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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1998年12月修订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4:29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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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1998年12月修订本)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1998年12月修订本)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管理部门;各中央级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图书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进出口单位,印刷物资供销单位:
为全面掌握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情况,更好地为国家宏观管理决策及时提供准确信息,根据1997年统计年报中所反映的情况,新闻出版署对1997年11月制定的《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1998〔33〕号文件)批准,新修订的《制度》自1998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制度》(1997年12月本)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图书出版单位、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复制单位、书刊印刷企业、印刷物资供应单位、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和进出口单位,1998年财务统计年报一律按新《制度》(1998年12月修订本)填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迟报、虚报、瞒报。请你们在统计年报工作中,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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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琼府〔2004〕6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各市、县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指标分解和年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和事故控制指标,每年审订一次。目标考核内容分为事故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两类。事故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目标考核内容草拟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由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后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目标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月15日、第二年1月15日前,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将上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县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终就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提交述职报告。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于7月31日前组织半年度抽查,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在此之前,各市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完成对本辖区和所管理的责任单位的考核,并完成自查自评工作。


第八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主要内容由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基层与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九个方面组成。


(二)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主要内容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等五个方面组成。事故指标考核以经核对后的事故统计数据为准。


第九条 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管理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单位由考核组随机安排,并根据抽查情况逐一进行评分。


第十条 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为60分,事故控制目标为40分。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2起以上(含2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1起以上(含1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考核为不达标等次。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结束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考核结果由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对市、县考核的结果同时抄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工作,列入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政绩考核内容。目标考核为优秀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目标考核不达标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当年目标考核为不达标的,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干部;


(二)连续2年目标考核不达标的,或当年发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应负相关行政责任的,依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省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被考核市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后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造成考核失实,骗取有关荣誉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琼府办〔2005〕32号)同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

高等教育助学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不因贫失学,为国家培养人才,我市建立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
第二条 助学金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的原则构建,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同时发动社会各界积极为助学金捐款。
第三条 助学金在长沙慈善会内设立专户,其管理及使用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稽核。
第四条 助学金可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名义冠名。
第五条 助学金永久所在地为长沙市。


第二章 来源及用途

第六条 助学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及社会捐赠。市财政将助学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资金500万元,以确保助学金来源稳定。
第七条 助学金专项用于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本科大学的学费及生活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救助的对象要确实具有读书的意愿;城乡特困家庭是指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助的家庭及幼保对象。
第八条 助学金救助为一次性救助,每次救助标准为人民币1000—3000元。特殊情况下经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批准,予以适当提高。
第九条 助学金每年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条 助学金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地区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凡一次性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可以企业名称命名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凡一次性捐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成为长沙慈善会的团体会员;个人捐款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可成为长沙慈善会的个体会员,并可参加助学金管理会,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助学金捐款人有权选择受助对象,有权了解受助对象基本情况,有权与受助对象见面,并关心其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 助学金捐款人有权以会员身份参与长沙慈善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助学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他人代理处理有关捐赠事宜。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特困家庭子女需要救助的,应由其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到市慈善会申请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或幼保对象证明书;
(二)特困子女入学救助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有村、社区或基层工会的证明;
(三)《大学录取通知单》及本人相片(1寸)2张。
以上材料由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予以救助。助学金直接寄往救助对象所在学校。

第五章 运营与监察

第十七条 助学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避风险、严监管的原则,以保证助学金的保值增值。助学金的管理使用由市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及捐款人代表组成的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助学金的使用管理,需经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批准或授权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 有关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由长沙慈善会做出年度报告,交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向捐款人公布,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