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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22:06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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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1998年2月6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以票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
(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500000元以上;
(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好处费合计3000元以上;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
(五)在工作期间,伤害旅客、货主,造成死亡,或强奸旅客、货主;
(六)野蛮装卸,造成货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30000元以上;
(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
第三条 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800元以上不足2000元;
(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的好处费合计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
(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或卖淫、嫖娼;
(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
(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
第四条 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200元以上不足800元;
(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好处费合计3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
(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
(七)站车或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雇用“帮工”,纵容和支持随车、围车叫卖人员,强行搭售商品,造成很坏影响;
(八)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
第五条 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六条 发生路风问题,按本办法予以定性,依据铁道部《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一)给予干部、职工的处罚,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二)一年内多次发生路风问题的同一责任者,应从重处罚。
(三)两人以上共同谋私的,按谋私总额定性;主要责任者按谋私总数处罚,其他人员按个人所得数额处罚。
(四)凡发生路风问题主动向上级报告,并认真查处,积极整改,挽回影响的,视为自查自纠,可从轻处罚或不处罚。
(五)凡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加重处罚,并严肃追究领导者和作假者的责任。
(六)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路风建设机构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及《路风问题罚款通知书》(样式附后),送劳资、财务部门和责任单位,罚款金额在年度工资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和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路风问题罚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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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问题定性| |
|--------|------------|--------|--------------|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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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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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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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章) 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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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时代的律师业为何艰难
——论律师执业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 王振江


内容摘要: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的律师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改革转轨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如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失、个别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效率低下对律师业的制约、律师在立法参政方面的缺位等。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使我国的律师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空间。
主题词:律师业 调查取证权 公正效率 参与立法 律师
职业转换 非律师法律服务
时间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了,时光不可倒流,很多人在展望未来,但作为一名律师,我仍旧高兴不起来,时时忧心忡忡,因为现在我们的律师职业已陷入了极端的困境:执业难、生存难。律师作为一种制度,基本上很难实现其存在目的,事实上也已到了该认真讨论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时候了,因为律师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无可替代。
一、没有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实践中寸步难行。
《律师法》中明确谈到律师调查取证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就等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的拒绝权,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的,如:律师受托起诉一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该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这时,作为原告应当起诉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而要知公司股东是谁,就必须查阅公司登记材料,以确定被告。可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规章中却规定,律师查询工商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律师这时连合适的被告都无法确定,如何取得法院的受理案件证明?如盲目起诉势必造成人、财、物力及司法资源浪费,查阅一个本应是公示材料的工商登记尚且如此之难,至于律师在别的领域受挫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如在刑事诉讼中既使你慎之又慎,也有一大批执业律师“不幸触雷”,这一大顽症已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最大障碍。对于产生这一顽疾的原因,在这里我不想深究,但我认为,律师作为一种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作为其执业前提的调查取证权没有保障,那么这一职业群体作为一个连自身执业权利都难以维护的弱势群体,不难想象其在民主制度中的作用是多么微乎其微,这一制度则形同虚设。
