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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0:58  浏览:8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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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自然灾害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2.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60万亩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6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5)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元以上。


  2.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亩以上,6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5-6.9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2.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0-6.4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


  2.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针对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条件


  3.1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和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3.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4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市民政局社会科科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2198133


  办公室副主任:2198295 2034899


  办公室:2198295 2034899(传真)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电力公司、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市红十字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对灾情进行核查和统计;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对灾民进行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制定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资金投入;及时拨付和监管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发改委:加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的转移,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抗震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监测、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及发放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灾民灾后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开展生产自救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市军分区: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


  武警晋城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恢复重建。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省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5.1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5.2灾情报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6.1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相邻地市的紧急救助、支援。


  6.2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3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市政府可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6.4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报。


  6.5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7.1.2县、乡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7.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7.1.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及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7.2物资保障


  7.2.1在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7.2.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与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7.4其他保障


  7.4.1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机制,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7.4.2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7.4.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8.1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8.2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奖 惩


  9.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9.1.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9.1.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9.1.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9.1.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9.1.5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9.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9.2.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9.2.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2.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9.2.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2.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十、附 则



  10.1预案管理


  10.1.1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1.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10.2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10.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十一、附 件



  11.1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图


  11.2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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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育部门管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育部门管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最近,不少地区提出,校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工作人员是否随同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工资改革,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鉴于各地校外教育机构情况,不尽相同,不宜作全国统一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其经费从教育经费项目下开支的,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随同中小学教职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进行工资改革,其中专职教师(辅导员)可以按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关闭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编制总体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