民以法律为神圣,而以政府为工具,政府所作所为仅执法而已,服务于民,而非与民争利,政府不取于民,取之则用之于民,符合无为之涵义。故西方社会殷富安定,民各得其利也;新闻自由之盛,心中无君无政府也;民得利无君,万物自化,国将大治。

  中华五千年,从来未实现过真正的无为而治,其原因在于君主专制,君主一人而占尽天下之利,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田。从维护统治阶级长治久安的角度看,要求君主无取于民,然而君主作为一个拥有无限特权的自然人必然存在自利的意图,这与统治阶级的地位是矛盾的。故君主专制政体下从来不存在民主,亚君主专制的政体下也不可能存在无为而治,秦始皇的好大喜功、穷奢极欲,隋炀帝的穷兵黩武,毛泽东的愚民政策,足以为鉴。

  中国当前政治,既不属于绝对的君主专制,也不属于民主政治,而更类似一个集体专制的东西。这种体制与君主专制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历史证明,一个专制的集团从来不会、也无能力做到无为而治。为什么中国始终走不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国家的兴要靠某些强人或专制集团的勃来维持,这个国家的人民只会永远仰人鼻息,任人宰割。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告诉我们,欲实现国家富强,必图之以无为而治,欲无为而治,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矣。

  观当今中国,一片歌舞升平,中国古代所谓的太平盛世也不过如此。然而盛极必衰,其原因在于,在一个专制社会里,历来是强人少而妖人多,故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统治阶级欲图自强,必居安思危,虑患于未然,祸害发生,则勇于承认错误,吸取教训。在这次地震中,政府以天灾而非人祸振振有词的为自己辩护,天灾还是人祸这里姑且不论,然而联想到千年前商王朝大旱,汤王归罪于己而舍身祈雨的故事,至今令人唏嘘不已!一个政府连这点担当的勇气都没有,谈何以人为本?到头来只是欲盖弥彰、自欺欺人而已,盛衰之理,隐于其中矣。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基本准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严治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局长负责本局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团结。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决策要求

  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十三、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凡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须经市政府讨论后再作决定。
  市政府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应当由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纪录。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政策性文件、重点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市政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一般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制定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必须符合宪法,符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或发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审查,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一般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五、市政府提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抓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七、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行为的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一次。
  二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对人大代表的质询和政协委员的询问要积极作出答复,及时研究处理。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市长接访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直至妥善处理。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以及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决定和市委、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总结、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提交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市发展计划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讨论决定专项重要事项或重要干部的推荐、人员任免等事项,应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市政府党组书记主持。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准备、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催办、督查,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级政府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转达。
  四十三、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四十四、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全市性会议每年年初制定会议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召开,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应贯彻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可以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五、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一般由部门召开,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会务、经费。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七、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
  四十八、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颁发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由市长审批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十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或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批。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内容不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已有明确审批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时,可由市长、副市长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十一、凡属计划外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和机构编制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文件,审批领导应明确批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意见为准。
  五十三、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贸易有关的、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在《惠州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十四、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一般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五十五、各部门部署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制定行业内部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制发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等,原则上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或经市政府批准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发文。
  五十六、努力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区)、各部门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八、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九、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应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做学习的表率。要密切关注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新情况,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市长批准,并告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批准,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六十三、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维护和执行市政府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对市政府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对不遵守、不执行市政府的决定,或不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对于应当经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事项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要追究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或对下级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不用公款互相送礼和宴请,不接受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