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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6:18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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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分配〔2005〕12号

有关省管企业:

  为加强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省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5〕10号),省国资委制订了《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5〕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辅业企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国有股权转让或通过增资扩股改变国有股的比例等形式改制,其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体企业对辅业单位制定上报的改制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凡属于主体企业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应将改制实施方案随主体企业的批复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省国资委对主体企业上报的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和备案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规定的,主体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责成辅业单位对改制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三)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经备案后,由主体企业负责组织后续工作。着重做好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整、资产处置、各项预留费用的管理以及实施结果的备案等项工作。

  第四条 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时,应当填报“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盖章后,完成备案工作。

  第五条 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的备案结果,应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未经省国资委备案的,不得进行工商登记,省国资委不予出具有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对已经备案的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逐户登记,统一管理。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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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意见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意见

凉府发〔200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规范项目计划管理程序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农村及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州国家投资项目呈现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为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发挥国家投资效益,根据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条件

  本意见所指的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省安排下达的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确保国家投资项目实施,从源头上强化项目计划管理,对需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实行预安排制,即:

  (一)州发改委在接到国家、省下达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向州级相关部门或项目县市发改局预安排项目计划(不含续建项目)。预安排计划需说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总投资及当年国家补助资金等内容。

  (二)州级相关部门或县市发改局根据预安排通知,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并向州发改委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审批情况、招投标情况、开工或预计开工时间等);

  2.本年度计划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建设目标、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等);

  3.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复印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5.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有无资金缺口,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其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州发改委在审核相关材料并符合要求下,上报州政府同意后,转下达项目正式投资计划;如建设条件不成熟,则暂缓下达项目正式投资计划。

  (四)对灾后重建等应急建设项目,按照“绿色通道”原则,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由县市发改局负责建设条件的监督落实。州上在接到项目计划后,报请州政府同意后,立即转下达计划。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认真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一经转下达各部门、各县市,必须认真遵照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地址,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拖延项目建设工期;对确因项目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照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征得原项目审批机关或计划下达机关批复后方可进行计划调整。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项目监管中的作用

  州、县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部门,在国家投资项目管理中担负着不同的监管职责,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建立国家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计划管理部门在需要得到而又未得到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或手续时,不得正式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在未得到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计划文件时,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要配合项目业主尽快完善项目建设相关条件;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落实相关建设条件,推动项目顺利建设;项目业主在未获得项目计划文件或资金未到位、建设资金存在缺口等其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落实情况下,不得动工建设。要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要求,协调配合,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共同推进国家投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推动我州国家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并发挥更大效益。





                           二00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大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经市政府2001年5月28日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大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针对项目前期工作薄弱,项目储备不足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来源为每年市级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二、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1、市级重点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2、关系全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方向的重点扶持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源补充勘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科学研究、工程工艺技术试验及有关资料收集等;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3、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

四、资金使用的管理

1、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的安排,由业主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计委、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应制作《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工作主要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估算,银行贷款合同,申请贴息金额及年限(储备项目贴息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开工项目贴息到《初步设计》完成)。

2、每年六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议计划,每年底,报送当年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未报送执行情况的,不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工作使用贴息资金计划。

3、市计委、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安排、进度跟踪、资金配拨、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4、金额在20万元以上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或按有关规定优选前期工作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