二、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时刻困扰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现实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一些民谣反映的就是这一问题,央视的《焦点访谈》也曾经报道了诸如“三盲院长”、“法官造假案”等一系列司法官员的丑恶行为,这些都是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更有一些没有曝光而事实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更令普通公民伤心,如某公民一起一千八百元的普通借贷纠纷经过了长达半年的一审,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后,又等了半年多,到执行庭一问,回答,还没找到被执行人呢。令人哭笑不得,这样低下的效率,这么难的执行,你叫普通公民如何去相信法律?如何去相信以法律服务为生的律师?别的在某些地方还存在一些立案难的问题也是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如拆迁、计划生育等较敏感的问题,你到立案庭立案,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一看之后,既不受理,也不下不予受理裁定,公然耍赖,令你状告无门。以上等等现象已引起了有权机关的关注,一系列改革正在进行,至于前景如何,我们拭目以待,而律师们始终是这一系列改革的拥护者,因为,在良好的司法环境下,律师才能更有作为。
三、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从事的服务行为。
《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实质上已界定了从事谋利性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合法从业者只有律师,除此之外,从事该业务谋利者皆属非法行为,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从立法上已确立了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地位,本来,我国公民普遍法律素质较低,为提高诉讼质量,更应确立执业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而事实上,在全国各地,从事该业务的非律师人员大有人在,在法院门口林立的各种法律事务所很引人注目,这些事务所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有无业游民,有下岗职工,有退职公务员,有司法部门的退职法官、检察官,他们对外口必称律师,办公场所、名片上赫然印着律师二字,有的还在前面加上特级等字样,招揽业务时必然宣扬一番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以期做成业务,这些人在业务中既使出了差错,也毫不畏惧,从事这一业务太容易 了。据保守统计,在全国这种人的数量大约是执业律师数量的近百倍,他们在当事人与执法人员之间穿针引线,由于长期合作,他们中的一些人几乎在某些部门形成了业务垄断,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这些人的行为已严重败坏了律师的声誊,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种无序且不正当的竞争使大部分律师们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按这种势头发展下去,很可能使艰难前行了二十余年的中国律师制度毁于一旦,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放弃部门利益,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取缔所有非执业律师的谋利诉讼代理及辩护行为,还法律服务市场一个洁净的空间。
四、没有政治地位,也是导致律师执业难的重要原因。
中国作为一个封建传统较长的国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普通人中,尊重一个人往往在一个重要层面上是建立在对这个人背后所具有政治地位的尊重基础之上的,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在法治国家应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可现实是,一旦一个公民欲投身于律师事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从此遁入此门,基本上算是一个个体公民,几乎再也没有机会走出去,更不用说施展政治理想了,再有,尽管依法行政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法治口号,但实践中,真的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还很少,在立法中征求律师意见的就更少,这一切,促成了律师只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局面的形成,由于本身没有政治地位,很难令人信任和尊重,当然,一个公民或法人也是很难将其法律事务交由一个不能令其尊重或信任的人去办理的。
面对上述几个困扰我们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反思,如何才能改变这一状态,要改变就必须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一、在立法中赋予律师调查权。
客观真实的证据是现代文明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环节,一切司法程序的启动、发展、终结都离不开证据,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以说是其一个写照。而我国有关律师对证据的获取能力随着律师社会角色的变化而变化,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了律师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相应的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性质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相应的在证据就规定了“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同样是律师由于在性质上的界定不同,就得出来两个截然不同的取证推论。但立法者在这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无论是律师暂行条例还是律师法,关于律师制度的设立宗旨和目标都是同一的,那就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面临着同一目标的同一个职业群体,在实现同一目标的过程中难道权利可以是不对等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结局,我想这实际上是一个阶段的局限性,由于律师本来就不应是公务员性质,当律师制度越来越接近其本来面目时,由于认识不足等原因,才会出现的反常中的正常现象。最近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相继进行了修改,其中最为引入醒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资格参加同一个考试,这就越来越接近了律师的实际,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同属于法律职业,他们接受同样的法律教育、训练,拥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和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中的从业人员,为了实现职业目标,追求公平与正义,没有最起码的调查取证权能实现吗?这是从主动方面说。另外,随着司法改革的加快,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审判方式也从司法实践的客观上需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完成律师在法庭上的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相继推出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都显著地加重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承担责任的力度,这从某一方面来说,就是加重了法律服务者——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责任。前几日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节目就报道过一个案子,其中,就是由于律师在调查取证时,明明知道证据在哪里,却由于无法取证,导致本能胜诉的案件两审败诉,这不仅浪费了当事人的人力物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出的客观要求。同时,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不受非法侵害,还必须建立律师执业豁免权和废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这里我不再过多的阐述,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无需争辩,自有其合理性。针对律师这一特殊主体设立本属一般主体才“享有”的罪名“律师伪证罪”,则是明显的职业歧视,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司法机关必须“公正效率”。
“公正效率”最近一直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主题,深得人心,但实际上,要实现这一目标,其中需要一系列的相应配套的工作,其中,律师在其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作用,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很难想象,没有律师参与的诉讼,会是如何糟糕的诉讼。面对执行难,我们的国家应该进行执行法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严惩不讲诚信,恶意逃债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公民心中深刻地树立守法诚信的观念。当然,这是一个各相关部门都必须进行改革的巨大工程,如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的公开,房地产部门对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公开,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让任何公民点击查阅。目前,如果这样做有难度,最低条件也必须是向律师公开。现在,全国都在搞政府提速,办事审批程序公开。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良药,但是,这些都必须从实际做起,当前首要的,就是要公开政府机关掌握的应当为社会公众知悉的那些能为公众进行经济行为、法律事务行为提供参考的的资料,如上述房地产、工商登记资料。
三、必须取缔一切非律师的法律服务,建立律师诉讼垄断制度。
法律服务是一个高层次的服务,对从业者在学业上、思想素养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国家建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近来更演化为司法资格考试,通过考试,使从业者在严格的选拔之下,脱颖而出,再加上严格的实习期、上岗前培训的规定和执业过错赔偿制度,保证了从业者法律服务的质量,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公平、正义,世界上的法治国家都基本上建立了律师出庭诉讼垄断制度。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要求则过低,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人要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只需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即可,如此低的门槛,怎么能保证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服务毕竟是一件不同寻常的服务,事关重大,责任很重。况且,现在,法律服务业作为一个门类,已经和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电讯服务、视听服务、教育服务等共同作为一个大的服务(service)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如在美国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70%以上。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已占到25%~30%的份额。如此重要的一个领域,难怪在加入WTO谈判中,服务贸易(包括法律服务业的)的谈判成了一个重头戏。因此,为保护法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服务业不应混乱,对其从业者必须严格要求,建立以律师为唯一的法律服务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当律师从业人员缺口十分大的恢复时期,作为应急之需的基层法律事务所存在是必须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队伍的发展十分迅速,由几万人到十几万人,事务所由几千家到上万家,律师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地方的律师从业者在各种非律师从业人员的挤压之下,生存空间已经很小了,一个小城市,如笔者所在的的落后地区一个地级市,城内有六家律师事务所,大部分从业律师一年到头没有几个案子,收入较低,和下岗职工差不了多少。而遍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已不再满足于基层法律服务了,很快把城市里的律师包围了,法律服务已经不下六七家了,其从业人员成分比较复杂,有下岗职工、公检法司等退下来的老同志,甚至有打过几次官司的农民自以为熟谙法律,也做开了业务。就这么大的领域,大家都来分羹,自然是僧多粥少,大家都难以维持,为了抢案源,不惜压低服务收费等甚至是大包大揽乱许诺等不正当的东西就必然产生。“替代产品”越来越显出了其劣质的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到了不淘汰就影响该相关产业正常发展的程度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说,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根本就不承认法律工作者这一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从上述立法中我们根本就找不出法律工作者这一称谓,可见,作为诉讼代理权产生根据的基本法律已经将法律工作者这一群体排除在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已不存在了(西部地区可逐步取缔)。
四、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律师作为实践在社会生活第一线的实务工作人员,接触广泛,最了解社会的各方面的运转,知道社会的不足,早在春秋时期,法家思想家就在论述中谈到“以吏(精通法律者)为师”,在当今发达国家,律师在社会中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如美国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就是有律师职业经历者,法官则基本上全部来源于优秀律师。我国现在正面临着发展生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使命,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要求是每个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都应当是平等的,谁也不能享有特权,为了维护平等竞争,法律对于维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至关重要。因而,在这一历史时期,精通法律有着公平理念的的律师应该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现在高兴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到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使法官的来源和选任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实现法官队伍高素质的要求。”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决心。特别是最近修改的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做出了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规定,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改革将日益显示其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另外,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和各级人民政协中应该建立律师代表及律师界别,以充分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就应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否则,难以实现代表的职能。这也能极大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使律师的公信力更高,更能担负起法律服务的职能,更能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最终目标。
自从孙中山先生追求民主和法治的二十世纪初开始,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苦苦追求了近一个世纪,在世纪末“依法治国”终于写进了共和国的宪法,展望二十一世纪,中国要想发展为经济强国,法治应该有更高更快的进步,律师应有更宽阔的执业环境,愿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律师们都能自豪地说:我是中国律师!
(注:全文共计6359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和优势,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

前 言

自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作开展以来,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医院管理和业务发展等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了系统总结两批共22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的工作经验,提炼规律性、规范性做法,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更好地开展医院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和优势,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3〕52号)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编制分为资料收集、素材整理、实地调研、分类编写、修改完善、专家论证等几个阶段,历经2年多的时间。期间,广泛听取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指南》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核心要素进行归纳提炼,从医院管理、人才培养、科室设置、专科建设、临床研究、药事管理、护理、文化建设、预防保健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体现中西医结合医院自身工作特点的要求,力求突出《指南》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各类中西医结合医院。由于中西医结合在概念内涵、学科发展方向、医院运行模式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因此希望各地结合《指南》,加强实践,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我局将在各地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指南》,逐步提高我国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管理水平。


第一部分 医院管理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中西医结合的办院方向,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特长,突出中西医结合特点,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优势,加强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建设,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和管理绩效,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岗位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合理,中西医结合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30%。
根据医院的等级和规模,合理配备医院领导班子人员。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成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成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临床科室负责人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临床科室负责人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100%。
临床科室医师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逐步提高中西医结合人员比例;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40%;临床科室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的比例不低于70%。
医院学术委员会中,中西医结合专家比例应达到2/3以上,委员会指导、审核和研究中西医结合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
本《指南》中中西医结合人员特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执业资格。
2.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临床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学历或学位;或系统学习中医(西学中班)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入选地市级以上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并结业。
4.中医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临床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突出中西医结合内涵建设,有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符合中西医结合医院科学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根据本院的特点不断完善、深入贯彻执行。
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制定年度综合目标,完善综合评价体系, 体现中西医结合特点,建立以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为核心、以服务能力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可设置中西医结合临床教研室,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教学。有条件的医院设置研究所(室)等机构,建立专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队伍,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
三、建立中西医结合医院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大指导、培训和监督力度,探索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应用,完善中西医结合诊疗、护理技术规范,落实对医疗技术、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的全面质量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四、制定信息化持续发展的规划,推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保证人员和经费的必要投入。逐步建立完善中西医结合电子病历系统,并为中西医结合临床和科研提供信息支撑。积极推动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逐步构建完善的信息平台,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和决策支持。
五、探索形成中西医结合医院核心价值观,创造中医、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和谐发展、共同提高的中西医结合学术环境和人际氛围。
建立体现中西医结合内涵的院徽、院旗、院歌、院训等文化标识,建立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以开放、创新、包容、和谐等为特色的中西医结合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健康促进活动,深入基层,为广大群众服务。通过院刊、网站等多种文化载体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对中西医结合的认知。
六、运用卫生经济学等分析和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管理绩效,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体现中西医结合综合优势。


第二部分 人才培养

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是开展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重要保证。中西医结合医院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各类人员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培训。
一、西医学习中医
临床类别医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中医知识和技能的学习,鼓励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一年以上的系统学习。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参加中医、中西医结合学历(学位)教育。
(一)全脱产学习班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两年以上,完成不少于10—14门的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8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工作日。
办学资质达到要求,即中医理论课程必须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必须由具备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实习资质的教学医院承担。西医学习中医全脱产学习班需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
(二)半脱产学习班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职半脱产系统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一年,完成10—14门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7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工作日。中医理论课程必须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必须由具备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实习资质的教学医院承担。
(三)业余学习班
在职业余时间系统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一年,不少于8门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5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工作日。中医理论课程应当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医院的资质不限,临床带教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资质的医师承担。
二、师承培养
培养继承和保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学术流派特色和技能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建立名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室,以名医带徒的模式,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办法,研读中医(中西医结合)经典著作、撰写读书笔记,跟随名医临诊、分析病案、总结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三、专项人才培养
积极选送人才参加国家、地方、医院立项或举办的专项人才培养项目或培训班。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省(市)级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经验继承班”等。
四、护理人员中医知识培养
按照《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五、现代医学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
鼓励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现代医学进展讲座、技能培训、学术交流等,到国内外相关医疗机构或专业研究机构研修本专业(学科)新技术、新知识,定期组织专家举办现代医学知识专题讲座和技能培训。
六、保障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要求,医院制定相关专业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配置、梯队建设方案,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激励、考核制度,建立中西医结合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中西医结合学科学术带头人(含后备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使用机制。医院岗位聘任、工作绩效考核、分配制度要有利于激励中西医结合人才的培养。医院年度职工在职教育经费中60%经费用于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经费支出。

第三部分 临床科室设置与建设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应以中西医结合科室为主,同时设立针灸、推拿等中医(民族医)特色科室。体现中西医结合特色的临床科室应具备符合要求的人员结构、诊疗技术及服务能力,占医院临床科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一、基本要求
规范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不含“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也可参考中医医院科室名称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症候名称作为专科(或专病)名称时,应参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命名。三级医院临床科室不少于12个(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灸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等);二级医院临床科室不少于6个。
建立科室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科室建设发展规划、人员岗位职责、人才培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科研/教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分配制度等。建立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包括三级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并备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诊疗操作规范、科室优势病种诊疗规范以及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人员结构
科室负责人原则上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临床科室医师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个别以手术为主的临床科室比例可适当降低。
病房护士长应接受过系统中医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病辨证施护和运用中、西医护理技术。
三、诊疗技术
制订病种诊疗常规、操作规程,建立、实施、评估和改进流程。技术应用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定期考核、评估。对于科室长期应用、疗效显著的中西医结合技术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并加以推广。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应用推广工作。
制定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探索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总结简便易行、安全有效的诊疗技术向基层推广。
挖掘整理总结本科室及本地区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临床经验,提炼具有规律和特色的中西医结合内容,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水平。
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并整合中医、西医两种手段在疾病诊疗过程中的优势。中西医结合科室应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药特色诊疗。有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并积极使用;门诊处方中,中药处方比例应占4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应占20%以上。80%以上病例接受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
开展优势病种建设,可根据当地地域特点和科室技术能力确定2—3个优势病种,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特色,积极开展相关临床研究,探索中西医结合最佳诊疗方案。
围绕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方便病人,探索先进的医疗管理模式。根据疾病特点,遵从诊疗规范,建立围绕明确治疗目标的医疗综合管理体系,进行“疾病单元”、“整合门诊”等管理模式的探索,持续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若干重点疾病的中西医结合最优化诊治方案,充分体现中西医结合在病种管理方面的优势。

第四部分 专科建设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依据其在区域卫生规划中的功能与定位、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的条件与水平等基础情况、中西医结合建设工作目标与任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专科建设。专科建设应突出中西医结合手段和方法的运用,体现中西医结合的优势,不断提高临床疗效,以专科建设带动医院整体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发展。
一、分级管理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中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数不少于3个,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数不少于2个。
医院可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分为重点、培育、扶持三个层次进行建设与管理。
重点专科应对每年的建设情况做出总结,重点病种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优势,临床疗效突出,其影响力辐射至区域外,医院应当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
培育专科应对建设情况做出总结,重点病种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优势,临床疗效突出,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医院应当增加投入,争取在3—5年后成为重点专科。
扶持专科应对建设情况做出初步的总结,重点病种疗效确切,医院应当创造条件,争取在3—5年后成为培育专科。
二、专科遴选
专科项目遴选应结合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综合评价该专科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能力与水平、人员结构、临床研究的现状与前景、诊疗方案的中西医治疗优势和疗效水平、学术经验的继承与创新、医疗质量改进的机制与措施、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等因素。
医院医疗管理部门与学术委员会应依据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院级等不同级别专科项目的建设标准与要求,评估医院现有专科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基础以及专科重点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对专科进行遴选确定。
三、建设目标
专科建设应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中西医结合临床实践为依托,围绕重点病种,通过总结、对比中西医治疗方法在不同的疾病和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治疗优势,进行最优化组合运用,达到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减少毒副反应、改善卫生经济学指标的目标。
医院应巩固各级专科建设项目成果,保持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在区域内或全国专业覆盖面广、运行机制良好、规模效益明显的优势,发挥其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区域内或全国的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
四、临床工作
专科项目应根据既往工作基础确定2—3个重点病种。重点病种研究应具有鲜明的中西医结合特色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科的主要学术研究方向与重点病种相一致。
重点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以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为目的,体现本专科的历史积累与创新;体现中西医治疗方法对不同的疾病和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治疗优势,并利于临床运用;体现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的综合运用。
重点病种的临床研究要通过梳理重点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现状、疗效水平、治疗难点和解决思路等问题,在总结老一辈名中医与中西医结合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为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提供新的借鉴和条件;同时针对治疗难点,积极开展中西医特色诊疗方法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多中心协作研究,逐步优化、完善诊疗方案。
针对专科发展的现状和需要,建立中西医结合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在组织机构、人员设置、病种管理、临床药事、医院感染、医疗安全等方面设定标准,保证专科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其中,应重点评价中、西医方法针对疾病发展主要矛盾相互配合的有效干预能力、实际诊疗过程与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符合率、辨证论治的优良率、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率、中西医结合诊疗质量控制标准的应用率等指标。
专科项目建设应明确将开展中西医结合切入点的寻找与求证作为临床研究的重点方向。学术研究应集中在对本专业疑难、复杂临床问题的破解上,进而推进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规律的系统研究,并逐步促进中西医结合方法学的创新,从而对本专业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鼓励专科项目建设的成果积极申报政府或专业学术团体的奖励。
五、人才建设
专科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60%以上。
专科学术带头人应具备高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区域内该专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受聘区域内二级(含)以上学术团体的委员/理事(含)以上职务,熟悉本专业国内外进展和学术前沿动态,获得同行认可。二级医院可适当降低要求。
专科应充分发挥老一辈名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继承、发扬老一辈名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家的学术经验,可聘请老中医药专家和中西医结合专家担任专科的业务顾问。
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合理,专科学术继承人有扎实的中、西医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的学术建设有创新思路,具有解决本专业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专科其他人员应全面熟练掌握专科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方案和诊疗技术规范。
专科应建立人才培养规划,积极参与各级人才培养项目,合理安排专科人员继续教育、进修,定期开展中西医结合学术讲座与技能交流,提高全科人员掌握、运用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法的能力。
六、信息及宣传
逐步建立专科信息库、专科诊疗模块及专科数据统计分析模块,运用数字信息手段,保存及应用数据信息,为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评价提供支持。建立信息网络,开展远程会诊。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开展宣传,展现中西医结合的技术创新与临床成果。
七、协作交流
各级专科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协作交流,以协作组等形式开展临床研究工作。国家级重点专科应开展重点专科协作组制定的中医诊疗方案应用和验证工作。
协作开展研究的范围包括:重点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整理、验证、完善、优化、提高与推广工作;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名称、病种名称的规范问题;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中医诊疗设备、现代设备配备标准等有关问题;中西医结合临床药物、技术、诊断方法的范围和内涵等有关问题。协作工作还应包括构建学术、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促进专科临床技术创新和学术进步。
专科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学术优势、技术优势,通过举办学习班、培养研究生、接收进修人员等多种途径,面向区域或全国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专科人才,促进相关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
八、保障措施
各级专科应制定并实施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的具体措施,并在建设过程中逐步满足各级项目在业务规模、设施设备、人才结构、诊疗方案、学术研究、经验继承等方面所设定的条件。
医院应通过医务等职能部门对专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与考核制度,并对照计划定期对专科业务发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应用、学术研究、对外协作与信息网络建设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医院应优先满足重点专科的病房和门诊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设施设备配置等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际需求,逐步使其成为医院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的示范科室。

第五部分 临床研究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是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动力。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以提高疗效为核心,提升中西医结合临床服务能力为宗旨。
一、目标和定位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总体目标是以继承传统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的优势,探索中西医诊疗的最佳结合点,完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逐步形成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体系,在疾病诊疗和研究方面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是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重要力量,不但要承担中西医结合临床应用研究,还应围绕临床关键问题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和理论研究,逐步成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主体。
二、原则和方法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应围绕临床需求,紧密结合临床工作,重视临床诊疗数据积累,探索和提炼中医、西医方法在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应用指征、联合应用的时机及合并症应用的选择,寻求中西医结合的最佳形式与时机,研究中西医结合最佳诊疗方案。
采用辨病与辨证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强化中医药理论指导、以多学科协作及方法应用为手段,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探索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模式,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
三、方向和重点
围绕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疑难疾病,结合医院确有疗效的诊疗方法和技术,开展临床研究。
研究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提炼总结中西医结合优势突出的病种的诊疗规律和模式,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疾病疗效评价方法和体系。
继承传统中医药精华,重视名家学术经验传承研究,开展临床疗效明显的经验方和特色制剂的研制及开发应用研究。
针对临床关键问题开展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的作用规律和疗效机理,为疾病的防治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推动中西医结合在理论上的创新与突破。
促进临床研究成果转化,形成具有中西医结合特色的诊疗方法、技术和药物,积极应用和推广。
四、科研管理
围绕本院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目标,制定体现中西医结合优势的研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规划和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建立符合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规律和发展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课题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实验记录、经费使用、资料归档、考核奖惩、成果鉴定及验收等,通过制度和机制保障促进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高效运行。
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和吸引多学科高端人才参与中西医结合临床及应用基础研究,保持、培养和造就结构合理、高素质、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专兼职临床研究人才队伍。
加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平台建设,提供能满足临床需求的科研服务。抓好研究室(所)、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有条件的医院争取创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研究室和实验室。
拓展符合中西医结合医院特点的临床成果转化途径,展现中西医结合的技术创新与临床成果,促进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新药物的临床推广使用。
五、考评和激励
健全科研业绩考评制度,建立符合中西医学结合特点的临床和科研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从事研究工作量和研究成绩(包括学术论文、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承担项目、申请专利、成果转化等),建立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业绩考核制度。加强科研激励机制,制定有利于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科研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六部分 药事管理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药事管理以提供安全洁净、质量可靠、调剂科学的中西药物为核心,以满足临床需要为宗旨。
一、药房设置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药房包括中药房、中成药房和西药房。中成药房和西药房可以设在一起,但应分区域,面积符合规定,并满足医院临床需要。
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应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中药房、中成药房、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过中医药管理部门、学术团体或医院等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中药饮片管理
中药饮片的管理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采购制度、进货渠道要符合相关规定。建立有健全的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并认真落实。建立有中药饮片储存管理规范,拥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建立有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包括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按要求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并且小包装中药饮片的色标和规格符合相关要求。
三、中药煎药室管理
中药房需设立中药煎药室,为患者提供代煎药物的服务,煎药室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中药煎药室工作制度,对煎药机等相关设备,建立并执行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要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煎药室要布局合理,煎药室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相适应。煎药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并进行消毒记录,要建立煎药设备设施、容器的清洁规程,要对每日的清洁状况记录清洁记录,以确保临床使用的清洁。煎药机、煎药设备等要具有二煎、先煎后下的功能(2009年4月份之前购买的煎药机可以达不到二煎、先煎后下要求)。
四、中药调剂与给付
中药调剂要严格执行《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中药制剂管理
中药制剂管理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部分 中医护理

中医护理是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西医结合治疗的重要途径。中西医结合医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护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开展具有中医内涵的护理工作。
一、原则和目标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中医护理要坚持从临床实际出发,以患者为中心,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护理工作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护理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中医护理工作。要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目标,在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贯彻落实《指南(试行)》的计划和措施。对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护理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有明确界定。不断加强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
每个科室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2项以上的中医特色护理。根据《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实施中医护理常规并开展专科(专病)中医特色护理,建立专科(专病)护理规范,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三、人员管理
病区护理人员结构合理,实有床位数与在岗护士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4。根据护理人员的水平和特点,制定护理人员中医培训计划并建立落实措施;根据各临床科室的特点,编制本科《常见病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基本操作》。护士要熟练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基本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八部分 文化建设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医结合医院是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有利于体现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巩固中西医结合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和优势。
一、原则和目标
中医药文化建设范围非常广泛,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在建设中,要坚持突出特色,以中医药文化为主体,融合时代文化特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坚持统筹规划,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医院总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医院文化建设相结合,做到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的有机统一;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总体要求,从医院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建设工作充分体现医院个性特征和区域文化特征;坚持促进发展,紧紧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以中医药文化建设促进科室建设、技术服务、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中医药文化建设,使人民群众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中医药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是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药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根本,主导着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在医院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应结合医院自身特点以及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等特点,通过将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融入医院宗旨、发展战略、院训、歌等方面加以体现。
行为规范是中医药文化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执行方式,是保障医院及其职工的行为遵循和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主要手段。在中西医结合医院行为规范体系建设中,应将中医药文化融入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员工手册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从语言、举止、礼仪以及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促进服务价值、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升。
环境形象是中医药文化的物质载体,是医院展示与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途径。中西医结合医院要从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方面入手,充分利用庭院、大堂、走廊、候诊区、诊室等区域,全面展示中医药文化,在全院形成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以战略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制定和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要将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作为医院总体发展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近期与长远结合,立足自身历史传承、建设发展情况及实际,明确发展目标,突出建设重点,细化建设要求,做到指标量化、职责明确。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加强对职工尤其是青年医护人员的中医药文化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培训,努力提高全员的中医药文化素养。

第九部分 预防保健

预防保健是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治未病”为核心理念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全面继承与创新,进一步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拓展对中医药的新需求,扩大中医药服务的新领域。
一、基本要求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并执行基本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按照《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提供平台,做好整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完善服务区域设置和相关设备设施的配备。明确定位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配置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教育、健康干预等设备。
二、服务内容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按照《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规范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医预防保健科(“治未病”中心)应适时、实时采集服务对象健康状态信息,建立健康管理数据库,开展中医体检和健康评估,运用中医预防保健技术,提供个性化、系统、全程、递进的干预服务,防范服务对象健康风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效果评估工作。
三、人才队伍
人员配备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应当包括中医执业医师、“治未病”服务职业技能人员、医技人员、中药师、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医护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人员不低于70%,其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预防保健科(“治未病”中心)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全员培训,尤其是常用中医预防保健技术的培训,使全体医务人员理解中医“治未病”理念的主要内涵、了解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意义、掌握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及基本技能。